1789年所采用的美国宪法是美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它既是一张关于国家的蓝图,同时也是对美国公民权力和自由的一般性陈述。如果说1776年的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确立了美国革命的理想,那么美国宪法就是以一部成文的根本大法来落实这些理想。它的作用就是调节政府和公民以及联邦政府和其它州政府之间的关系。要知道在宪法还没有被采用的时候,美国各个州简直就像一个个的独立王国。而在那些前殖民地之间的第一个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政治联盟(political alliance)。
在有普通法传统(common law legal tradition)的国家中,法院也制定法律,主要是通过司法裁决的形式体现。在诉讼案裁决过程中,法院要通过解释立法或宪法条文来决定在某个特殊时刻所运用的法律。如果立法中找不到相关的条款而该诉讼案又不涉及宪法问题,那么法院就会采用普通法。
普通法涉及整套源自于14世纪(或更早)的判例法(judge-made law)。在本套讲座中,如果使用了“在普通法下(at the common law)”这样的短语,那就是指在立法取代普通法之前的某个特定时点所用法律。比如说,美国各州用来规范货物销售的那些立法实际上是早期普通法系合同法的一个部分。在美国,其联邦商法作用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不管怎样,美国法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受普通法所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