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tutu兄讨论关于创业者以技术或“无形资产”入股如何操作的问题,也算海归黄埔军校课程《私募和风险投资》中的。。

  和tutu兄讨论关于创业者以技术或“无形资产”入股如何操作的问题,也算海归黄埔军校课程《私募和风险投资》中的第五章《项目评估作价》中的一次作业吧。

  关于创业者以技术或“无形资产”入股如何操作的问题在美国的VC领域已经不是问题了,但我理解国内可能这个问题还是个还大的PROBLEM,所以感谢图兄的贡献!

  图图兄大概讲了三种方法,我想tutu兄可能是为了让国内的朋友听明白他的讲解,所以tutu兄回避了一些VC常用的JARGON。为了让熟悉VC的朋友看明白,也是给大家提供另一个视角看这个问题,所以我还是用美国的VC和STARTUP常用的语言来重新评论一下这三个方法:

  1. 图图兄提到的第一个方法“设定目标法”,在美国STARTUP公司里常被用来激励管理层,叫“Performance Based Executive Incentive Plan and Stock Options”,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是和管理层相关的,所以业绩和管理层挂钩,而不是和股东挂钩。当然如果这时,股东也是管理层一员的话,那么他应该也会受这个计划的奖励,但这时他的身份是管理者,而不是股东!

  再有,不应该只是他一个人要参加这个Incentive Plan,管理层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入。因为业绩的取得是个TEAM WORK。

  业绩的增加不是股东的功劳,是管理层的功劳。所以管理层理应取得相应的奖励!这是一个管理者的奖励计划,不要把他和最初的股权结构的设计混起来考虑,否则创业者吃亏!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这就好象用你的奖金代替你的工资!这对创业者是不公平的!


  2. 图图兄提到他的第二个方法是“名义共同出资法”,这里有个问题就是:出资方是投资还是贷款? 如果是投资不是贷款,那么为什么要“偿付出钱方的垫资”? 所以用美国的VC的话说,出资方设计了一个“CONVERTIBLES”,一个“债可转化成优先股”的股权结构。

  这里要说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是“债转股”,什么情况下是“股转债”?

  为什么是“优先股”呢?因为图图兄提到“大家决定清盘,则所有剩余资产优先偿付出钱方的投资款。”所以出资方拿的相待于PREFERRED STOCK(优先股),在美国PREFERRED STOCK一般没有投票权。如果是这样,出资方能同意吗?

  这种设计往往使得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复杂,要界定什么情况下“债转股”“股转债”的问题;要界定优先股的分红问题;要界定投票权的问题;要界定再融资股票DELUTE的问题,所以很不便于公司今后再融资和引入新的股东。美国VC界现在能不用这种股权结构,尽量不用,大家倾向于把股权结构搞得简单一些,为今后的再融资和上市创造条件。


  3. 图图兄提到他的第三个方法是“作价入股法”,其实这是一个相当于给于创业者期权的方法。也就是说“乙方”获得了一个三年期的50%的期权,看起来很诱人!但PAR VALUE已经是原企业资产价值除以股数,创业着拿的是股票增加部分。其实这个方法和图图兄提的第一个方法是一样的,只是给的期权比较多,创业者的“无形资产”并没有被“作价入股”。这只不过是个STOCK OPTION!

  总结:当你融资时,还是尽量使用VC使用的语言,speak their language,别说外行话,因为VC的行话已经用了很多年了,有很好的定义,能使问题很快表达清楚,否则的话吃亏的是创业者。

tutu兄的原文在这里
http://www.haiguinet.com/TxtFile/305918.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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