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钓鱼岛问题的低成本办法是台湾设立钓鱼台特区,由大陆和台湾共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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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决钓鱼岛问题的低成本办法是台湾设立钓鱼台特区,由大陆和台湾共同开发。 (3727 reads) 作者: HHH 文章时间: 2012-8-20 周一,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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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HH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只能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大陆和台湾在钓鱼岛想干啥干啥,同时告美国非法私授冲绳和钓鱼岛给日本,背叛了反法西斯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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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年6月17日,日美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由此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中国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翌年5月,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1996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8月18日,日本右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特别是2010年9月7日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的发生,非法抓扣的15名中国船员。2012年4月27日,此前扬言要由东京都政府“买下”钓鱼岛的日本极右翼政客、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再次宣称,东京都政府从当天开始,发起为“购买”钓鱼岛的募捐活动。[5]"

https://baike.baidu.com/view/287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
www.XINHUANET.com  来源: 新华网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10月23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访问日本期间,两国互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日本国全权代表
  黄 华(签字) 园田直(签字)

https://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3/26/content_331587.htm

作者:HHH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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