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川教授的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他说对于同志来说的理想社会,是“同性恋”这三个字都不再存在至少是不再被频繁的使用。当人们试图形容状似亲昵的一男一女时他们不会说那两个“异性恋”如何如何,他们只会说那对“恋人”如何如何。
  
  李景邦在《混沌初开》中指出,从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来看,对同性恋的看法经历了罪——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非异常现象这三个阶段。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代处于不同的转变过程中,并由此对应产生了三种对同性恋者不同的法律和政策:镇压、容忍和接受。
  这种说法适用于人类宏观的文明进程,却未必能具体到每个国家和民族成为放之四海皆准的普遍真理。事实上在某些地域,人们曾经经历过一个对同性恋高度肯定和赞美的时期,例如比较典型的古希腊,同性恋行为被视为爱情最纯洁的形式,人与人之间特别是成人与少年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式,走向道德之路,反对暴君的武器,和民族伟大和光荣的象征。四千年前的古埃及人也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的事情,传说中认为霍禄士河塞特这两位大神有过这种行为。封建时代的日本,常有和尚与漂亮少年同居,每个武士都带着个少年,经常为争夺少年而决斗。直到1868年,在习俗上,日本人认为男人爱男人比男人爱女人更值得敬佩。在即使没有推崇同性恋,却未加以任何反对的国家和民族之中,这在当时只是凤毛麟角。这些例子中显然不能找到李景邦所说的同性恋被缓慢认同的过程,在人类最原始的认识中,就从未对同性恋另眼相看。
  
  到了拥有五千年恢弘历史文明的中华民族,情况更加复杂。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说,“杂论称娈童始于黄帝”。因为黄帝这个颇具神话色彩的人物存在与否尚不可考,这种说法也缺乏根据,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同性恋在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前就存在了,并非悠长时光中异军突起的一种现象,而是与中华民族的浩瀚历史同寿。翻开历朝历代的正史或者稗官野史,上至帝王将相,下至布衣百姓,同性恋事迹不绝于书,南风渗透到了古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断袖之癖”、“分桃之爱”、“龙阳之兴”、“安陵之好”、“鄂君锈被”、“夫妻树”……根据所处朝代的不同,引导人们思想的主流文化学说的变迁,世人对同性恋时毁时誉,时褒时贬。当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民俗都对同性恋极少苛责,至多是揶揄。士大夫阶层称同性恋为“文人雅事”、“兄弟情节”,西汉朝时期,皇帝对男宠的迷恋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其中很多相互之间都有比较真挚的感情。古往今来,还有不少人做诗赞美同性恋现象,或者赞美同性恋个人。例如《玉台新咏》中吴均的《咏少年》,晋朝诗人张翰的《周小史诗》,阮籍的《咏怀诗·三》。民间歌咏中也有不少描述、赞美南风的词句,如《郑风·子衿》,《扬之水》,《山有扶苏》,《狡童》,《褰裳》。
  在古代中国,同性相悦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对同性恋以“流氓罪”进行拘捕,罚款,关押,劳教,强制治疗,实际上是建国之后,在党内一度“左倾”的思想影响下才开始发生的事情。可见中国对待同性恋的看法也并未遵循罪——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非异常现象这一发展模式,而是宛如一首跌宕起伏的乐曲,而直至现代中国建国之后的一段时期,形式急转直下,同性恋无端获罪,我们的祖先几千年之前就已经看通透了的问题,几千年后的人却突然扭捏起来,试图否定、禁锢甚至是消灭这种人类与生俱来天性使然的行为模式,至少在对待同性恋这个问题上不能不说是中华民族文明的一种倒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同性恋的地位得到改善,中国法律对同性恋行为的态度基本为“漠视”,既不立法维护同性恋的权益,也不立法加以禁止。涉及未成年人可能会按鸡奸罪论处,以及涉及卖淫也会遭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值得庆幸的是,同性恋不再被理所当然的视为一种“罪”了,于是从此摆脱了被镇压和惩罚的立场,虽然社会舆论对同性恋造成的压力仍然非常要命。
  直到20世纪90年代,想要在电台或者杂志上公开的谈同性恋问题,都会遭受一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当时准备出版的一本同性恋研究的著作,延迟了8年才得以顺利出版。
  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中国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积极意义
  
  1989年继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瑞典、挪威、冰岛、芬兰、匈牙利、西班牙、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者在政府登记伴侣关系或家庭伴侣关系,享受等同或类似异性配偶的各项权利。2000年,美国佛特家洲,意大利的比萨和佛罗伦萨也给予同性恋者登记为同性伴侣的权利。2001年,法国设立“公民契约”,允许同性恋伴侣享受多项配偶福利。
  刘达临,鲁光龙教授义正词严地说到,承认同性恋双方的婚姻家庭,是国际上的一个发展趋势,应该说中国也不能例外,不能用“不适合中国国情”来回避。“中国的一个现实国情”是同性恋者至少有3000万人,对这至少3000万人的幸福要关心,对这至少3000万人的权益要保障。
  
  如果社会能合法化同性婚姻,通过立法维护同性恋的利益,赋予他们异性配偶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必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同性恋同社会之间的摩擦、不和谐和矛盾。
  
  首先,无爱、无性的假性婚姻会剧减。
  在西方,男同性恋中的已婚者为1/5,女同性恋为1/3,而在中国决定独身并且真正能够独身到底的同性恋其实寥寥无几。这源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婚姻和家庭的价值,以及传宗接代的重要性,在传统观念里几乎可以和一个中古普通老百姓一生的意义划上等号。
  有些同性恋结婚是为了逃避周围异样的目光,有些则是为了安慰年迈的父母,结婚之后他们或者因为愧疚感在各个方面拼命弥补对方,或者不动声色的将对方改造成适应这种畸形夫妻关系的无欲的伴侣。这既是对婚姻关系的践踏,也是对人生活幸福的掠夺和破坏。同时作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社会的动荡埋下了伏笔。而且这种婚姻多是以破裂告终,双方几乎不可能在谎言的荫翳下“白头偕老”。
  
  其次,避免了畸形的家庭环境对儿童成长的不良影响。
  如果说假性婚姻的缔结双方任何时候都有机会打破僵局从头来过,那在假性婚姻中出生的孩子又该何去何从呢?他们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尴尬,特别是现在女同性恋和男同性恋组成的家庭,当他们的子女知道自己只是一场互利的交易中的附属品,自己的出生并非被期待,在没有温暖也没有爱情作为基础的有悖常理的家庭里,很难说他们不会出现严重的人格危机。
  而且在男女同性恋之间互利互便的脆弱的关系有朝一日破例之后,谁又会在意这个“附属品”的去向,这个时候孩子多半被推搡给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戚,如果亲朋好友不予接收,便难逃被送至孤儿院或被遗弃的命运。
  是否假结婚只是两个人的事,却为何要让无辜的孩子来背负最终的不幸和最严酷的责罚,如果你已经决定了赋予一条生命来到这个世纪上的权利,还要确定一下你能否担负起让他幸福的责任并且给他足够多的爱。
  
  第三,减少了性病、艾滋病的传播的可能。
  据鲁光龙教授对同性恋1000例个案行为调查统计得出,以追求性乐为主要目的,与他人之间无感情色彩,性关系不固定的“性乐型同性恋”有436人,占到了参与调查的同性恋总人数的43.6%。有几个到数十个性对象的占89%,有几百个性对象的占3.4%,另有7.6%的人记不清自己到底有多少性对象。
  他们的性对象多为临时配偶,通常两人或者三人以上一起从事性活动,甚至群交。在这个过程中,鲜少有人实施保护措施。
  虽然性乱并非同性恋的专利,但在同性恋这个群体中表现得犹为突出,脱离了以生育为目的性,包含了更多娱乐的成分,这样的性行为更有必要让法律去规范和引导,给予同性恋一条宣泄性欲的正常途径,使性欲在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满足。让法律赋予其缔结婚姻的权利同时也不失为一种牵制,必定能对此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第四,有利于社会治安,有助于社会稳定。
  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对同性恋的认识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生活环境中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是参差不齐的。有些地方社会风气开化,同性恋生活其中不受干扰和侵害,有些地方警察拘捕、拘留同性恋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当然诸如同性卖淫,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建立同性性关系,在公共场所进行同性性活动也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后,相当于变相认可了同性恋的非罪性质、非异常性质,为以后处理同性恋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避免了因为法制观念的不同一些地区的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事件时随心所欲。减少了假性婚姻带来的弊病如家庭暴力,家庭内纠纷,儿童健康成长的几率得到大大提高,减少了性乱活动和公共场所有伤风化的性活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风气,从而减少了性病、艾滋病等疾病传播的可能,避免了由此引发的社会冲突和刑事案件。
  
  最后,对计划生育大有裨益。
  当伟大的性学先驱赫希菲尔德环游世界至日本时,初次见面的日本帝国大学研究精神病学的宫术教授对他说,亲爱的赫希菲尔德,请告诉我,在德国,爱尔兰,意大利,人们怎么会听到这么多的同性恋,而在我们之间就没有呢?赫希菲尔德回答,我亲爱的朋友,那是因为你们允许我们却是禁止的。
  这大概就和政治环境十分宽松的三国时期人才辈出,群星璀璨,而到了首先要做好了一个奴才其次才能做一个人才的清代人才匮乏,清政府狗屁倒灶是一个道理。
  科学界普遍认可的数据是:全世界的同性恋者约占世界总人口的2%~4%,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即使按照总人口的2%计算,数量也是惊人的。允许这群人享有合法的婚姻,实际上就有2%~4%的家庭自动放弃了生育,这无疑是世界上最快速最有效的计划生育措施。
  
  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中提到,一位文化水平较高但自称并不热衷于同性恋权利争取的对象解释说,具体到争取权利的问题上,我想所谓权利就是要求跟别人一样,而这个一样绝对不是一样的倒霉,而是一样的幸运和幸福,可所谓的幸福却完全是个人的事。我相信好些同志在没有所谓的同性恋权利保障时也能顺利或顽强的过上幸福生活,而Straight恋人们却不缺打闹离婚,并不全都幸福。真的,个人的幸福与否实在只关乎自己个人。
  
  诚然,没有谁可以保证一纸婚书就能套牢一生幸福,可是你同时也不能保证你有足够的运气和毅力能够在阻碍重重的情况下走向幸福,我的观点是,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同性恋要面对的考验和考验需要车载斗量的如今一定天差地别,为什么同性恋要拒绝这一条省力得多的捷径而绕更远的路呢?
  何况上帝将人类的基因设定为三个月之后爱情就会由浓转淡,婚姻是爱情的坟墓,但是没有婚姻,爱情便会死无葬身之地。异性恋多有白头偕老的,同性恋中却很罕见,这跟同性恋没有公开合法的婚姻不无关系。法律认可并且保护的婚姻关系,对双方伴侣都有一定的约束力,并且能帮助双方抵御一部分来自外界的诱惑,家庭的建立,责任的产生,对于巩固长期的伴侣关系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说到底,同性婚姻合法化有无必要,有无价值,终究还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若要问中国多久可以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就近几年来看,只能说这个问题,基本上,很难。有结婚意愿的同性恋朋友,大可在已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里挑选一个中意的,再拜托中国飞机之类的把你们送过去,到了异地他乡之后只要不跑到中国使领管去登记,爱上哪儿结婚上哪儿去。因为根据《关于驻外使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一条称,“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所以同性恋双方到外国的有关机构办理结婚手续,原则上应根据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处理,如果双方去的是中国的使领馆,应适用中国法律。
  回过之后,我国法院依照“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显然也无法拒绝承认该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