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法学家费希特如是说

哈哈!所谓的4.25事件又将来临了,到时他们那些所谓的媒体又将连篇累牍的哭天喊地的叫怨,其实这样做早就叫人厌烦,无非是想让世人同情他们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是大陆当局有点不近人情,可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总不能让你由着性子来吧,那这个国家还不乱套了才怪呢?何况,这在世界上各国凡事都讲法律秩序的国度里,也都是这样的。凡是犯了国家规定就得按照国家规定来办,只要犯了国家法律就得按照国家法律来办。

那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他们的这件事是不是犯了国家的规定和法律呢?那是1999年4月25日,一万多名来自不同地区的 所谓的邪教学员,突然在北京中央政府所在地中南海周围聚集,震惊全世界。我们别的不说,就说说他们的这个行为,是SF行为还是集会示威行为?

按照大陆1996年施行的《信访条例》(新的《信访条例》2005年实施,按照法律适用原则,我们用4.25事件当时的法律规定来解读)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有诉求可以通过国家的一定组织程序来办理,他们却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了突然袭击的办法围攻中南海,已经不在理和法上了。

再按照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来分析。他们的行为不以直接与政府机关对话、表达诉求为特征,主要通过合众之力,营造声势,制造压力,以此促使行为目的的实现。显然就是一场毫无疑问的集会示威活动。

进而我们再分析他们的这个集会示威活动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示威行为?再看大陆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而4.25事件中,万余名的学员聚集中南海,既没有进行合法申报,更谈不上获得政府的许可。

特别是大陆的这个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而在4.25事件中,学员们进行聚会示威的中心地带恰恰就是中南海,是属于典型的违法事件。

由此可见,这个4.25事件在法律上完全失去了其合法性的依托,完全是一场非法的集会、示威活动。综上所述,作为大陆中国的公民,理应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违反了就应该得到惩处,这不仅在大陆中国是这样,在其他世界各国也是一样的。

记得,著名的法学家费希特曾经这样说过:“在应当相互并存的人们中间,每个人都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也能与其他人的自由并存,这就是法权规律的内容。”而当把他人衍伸至一个特定国家的时候,一旦我们成为这个国家的子民,并在这个国家受到接纳,我们就得接受这个国家现行的一切法律,因为,在形式上,由于承认了这个国家是自己的国家,也就承认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是我们的法律。作为在大陆中国的子民就是应该这样做的,可是,他们那样做,而且,还违反这个国家的规定和法律,这样的行为,这样的事件受到当事国家的处罚,这好像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