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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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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美国之音   
Diamondho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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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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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帖]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美国之音 (2220 reads)      时间: 2012-1-24 周二, 05:27   

作者:Diamondhorse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中国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80后吴英死刑,在中国社会和互联网引起巨大回响,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等呼声高涨。

上星期,浙江高级法院维持金华中级法院原判,判处31岁的吴英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7亿7千3百万,实际集资诈骗3亿8千4百万。

吴英是浙江东阳人,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春天被捕,当时只有26岁。09年金华法院判其死刑,3年后,浙江高院维持原判,最后和剩下的法律程序就是报北京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法院:吴英犯罪涉资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检方起诉和浙江两级法院认定的罪行和后果,只有中专文化的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判处死刑。

*反对声音:吴英罪不至死*

浙江高院一锤定音,震动了整个中国司法界和互联网,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网上讨论热烈反对声可谓铺天盖地。赞同法院决定的人认为,法院是依法办案,有理有据,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中国日报说,有网站对40万网友进行调查,64%的人认为吴英判死刑太重。反对者认为,吴英即便犯罪也只是经济罪,罪不当诛,罪不至死。

华尔街日报(20日)发自北京报道说,吴英死刑维持原判,引起轩然大波激烈辩论。报道援引新浪微博宋祖德的话说,吴英有罪,罪不该死。贪官污吏对社会的危害比吴英更大,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文死刑新闻网《Death Penalty News》20日报道说,吴英死刑判决使得中国社会产生裂痕。

美国国家广播网(NPR)20日发自北京报道说,吴英被判死刑,引起中国人激烈辩论。

知名作家曹盛洁、十年砍柴、牛刀、李承鹏、秦晖、何兵等都持“刀下留人”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也持这种观点。

*吴英判死刑,援引什么刑法条款?*

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中,只是援引了金华中院和浙江高院的部分判词,但没有一家媒体提到了法院判吴英死刑到底援引的是刑法的什么条款。

根据百度百科有关吴英的详细介绍,法院判吴英死刑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刑法192条、199条、57条1款、64条。

仔细分析这四个条款,都是刑法中“金融诈骗罪”名下的条款。192、57、64都和死刑无关,唯一有关的是199条。而199条所规定:犯了192条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192条是如何规定的?它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刑法57条主要说剥夺政治权利;64条主要说没收财产。关键是199条所说的“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周永坤:吴英--温州债务断链的牺牲品?*

苏州大学法学教授周永坤在其财经网博客发表文章题目是:吴英---温州债务断链的牺牲品?文章说,从刑罚理论上来说,即使立足于“报复刑论”也说不过去:一个人让他人失去财产,社会就因此剥夺他(她)的生命,不对等,太残忍。他说,依据刑法,非法集资本无死刑,一定要“诈骗”才够死刑,而“诈骗”的故意是很难证明的,“极易发生错案”。

*秦晖:就吴英案开始“废死”*

知名学者秦晖也说,非常赞同就吴英案呼吁“废死”。 他说,即便吴英有罪,这种经济罪也不该杀。即便全面“废死”还不是时候,那么“慎用死刑”、“减少死刑”也首先应该减在这种案件上。

*何兵:希望引入人民陪审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环球时报撰文,呼吁实行人民陪审制。“国外也有死刑判决,但法院很少有像我国法院这样大的压力,原因就是陪审制。由于人民参与审判,有效分解了法官压力。”

*吴丹红:舆情不应干预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吴法天)(20日)在环球时报发表文章说,“从法律规定上讲,一审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妥。但从情感上讲,舆论似乎有让吴英免死的理由:有人说,为何有些巨额贪污犯判死缓或无期,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吴丹红说,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不仅意味着独立于行政机关,也意味着独立于所谓舆情。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民愤极大者”,当局长期以来奉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原则或潜规则。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还有许多死刑公告上是这样宣布的。

当局顾及民愤和舆情,基本上全是从死刑角度和党委的观点出发。

网友蟋蟀他哥在猫眼看人论坛上说,环球时报、吴法天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环球时报、吴法天如果自诩为是“法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不要”云云,则有干扰司法之嫌。

*如何裁定“特别巨大”?*

具体到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实际司法实践中,并无具体标准和一定之规。

*邓斌案牵动北京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和最大的“非法集资案”非邓斌案莫属。1995年11月13日,无锡中院判处58岁的原新兴公司总经理邓斌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32亿,24日,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三天后,北京最高院复核批准执行;1995年11月29日,邓斌被执行死刑。

邓斌一案牵连出了北京王宝森自杀和陈希同倒台的大案,在当时的中国,引起了极为强烈的反响。当时,中国还没有互联网,司法界、理论界也曾就“非法集资”是否该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是,当时主导办案的是中纪委负责人刘丽英,也就是整个案子还是在中共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侦破并结案的。

*非法集资大案嫌疑人,并非非杀不可*

2010年夏天,中国最高法院曾公布了四个非法集资案例。其中,唐亚南集资诈骗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非法集资9.73亿余元。”唐亚南被判处死刑。

但其他三个案子,都没有判处死刑。其中,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涉及金额1466万元,被判处死缓。吕伟强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6亿余元”,吕伟强被判处死缓。还有张元蕾集资诈骗案,张元蕾“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受害人‘保险费’两千万元。”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就在上个星期,中新网(1月19日)报道,河南安阳起诉了四个非法集资诈骗案,其中刘洪飞被安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道没有提到此案所涉及的金额,只是说“法院责令刘洪飞退赔被害人损失3千9百万元。”

*非法集资有没有受害人?*

这里提到了“受害人”,不过,网名“独醉江湖”的中国知名博客作家在中国正义网法律博客中写道:集资诈骗案没有被害人。他说,现实中,高息放贷的资金链没有断裂就叫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断裂的就叫集资诈骗,岂非儿戏?

他说,集资诈骗案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道理很简单,集资诈骗案中,高利动辄50-60%甚至100%。投入一百万一个月就能拿十万的高息,只要心智健全和具备基本社会阅历的人就知道,这绝不可能是正常经营的回报,因为在世间有哪一项生意利润如此巨大?没有!如果真有如此暴利的行业,银行早争着提供贷款了,还等你去参与集资?

他认为,所谓投资人“都是一群彻底的投机分子,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一个个赌徒,正是他们的赌博心理,使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集资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在这个过程中,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勾引和利诱,投资者就趋之若骛。甚至当年无锡非法集资案中,许多人都是通过找关系把钱投进去的。”

这位中国正义网法律博客作者说,在聚众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不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违法人员,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为什么在集资诈骗案中,对这些类似赌徒的投资者要视为“被害人”?他们根本没有资格!他们本质上也属于明知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而故意参与者,也都是地地道道的违法人员。

他说,之所以说这些,绝不是为吴英免死鼓与呼,而是为所有集资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鸣不平,因为没有那些贪婪的投机者,就成就不了这些深陷深渊的犯罪嫌疑人。

“吴英的生死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就差最高法院的一个印章了。高法的这个裁决,将产生重大的判例效应:坚持杀吴英,后面必然还会有无数‘吴英’赴死,留下吴英做活标本,并肃清和震慑所有的投机分子,下一个‘吴英’或将幸免。”

作者:Diamondhorse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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