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破芦笛代笔门

芦笛

刚才见到某位先生写的《勘破韩寒代笔门》,亮出了韩寒请人代笔的铁证,最主要的一条,似乎就是韩寒连自己的小说里写过的话都记不住。

这当然是铁证了,我也没有什么好说的,不但就此同意“质韩”派,而且还乖乖在此承认:《毛主席用兵真如神?》不是我写的,因为我连其中的话都记不住。

几个月前,我去出版商家去作客。晚间七八点钟,他的电话响了。他拿起来说了一阵,就递给我,说是某位作家指出我的《真如神》有许多硬伤,他也不大清楚,最好还是我和他直接谈。

那一瞬间,我脑袋里嗡的一声,只觉天昏地暗——我最怕的就是这个。我不怕人家不同意我的观点,那是必然的,但最怕的就是人家发现了我的史论中的硬伤(史实错误)。至于软伤(思路或推理错误)我倒有把握,一般不会犯。但写史论,谁也不敢说他不会误采了靠不住的史料。就是为此,我那部书才“代笔”得无限痛苦,让我死去活来,(胃)痛不欲生,所有的史料和引文都再三核对过。然而还是免不了笔误,例如朱德在1948年说傅作义不好打,等书出来后,我才发现,我引用那段语录时,竟然把1948年打成了1949年!那阵子傅作义都投降了,还有什么鬼的不好打!如今又有人打电话上门告诉出版商,我那史论有诸多史实错误!

我于是接过电话,和那位青年作家“恳谈”(这好像是台湾用语吧)。那位作家对军史极度熟悉,举出了两三个 “硬伤”。但无论他说什么,我都根本反应不过来,他说的究竟是那本书里的哪段话。

幸亏那朋友家里有的是存货,我于是赶快拿了一本,翻来翻去地找。他在那边念页数,我在这边查找。找到后,我仍然无法反应过来,他指出的到底是什么错误。他在电话那边一再重复,可我就是不懂,页数也找到了,段落也找到了,可就是记不得那段话说的是什么事,而他指出的又是哪儿的错。我脸红筋胀,双重狼狈不堪——一方面,自己的史论据说出了重大史实错误;另一方面,人家特地来指出时,我竟然记不得自己说的话!

我于是赶快临渴掘井,从头细读人家指出的段落,想迅速弄明白那段话介绍的是什么史实。可世上的事就是有那么怪——心里越着急,就越是丧失了理解力,眼睛只知道在那页面上反复扫描,可就是看不懂那几段话——MMD,那还是我自己写的话啊,并不是什么GRE上的难题!

到最后,我只好跟对方说:我竭诚欢迎你挑错,也万分感谢你挑错。但你这么说,我一时找不到错在何处,也无法理解为何出错,你能不能写成文字给我寄过来,最好是写成批判文章公开发表,以免读者让我误导?他同意了,于是双方就交换了邮址与电话号码。

放下电话,我喪魂失魄,头跟碓打了似的,晕晕忽忽,只怕是升学考试落第也没那么凄惶。那位出版商和另外一位朋友都问我是咋回事。我心不在焉,跟没听见似的,只会嘴里喃喃地发出无意义的重复噪音,双手则机械地把那本破书翻来翻去,如点钞员点钞一般,想找出那只rat来。英文有个表达:smelt a rat,可我当时所有的感官都失灵了,根本也就闻不见那死耗子在哪儿。

次日去旅游,我“居则忽忽如有所失,出则茫茫不知其所往”,根本就没有心思,只在想着这事,但实在是想不起我到底是在哪儿出了重大疏忽。幸亏当晚小伙子的电邮就来了,开出了两三个错误。因为写成了文字,我手上有书,又是晚间一人独处,心平气和,这次总算明白了人家的意思。他说的那几个问题似乎都并不是很重要,我这才如释重负。

他指出的主要错误是,苏联给东北共军的援助并没有我说的那么多。我给出的四个来源的数字,其实都是来自于莫斯科同一来源,极大地夸张了。他问我看没看到杨奎松与刘统的争论。我当然看过,初稿还有批驳刘统的段落,只是因为考虑到篇幅,才删除了那些离题的话。我确实给出了几个来源的数字,但我同时也转述了另一种否定的看法,所持的完全是写科研综述使用的客观态度。我还特地说明,对此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这不能算什么硬伤,不会对我的基本立论有何影响。

那节的标题是《“辰兄”给了中共问鼎的硬实力》,介绍的是苏联在东北给中共的援助。但这援助是多方面的,提供军火只是其中一方面。极而言之,就算苏联一支枪都没给(与事实相反的虚拟语气),光是违反与国府签订的条约,包庇八路军抢占东北;向中共赠送军火企业;让中共在大连“租界”里开设“建新公司”,生产供应南满以及华中和华北共军的军火,造出在淮海战役中起到重大作用的大炮弹(这可是粟裕亲口承认的);与中共东北根据地通商,提供东北本地不产的战略物资诸如棉花,确保了共军能在冰天雪地里作战;派出大量专家为中共修复战略铁路;以北韩为被隔断的南北满共军人员与物资的交通提高战略通道;甚至在旅大直接出面保护被杜聿明击溃的南满共军,等等,这些援助就足以在国共实力对比的天平一侧加上举足轻重的砝码了。所以,那“硬伤”即使存在,对该节标题揭示的主要论点也毫无影响。

这位作家指出的另一个“硬伤”,则是说我误采了龚楚的证词。林彪当团长并不是毛而是朱德提拔的。我觉得此说有待商榷,因为李德也说林彪是毛的心腹。何况后来的事实表明,朱毛终生不和(王力说,毛曾对他说,朱德在关键时刻都反对他。但朱德在井冈山是军长,陈毅是政治部主任,所以他要保这两个人),而林彪一直是站在毛这边的。即使龚楚记错了,我错误征引了他的说法,那也不是什么重大问题,并没有动摇我的什么论点。毛善于搞权术,拉拢亲信,搞倒竞争对手,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草地分裂以及延安整风就是他这本领的最辉煌表现。

查明了这些问题后,我如释重负。小伙子很好,在得知我将去他所在的城市旅游后,盛情邀请我去和他以及另一位作家恳谈一番。我很愉快地答应了。但当我后来到了那个城市之后,东道主非常热心,特地请了一周假陪我们到处玩,我怎么还好意思辜负人家的一片热肠,把人家抛开,自己去赴会?

于是,当小伙子很热情地给我来电话时,我只好很抱歉地跟他说:对不起,我的日程全都排满了,东道主立志要带我们遍游这儿的每一个景点,不能扫了人家的兴。再说,我现在心思全在游山玩水上,就算是见面恳谈,只怕也是心不在焉,反而浪费了你和另一位先生的时间。所以,最好还是请你写篇质疑批驳文章,澄清事实,以免我误导读者。事实上,我自己就这么做过。《国共伪造的历史》与《毛泽东的近臣和女人》出版后,我才看到一些新史料,与我在那两本书中对某些史实的诠释不符,我为此还特地写了《芦笛史论中的几个史实问题》作为补正。因此,若你能写出这篇文字来,我当由衷感激。遗憾的是,小伙子说他正在忙着写另一本书,实在顾不上,我只好怏怏作罢。

以上事实表明,芦笛连他自己写了些什么话都记不住,被人问起时张口结舌不知所对,要等到过后面对着文字提示,有书在手上仔细寻找,才最后悟出了对方的意思。请注意,此事发生时,那本书出版才三四个月。我就居然闹出这笑话来,难道还不该引起革命警惕性极高的革命群众的注意?

不仅如此,我这种毛病不是第一次犯了。这次整理旧作编电子书,我才发现,过去回答网友的某篇文字,整个把牛逼扯到马胯上去了。美军入侵伊拉克期间,我驳斥那些欢呼“解放”的民主教徒,说如果“民主”就是“善”的同义语,民主国家从来不干坏事,不会侵略其他国家,或者说民主国家就有天然资格去打专制国家,那请问第二次鸦片战争是怎么回事?英法都是民主国家,而中国当然是专制国家,莫非英法来打中国,把圆明园都抢了烧了,也是大善事?而中国因为实行专制,就天生该让民主国家来痛打不成?这世上有哪一条民主原则规定民主国家有权利去主动进攻专制国家?联合国宪章难道不是老美参与起草的?

此后我完全彻底地忘记了这些话。许久后,某网友看到那篇旧作,受到了启发,写了篇文章。但他只是笼统地提到“老芦说起第二次鸦片战争”,却没有具体引出有关话语。于是我便误会到八万竿子打不着的地方去,在回帖中没有谴责英法侵略,却数落了中国人的愚蠢。这当然也不错,道义上,英法是应该深受谴责的侵略者,但在功利与策略上,中国人是无法形容、难以相信的惊天动地的愚蠢。但这儿的问题在于,我压根儿就忘记了我当年是用第二次鸦片战争来作什么论点的论据的。所以,那答帖完全是牛头不对马嘴。

以上种种事实,就是芦笛的作品是由他人代笔的铁证——谁能相信一个作家连自己写的文章都会忘记?

那位作者还援引了美国还是加拿大的某个谋杀案来“勘破韩寒‘代笔门’”。其实我早就在驳斥安魂曲时讲过了:首先,刑事案与民事案是两回事,各自有不同的法律指导;其次,中国实行的是大陆法系,并非英美法系,不搞案例法,遑论用刑事案例指导民事案件;第三,所谓“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是需要推理才能得出结论的证据。这种证据要能成立,最关键的一条,是必须排除一切其他可能。这可不是我说的,不信请去查英文的《维基百科》。

我想在此补充的是,英美法庭里面坐的并不都是皋陶,洋人并不都是拉屎都是九转金丹的玉皇大帝,照样有错案冤案发生。按西方司法精神,那位作者(或许是抄安魂曲提供的材料吧,没细看)恰好挑了一个最臭、最有问题、最有冤案可能的案例。凡是在西方生活的人都该知道(安魂曲例外,他是永葆革命青春、拒腐蚀、永不沾的南京路上好八连的退伍兵,所以才会有那种国产特殊嗅觉,专门把这类臭案金里淘沙挑出来),西方的司法原则(说的是刑法,不是民法,民法一般是民不举,官不究,告者举证。方舟子若到西方打官司,只会输到连裤带都卖了)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谓“疑罪”,就是只有线索没有证据(尤其是直接证据),全靠逻辑推理作出的指控。这种指控连立案的希望都没有。说到底,“宁纵勿枉”就是西方法治的最基本的精神。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出于人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人权,尽一切努力避免冤案错案发生的基本立国精神。

这种司法制度当然有弊病。最典型的例子我早就在旧作中举过了。当年OJ Simpson被控谋杀了他的前太太及其男友。事发后他仓皇逃走,警方出动了大批警力包括直升飞机追捕,他走投无路才投的案。在庭审中,警方拿出了过硬证据,那就是现场发现的OJ的血手套,以及OJ在现场留下的DNA。然而OJ却最后无罪开释了。歪?那是因为OJ在法庭上得意洋洋地演示,那手套太小,他根本戴不上去,所以不是他的。那DNA呢?据律师说,警察采的样被细菌污染了,所以结果靠不住!

我当时在电视上追踪此案审理(时间拖得很长很长,中间似乎还一度解散了陪审团,记不清楚了),看到此节时,不由得对着屏幕上的律师竖中指:NND,这是人说的话么?细菌污染当然可能,但只会因为混入了细菌的DNA,使得样本分析得出的结果与本人不符,亦即“细菌DNA+OJ的DNA ≠ OJ的DNA”,岂会歪打正着,得出“细菌DNA+某个第三者的DNA = OJ的DNA”的结果来?!

然而OJ就是无罪释放了。全世界人民心头雪亮,都知道他就是凶手,那又怎么样?程序正义高于实质正义,这就是最生动的表现。这是错判不假,但同样是错判,到底是“冤埋城阙暗,血染战旗红”好,还是宁纵勿枉好?再完美的制度,都要靠人去执行。既然是人干的事,出错就是不可避免的。司法也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尊重人性、敬重生命的大慈悲、大智慧,就是尽可能避免犯下不可挽回的错。在西方,没有什么比轻忽人命更大的罪孽了。人家最后之所以要废除死刑,就是因为一旦错判,就再也无法改正了。前苏联有个政治笑话:“基督教相信死人复活,GCZY相信为死人平反。”此乃典型的红色幽默,其中透出的无穷辛酸,非过来人不足以领会。我那青年时代横死的同窗老巫,他母亲几乎哭瞎了眼,苦撑苦熬十年多,最后终于盼到了一纸盖了橡皮图章的组织结论。我至今一想起他母亲在追悼会上的模样来,就禁不住老泪涔涔。

与OJ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两刻》里的一个故事,忘记得差不多了,大致情节如下,如果记错,欢迎网友更正:张三跟李四吵架,李四怒骂道,哪天老子宰了你,把你扔到枯井里去!没几天张三果然失踪了,后来有人想起他与李四的口角,就去报官。官府派衙役到那枯井一看,张三的死尸果然在里面。请问那些形形色色的“民福”(民间福尔摩斯)们,诸位要的“间接证据”不都齐全了么?是不是李四就是杀人犯?尔等要在中国做官,还能干出什么好事来?

这说的当然是刑法,但民法诉讼的出发点是同一个——尽最大可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被侵犯,而名誉权就是基本人权的一条。像方舟子那样,利用传媒尤其是播散极广极速的微博,在网上高效散布败坏他人名誉、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物质上、社会地位等等一系列严重损失的虚假信息(所谓真假是靠证据的有无来判别的,这不需要我再提醒各位民福了吧?),他本人自然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诸位跟着打太平拳,当然无惊无险,反正韩寒绝无可能起诉每一个在网上跟着传谣的人,只是诸位心里怎么就会那么平安舒坦涅?

杰弗逊说,个人自由的范围,是由他人同等的权界圈定的。质疑他人当然是诸位的天赋人权,但这种人权不能捞过界,侵犯到他人的权界里去。如果“民包” (民间包青天)阴天大老爷们动辄去“勘破三春景不长”,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那还有哪个作家能享受免于诽谤构陷的自由?任何作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因为得罪了某个小人,被对方泼上无从洗刷、越抹越脏的污泥,那算是什么自由社会?

最后想请教诸位:十多年来,方舟子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孜孜不倦地剽窃抄袭。上次我在《我看所谓“人造韩寒”的闹剧》中给出了铁证之一。像这样的证据,亦明编的《方舟子抄袭剽窃年谱》里多的是,都是直接证据,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推理,识字的人看一眼就知道是怎么回事。诸位何以会对这种明目张胆、而且是已被多人多次反复举报的盗窃犯罪行为毫无兴趣?莫非是“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那案情过于简单,无法显示诸位“民包”“勘破”疑案的大智大慧,所以才兴致缺缺?只是诸位既然如此急公好义、迫不及待地出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那为何要庄敬自强,处变不惊,坐视这种赤裸裸的盗窃行为就在诸位眼底下发生涅?

当然,这世上有的是糊涂人。在敝人开的那个沙龙里,有位网友看到我上次贴出的方舟子在《大象为什么不长毛》里偷盗的证据,竟然说什么那“根本不说明问题”,因为那不过是方舟子“忘记说明出处”而已。我这才告诉他:

第一,“忘记说明出处”乃是方舟子及其老婆一以贯之、持之以恒、“坚持数年,必有好处”的优良习惯。

第二,任何文明人都知道,你要在营利出版物里使用他人的东西,事前必须取得人家的同意,出版时还必须特地说明并致谢。

第三,他偷盗的对象,乃是国外学者为了改善全人类福祉做出的非营利学术成就,而他却把它们化作了滚滚流入自家荷包的金元。这不但是盗窃犯罪,而且是偷盗全人类的财产。

第四,方舟子这么做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偷得格外理直气壮,多次声称他写的是科普文字,而科普就是抄来抄去的,无剽窃罪可言。

方圣人当然总是有理,在下何人,岂敢怀疑?但我的问题是,本人出版的也是历史普及读物,是不是也不必遵守版权法?我上次出《野蛮的俄罗斯》,就严格遵守了美国的版权法。原来搜集了大量插图,包括斯大林格勒大血战的精彩照片,赫鲁晓夫在联合国发飙的照片,叶利钦在全国人大当面羞辱戈尔巴乔夫的新闻照片,突击队员进攻俄国“白宫”的照片,等等,但后来都没敢用。因为美国版权法规定的是70年的限期,所以我只敢用70年前的照片。我上次就专帖请教过方圣人(记得好像是在《从“抄袭门”看朱学勤与方舟子的道德品质》一文中,但记不准确了,因为我是请人代笔哦),既然普及读物就不必遵守版权法,那我下次再版该书时,是否可以插入那些图片。他照例是装作天聋地哑(当然也不能排除他现在是“打假英雄”、伟大的名人了,咱们屁民的文字无福得近天颜)。诸位既然是他的近卫军或起码是他的义勇队、敢死团,这就请诸位代我向方圣人打听打听。这可是关系到芦某买米下锅的大事,是所望于诸公。拜托!至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