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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方正博雅案有感:海归技术方和投资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Comments

我不懂纳米技术。只是从出版界的朋友那里了解到,当初有一哥们出了关于纳米技术的书,还是从国外翻译的,就拿了上千万的版税--而且这还是交税的--正当我要表示怀疑的时候我被告知。于是我没脾气了。只是我怎么都想不明白,这么一本鸟书,既不言情,也不武侠,更不搞笑,怎么会有那么大的发行量?连我这个物理出身的人都没有兴趣去买。

现在国内纳米满天飞。我在广州的时候坐taxi,听广播一个江湖医生(在广州有他自己的民营医院)吹他的药是运用纳米技术,效果如何如何,两个月包病除,治疗乙肝的。我正好有个亲戚患肝病已经很重,病笃乱投医,就去看看。结果被我揭穿是骗局。以后有时间再跟大家讲这故事。

所以,我不好说这个“纳米油”是不是骗人。不过我觉得骗人的可能性不大。按照文章里所说,这项技术要经过国内十几个单位的检测,还拿到过马来西亚大学检测。如果我是记者,我会去考察这些检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此外就是他的产品已经开始销售并且有不少收入。我不知销售量是多大。因为这种产品跟什么史玉柱的脑白金不一样,那个效果消费者无法测量,又是健康产品,而这很容易测量--只要对比加了这种产品的汽油和没加分别跑多少公里就行了。所以我倾向于相信这种产品不是骗人的,但可能牛头不对马嘴地用了个纳米技术的帽子,实际上可能跟纳米技术没有什么关系。

好,就让我们假定这个技术没有问题。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从故事里面看出,李正孝(技术持有人)至少他的合作合同就没有签好。如果他的产品的效果是真的,他应该请一个比较好的律师来替他把关。

故事里面指责的投资方把职工股的代表也塞进来造成股东多数否决清盘。我没看明白,那职工股不明明是个名义,实质上的钱都是投资方的吗?一般而言,技术方都是小股东。国内的规定是技术入股一般不得超过35%。而有国企加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股的代表。所以无论如何,技术股都是小股东。我不知道合同是怎么签的,但一般小股东在董事会决策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应该明确规定哪些东西是不得通过多数进行修改的。否则的话,一切通过多数股份决定,技术方的权益就很难保证。当然你不能什么东西都不服从多数票,否则就很难合作;这些东西应该是技术方的bottom line,越过了合作便无法继续了。

第二就是要规定违约的惩罚条例。比如投资方号称2000万入股,但实际上只出了70万,但却仍然占有2000万的现金所应占的股份,那技术方当然就吃亏了。所以签合同时技术方应该明确规定资金到位的时间,以及违约的惩罚,比如罚款或者按比例降低股份。

第三就是合作过程中投资方设法窃取技术方的技术然后再制造纠纷把技术方一脚踢开。所以合同中应该规定如果合作破裂,投资方不能经营类似的构成竞争的产品并且明确违约的惩罚措施。

其实投资方也有他们自己的疑虑。而我们海归也有不少是作为投资方回去的。投资方的担心主要是技术未如吹的那么好,花了高价买了次货;技术方由于技术垄断,在合作过程中拿糖,投资方常常是是唯一现金付出的人,当他们实际上已经投入大量现金了以后,一旦技术方撒娇,或者想提高自己的权益,改变合同,投资方将处于船到江心,进退两难的地步。因为合作破裂的话,技术方因为一般没有现金支出,所以就没有显性的直接损失。这个时候显然是投资方吃亏。

所以,首先投资方应该对技术方的技术详加考察。即使不懂其技术,但至少可以对结果进行测量。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资金尚未到位之前,应该尽可能地请专家对技术进行鉴定。

其次投资方应该鼓励技术方以部分现金出资并计算股份。当双方的利益被实质性的东西绑到一起后,双方的毁坏性举动便会谨慎一些了。

再次,合同上应该明确规定,改变和终止合同的条件。如果违约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惩罚条例。

现在让我们来看,引起这起纠纷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是管理。一般而言,大公司都由股东会议乃至于董事会决定管理团队,而管理团队一般是职业经理人。衡量职业经理人的唯一标准是业绩(这些都可以写入合约)。实际情况往往是投资方和技术方都参与管理,而由于各自的理念不同,就容易产生冲突。

这个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很典型。投资方是职业投资人,其注意力显然跟技术方不一样。其路子有相当的代表性。国内的投资人很多看中的并不一定真的就是技术本身有多好,二是技术所带来的炒作噱头。很多技术实际上是子虚乌有的,比如国内曾经喧嚣一时的红桃K,脑白金,三株口服液等,这些产品的品牌和炒作效应都远远超过了其技术。这也正是方正博雅前后各任经理对纳米油技术不屑一顾的原因。这还只是市场销售方面。资金市场上的炒作就更是如此了。从银广夏到欧亚农业都是这个路子。前两年创业版嚷嚷要上市时,就有不少投资人纷纷来找创业园的留学生企业,想的无非就是借助留学生的“高科技”之名炒作上市。所以投资人的思路往往是跟技术方不一样的。这个应该在合作之前充分地沟通并且达成经营上的共识。

其实双方都缺乏合作所必须的妥协精神。他们应该可以各让一步,先作些实验的。比如李元阳上来就要撤以前的大区经理。我觉得可以先换一些地区的试试,这样就有对比了。当然,如果是投资方想有意找茬,制造纠纷甩开技术方,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狼要吃羊,总是可以找到借口的。

我这里尽量不对双方的是非作出评判,而是试图从中总结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东西来。暂时只想到这些,请其它同志补充。

一个归国留学生在方正集团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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