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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irwo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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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沙利文案例谈方舟子vs韩寒之战   Comments

第一: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承认纽约时报对沙利文警官的一些报道中,有与事实不符部分,而且确实也造成了沙利文的名誉损失。只是因为公权人物)public official) 因为掌握权力,受争议的地方涉入公众利益(public interst),所以不能要求新闻媒体的报道全部属实,除非能证明新闻媒体的报道存在可以明确证实的“实际恶意”。

而现在似乎没有人要求判方舟子等人在法律上有罪。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并没有受到影响。但是这并不表明,方舟子等人对韩寒的指控就是正当的。相反,中国社会的有识之士,在法律范畴之外,指出方舟子等人的指控不当,我认为非常有必要。理由我在前面已经说了。这种指控发生在韩寒的“三篇”文章得罪或者激怒了“右派”的许多人之后,而这是试图以观点之外的个人事务搞臭一个人,这是很坏的一个风气,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之。而且,我们必须吸取“六四”的教训,不让那些比较智慧、理性、妥协的领袖被激进的群众清洗掉。非如此,中国朝野不能进入良性互动,而只能永远陷于恶性循环。不但暴力革命不可能成功,即使成功,其专制程度也只会更坏。所以,一切有识之士,应该站出来,旗帜鲜明地支持韩寒。中国社会应该培养理性、独立的利益集团代言人,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对相关的利益阶层发生实际影响力,而又明晰地知道一个社会不能只是一个阶层、一个集团赢,而应该双赢。所以,中国如果要实施民主,所有集团的领袖和代言人的妥协素质是必须的。韩寒仅仅是在提倡妥协,而非提倡奴性,就被骂成了五毛。我觉得有妥协素质的人会给对手以生存空间,寻求双赢,而有奴性的人反而危险。他们在高压的时候是顺民,获取一定权利空间以后是刁民,一旦制约解除,便是摧毁一切,唯我独尊的暴民。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第二:所谓“公众人物”需要严格界定。即使按照案例法,沙利文案也仅限于Public officials, 即经过选举或任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官员,其外延包括那些政府机构中各个层次的雇员,或者对政府事务负有实际职责或能控制政府事务的人,乃至于政治候选人。即便是后来最高法院将 public officials 扩大到 public figures, 但对于所谓的“公众人物”仍然是有严格界定的。并非凡是有名的人都属于该法案上适用的 public figure,其名誉权可以借由沙利文案来肆意侵犯。而诽谤案所涉及的争端,必须是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争端。比如格茨案,费尓斯通夫人告时代周刊说他们离婚的原因之一是她有私通行为是诽谤,法院判她胜诉,理由是通过法院程序的离婚仅仅对于部分“阅读公众”有兴趣,而非什么公众争端。而费尓斯通夫人虽然也是众所周知的人物,但她是被动地卷入争端的,所以不属于”public figure”的范畴。

我一向支持方舟子打假。但方舟子的这次对韩寒的“打假”,无疑是“假作真时真亦假”,是在错误的时间,对错误的人物所进行的“打假”,暴露了他逻辑思维的重大缺陷,是他的打假credit 的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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