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系列:揭穿骗局的六大谜团(转贴)

揭穿骗局的六大谜团

2005-11-4 8:00:00 
来源:理财周刊

在采访了数位曾经参加这一类自然人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后,记者发现大家的遭遇与这些公司的股权运作手法几乎如出一,经过对资料的汇总研究以及对一些专业人士的采访,记者更深信这是一出牵连甚广、影响极为重大的骗局。

现以“联诺”事件为一个典型,剖析一下这个欺骗性极强的骗局的主要疑点。

其一: 到美国上市真是这么容易吗?

从记者得到的一份来自“美国百胜客国际金融证券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客”)的“上市辅导手册”中的内容来看,为了上市,“联诺”将要支付90万美元的承销费用给“百胜客”。而其登陆AMEX的方式完全是参照一般登陆纳斯达克市场的流程,只不过其中有些条件细节有所改。从这个意义上讲,这几乎是不可能登陆成功的。

据一位参与过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全过程的业内专业人士介绍: AMEX现在相当于纳斯达克的一个延续板块,跟我们国内的柜台交易市场差不多,主要是因为亏损或者股价、成交量达不到纳斯达克要求的公司在此交易,待公司情况恢复到原来的要求就能再去纳斯达克交易。这样的公司的确有上千家,而且也的确有可能再上纳斯达克,那里也的确有20家左右的中国内地公司的身影,但不是像“百胜客”描述的这样上市法。

因为直接上市的成本极高,90万美元的承销费简直是一个笑话,而且对公司的要求也非常高,尤其是财务报表的透明、真实程度。外,能把公司直接包装上市的投行肯定是赫赫有名的公司,像“百胜客”的资料里描述的那样轻松就上市了,根本不可能。

而已经登陆AMEX的内地公司一般都是采用买“壳”的办法。一般是公司创始人先在境外注册一家离岸公司然后用离岸公司以投资方式控股境内的公司。随后,到美国找到一个从纳斯达克退下来的公司,要零负债零资产、筹码集中的好“壳”,用离岸公司收购掉它。随后,境内公司再反向收购掉这个“壳”公司,从而变成它的第一大股东,也就成为美国的上市公司了。

完成这个步骤的公司一般有两个目的,一种是继续好好运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向纳斯达克发起冲锋; 另一种则是“扯虎皮做大旗”,以后到国内向投资者和银行介绍自己是“美国的上市公司”,借以融资或者捞点别的好处。

其二: 股权托管中心能转让股权吗?

假设投资者当场付给“忆玛产权”近4万元人民币,得到的是什么呢?

得到的就是一张“西安三秦股权托管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持有卡”,上面会写着投资者的名字以及10000股股票的名称和代码,但是,这是有效的凭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第146条规定: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

记者专门采访了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明良老师,他曾经对自然人股转让做专门的研究。

他告诉记者: “这个自然人股的转让过程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因为它那样通过电话把很多投资者叫去,向他们宣传、推销股份,就属于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股份,属于私募行为,这就是中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股权转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李副教授解释说,“股权转让有效与否是以在股权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我们国家的股权转让登记机关有明确的规定。像‘联诺’样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都必须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也就是说在股东名册上加上你的名字,你才是该公司的股东,以后能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联诺’公司可能是跟西安三秦股权托管有限公司有股份托管的协议,把一部分自然人股权托管在那里,但是股权的拥有不是托管公司,所以你购买了自然人股,签订合同时当然应该和转让股票给你的人签,不是和中介公司‘忆玛’签,也不可能从托管中心买股票,所以给你一个‘股权持有卡’而没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你觉得有效吗?”李副教授说。

“再进一步延伸开来说。”李明良说,“他们鼓吹所谓的上AMEX市场必须有400位股东人数所以才卖股票给其他投资者的讲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美国的各级券市场都会审核股东人数,而这个股东人数是由律师出具意见书,律师的意见书当然要符合中国的法律,所以只能计算工商登记上的股东人数,你们私下里的转卖行为都不可能被计算进去。换句话说,那个股东即使把他的股票卖给了1000个人,法律上还是只有他一个股东的存在,除非负责辅导他们公司上市的律师不讲职业道德做出违法的事情,否则是不能支持这种行为的。”

其三: 赴海外上市能绕开中国证监会吗?

过本文第一段的读者可能会有个疑虑: 为什么中国的企业到海外上市要通过先注册一个离岸公司到美国买壳才行?

那位业内人士和李副教授对此的回答一样的: “因为中国境内的公司到海外上市是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而通过离岸公司控股的方式反向收购则可以绕开这个规定。”

记者在进行采访时曾就此情况分别咨询了“联诺”的“资深顾问”和“投资经理”,得到的回答都是: “‘联诺’赴美国上市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管的,我们是通过国际承销商来做的,跟国内股毫无关系的。”

那么,中国证监会到底管不管这个呢?让我们来看看1999年7月14日证监发行字[1999]83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知》。

通知规定: “为支持我国企业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这个文件看,毫无疑问,像“联诺”这样直接去AMEX上市的公司非但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而且它根本就通不过审核。

看看“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这些条件,无论如何也轮不到“联诺”。

所以说它承诺的“最晚2005年10月上市”根本就是在痴人说梦罢了。

其四: “承销商”和“做市商”是什么角色?

“做市商的使命不是维持股价而是维持成交量的。”李明良告诉记者,“股票一旦公开发行,无论上的是主板还是纳斯达或者AMEX,股价都只能是二级市场的投资者说了算的,不可能由任何机构操纵的。什么‘多少天里保持10美元’,那就是操纵股价啊,是犯罪行为,哪个做市商敢这样写在合同里啊?”

在整个“自然人股转让”事件中,记者尤为注意并且怀疑的就是“联诺”的承销“美国百胜客国际金融证券责任有限公司”。因为,几乎每个去AMEX上市公司都是由它承销的。

在“百胜客”的网站上,记者看到它的亚太总部在我国台湾的台中市,北京办事处还在建立中,在内地别无“据点”,却已经拥有大量辅导上市业务,而且业务均为西安的“高科技公司”。

公司的核心人物是一个叫“曹国杨”的中年男子,他的简历上写着——学历: 美国布里兹堡大学企业管理研究所MBA、美国杜克斯大学财务金融研究所博士。

经历: 美国百胜客国际金融证券责任有限公董事长、美国百胜客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那斯达克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3头衔的公司都是在各个上市辅导手册中频频出现的。)

其余头衔是: 台湾工商时报《前进纳斯达克》专栏作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客座教授、台湾元智大学经营管理技术系讲师、台湾苓东技术学院银行保险学系讲师。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头衔里“专栏作家”、“讲师”之类的都不显眼,唯一比较“唬人”的是中国民大学的客座教授。

记者此致电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办公室询问,有关负责人表示:“曹国杨这个人的确在2004年在我们这里讲过两个讲座,分别是《国际金融管理》和《高级公司财务》,都是很短期的,也已经结束了,他在学校以外从事的任何事情均与我们学院无关。”

由于时间和距离以及众所周知的原因,本刊无法对位于台中的“百胜客”进行详细的调查,但记者从一位业内人士那里获知: “近一两年专门有几个台湾所谓的‘承销商’来内地寻找公司,以包装去美国上市为名赚取不义之财,有的获利已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其五: 为什么都是西安的公司要去美国?

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是: 记者印象中的西安是文化名城历史名城,好像不是以高科技著名的城市,但为什么接触到的几乎所有的要去美国市的高科技公司都来自西安?(另有少量来自成都。)

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检索了一下资料,发现2004年《证券市场周刊》上的一则报道非常“点题”。

该报道采访了中国证监会西安特派办主任薛文石,薛主任表示: “陕西省政府出台的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审批程序是造成股份黑市疯狂的主要原因。”

在2002年以前,陕西省关于设立股份制公司的审批程序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审批过程中,申请设立股份制公司的申请人先向体改委或经贸委出申请,申请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设立的公司将来要搞什么项目,有多大潜力,公司有无实力开发,具体如何操作等事宜,体改委或经贸委在收到申请后认为申请公司提出的方案可行,就会马上批准立项(包括批准股份募集规模)。申请人拿到立项批复后,便可募集股份,然后履行审批公司成立的相关手续。

一些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制或立项后,便以有关部门的批文作为招牌,新闻媒体上宣传或者在社会上广泛散发宣传品,以募集“发起人”为名,采取雇人上门推销、街头摆摊设点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出售股票。而不少发起人在得到股票后,迅速转手抛售,以赚取差价,从而导致发起人爆炒所谓的“原始股”。

更有甚者,有些公司在申请立项时向体改委或经贸委提出的方案就是精心编造的故事,在拿到立项批复后,便会变本加厉地编故事到处骗钱,甚至在没完成募集目标时就卷巨款逃跑,不少人上后不惜血本低价转手,造成市场相互诈骗。

一位证券界权威人士称,陕西省的另类审批程序中先立项的做法是不符合《公司法》的。《公司法》第82条明确规定: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制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陕西省和西安市规定的审批中,只要立项后就可以募集股份(票),从而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由于中国证监会西安特派办的强烈反对,陕西省于2002年取消了立项批复,在乱发股票的企业已经减少,只不过原先的审批程序给现在企业带来许多不能挽回的损失,比如企业不能规范改制,股权流向一级半市场,上市融资成了上百家公司的梦想。

同时,陕西企业乱发股份又造成了股权托管中心的泛滥。由于68家公司的股票流入一级半市场,232家股份制公司178亿股就有20%的份额在进行地下交易。中国证监会西安特派办紧急上书陕西省政府,建议由陕西省体改委成立股权托管中心,对股份制公司的权进行集中管理。

2001年底成立的三秦股权托管服务公司就是其中很“有名”的一家。它在2001年时为了打开市场,使出了免费托管的杀手锏,到2002年底拉到28家企业。

近两年国家陆续出台管理措施规范整顿“一级半”市场,使得这个曾经风行时的靠坑害小股民为生的市场近乎绝迹,但是此番以“转让自然人股赴美国上市”为名借尸还魂。而且故事越编越大,希望坑害的人群不会也越来越大。

其六: 法律问题如何解决?

“从技术上看,这种行为很难从法律上给予制裁。” 那位参与过中国企业赴美上市全过程的业内专业人士说,“法律上的确有空白点存在,这些股票其实就是当初一级半市场的存量通过自然人股的面目又出现了,但是现在只能说它宣传夸大了,说它交易过程不合法,但挺难给予明确的法律定性。”

“买了它股票的投资者肯定是要倒霉了。”明良副教授说,“首先,这个股份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没有履行正常的股东变更手续,也就是说它即使上市,收益也不一定是投资者的; 其次,这个公司能否上市存在很大疑问,而且即使上市,它的收益是否真的有这么高更是令人怀疑的事情; 最后,你要是觉得自己上当受骗,前往进行股权诉讼,你告谁啊?手里的凭证不是中介机构的就是股权托管公司的,根本没见过卖股份给你的人,也没去那家公司看过、调查过,人家连被告都不用当。起诉那家中介机构,你觉得会要得到钱吗?”

“股票卖不出去几乎是肯定的。”那位专业人士说,“AMEX也好,OTC市场(另一个柜台交易)也好,成交量都是很小的,股价也不会高的,而且一般人哪里有道卖美国股票呢?要么就真的等它上纳斯达克,可那几个西安公司哪里有这点资质?”

李明良副教授最后忠告说: “这些事件对投资者是一个教育,任何时候都不要忘记投资收益和风险是成正比的,像这种利润高得近乎赌博的投资,绝对要多考虑一点法律和政策风险。对资金需求者来说,也不要因为资金饥渴而听信一些中介机构的一面之词,到处圈钱,走到欺诈的边缘。作为政府部门来讲,应该想办法不让这种情况愈愈烈,同时还要增加投资渠道,老百姓也的确是没地方投资又想创富才会走到这一步的。”

http://www.ewen.cc/licai/bkview.asp?bkid=81038&cid=196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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