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系列: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政策回顾 (转贴)

监管部门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政策回顾

摘自《融资时代》

回顾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民企境外上市的态度,核心问题是:一是要不要报中证监审批;二是怎样报中证监审批。而其焦点又在于:一是对民营企业的态度;二是对境外造壳(绕道)方式上市的态度。分别回顾如下:

一、 要不要报中证监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即境内企业以任何形式境外上市,均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主要适用法律是《证券法》第二十九条和九七红筹指引。以下就政策变化历程作个介绍:

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方可到境外上市。

1994年4月9日,针对一些境内企业未经批准,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并指出以上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加以制止”。并”再次重申,今后凡是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审批”。

当时,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尚属新生事物。第一家H股青岛啤酒,也是在1993年7月15日实现挂牌上市,因此,在1993年及1994年,政策上对于企业境外上市是需经审批所持态度,并不明朗。

于是,1994年2月4日,中证监在关于境外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件中也承认,”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复杂,目前尚没有确立的标准和足够的案例可作为是否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审批的依据”。函件中要求:”律师在就某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否需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提供法律意见时,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询问”。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明确对境外上市予以规范,则是在通常所说的九七红筹指引之中(即1997年6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通知中,对境外上市各主要方式,均作出报中证监审批和备案的要求。及至2000年6月中证监发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则进一步重申了九七红筹指引的精神。

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则在第29条中明确指出: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从事经营业务的企业,无论其是否为外资背景,外资比例如何,凡欲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公司,其上市材料必须经由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到此,明确指出了应报中证监审批的企业,包括”一切境内业务企业”和”一切境外上市方式”。

二、 怎样报中证监审批。

1999年,中国证监会改变了以往主要针对国企实行的预选制,而实行申报审批制。并在两份文件中对申报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如下:

1999年7月14日中证监《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各种类型企业以任何方式寻求境外上市之申请和批准程序作出了规定。同年9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程序,内容大同小异。

1)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个月前,向中证监报送申请报告、省级政府同意公司境外上市文件和境外投资银行上市分析报告。

2)证监会就政策问题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3)证监会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4)公司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报中证监。

5)公司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个工作日前,将初步申请内容报证监会备案。

6)公司在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10个工作日前,向中证监报送各项要求的上市文件。中证监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三、 对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态度

1997年以前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多针对国企而制订。

97红筹指引中,就字面表述而言,并看不出民营企业是否所指对象。即使在法律界,亦有不同看法。海外有一种观点认为,97红筹在酝酿阶段,只指国企而言,而该文件出台后,有关人士在解释中,把民营企业也包含在内,即境内企业都是适用对象。

至于《证券法》颁布后,如前所述,显然将民营企业包括在内了。

这也并不奇怪,因为97年前境外上市企业,绝大多数为国企。在当时民营企业能够上市的,均属特例。政策上未有更多的关注。

1999年12月”裕兴事件”,触发了这一敏感话题。1999年12月初,中证监副主席高西庆表示,只要本质是大陆企业,其境外上市就必须获得中证监批准。香港联交所高级执行总监霍广文随即作出表态:如大陆企业不符当地法律,联交所不会批准其上市。

至2000年2月18日,中证监对作为裕兴事件主角的中国律师作出处理,使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经中证监审批成为共识。

四、 中证监对绕道上市的态度

在1993年和1994年的有关文件中,境外造壳上市(即绕道方式)只是众多境外上市途径中的一种。政策方面并无特别之处。只是均需证券监管部门审批。

九七红筹批引中第三条规定:

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以及将境内资产通过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

但这一规定中,对企业大股东转为境外身份,成立境外公司,进而收购或置换境内资产,实现境外公司以境内资产及业绩上市的,并无明确规定。

于是97年后,特别是1999年开始,几十家境内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采取这一方式”绕道”上市。裕兴事件,也促使中证监对这一上市方案作出明确表态:”鼓励直接上市,不提倡间接上市,更反对绕道行为”。之后,2000年3月,中证监对网易等公司的绕道企业指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中国政府会作出反”。

综上所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均应报中证监审批。而中证监也在采用越来越市场化的政策。2000年5月,维达纸业以境外造壳方式,通过了中证监批准,成为裕兴之后成功通过中证监的第一家。

2000年6月22日,中证监颁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规定。这一通知成为境内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必须遵循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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