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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宿命----- 以两家瑞典家族企业为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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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原创】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宿命----- 以两家瑞典家族企业为例(之三)
kaffa
头衔: 海归中尉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5/06/15
文章: 97
海归分: 5633
标题:
【原创】打破“富不过三代”的宿命----- 以两家瑞典家族企业为例(之三)
(1787 reads)
时间:
2010-10-03 周日, 16:19
作者:
kaffa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第二条经验:企业财产权在继承时尽量保持集中
一个家族企业在初具规模之后, 比较理想的发展方向应当是继续保持资本的高度聚集, 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如果把家族企业的资产在家族所有后代中间平均分配,而且让每个后代享有同样大小的管理权,一个家族企业会逐渐被分割成越来越多的小块,规模效益显著降低。新一代继承人在接班后管理着规模变小的企业, 难以像第一代创业者那样集中力量在重要领域实现突破。
例如,瓦伦堡家族企业创始人安德一生先后生育了19个儿女,他去世时有8个儿子、7个女儿。试想,如果他把企业的财产在15个人中间平分,让他们对企业拥有相同的决策权,家族企业很可能变得支离破碎,任何十五分之一的资产都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既使企业没有走向分裂,在同一个企业中,十五位股权相同的股东对于企业的管理方针和发展方向也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假设安德没有这么多子女,只要他允许家族在每一次继承时都均分家产,那么类似的局面也很有可能在三、四代以内发生(安德的某个儿子就有六个子女),从而导致家族企业的衰落。
尽管瓦伦堡家族和博尼尔家族的后代都人数众多,他们都有效地避免了上述局面。
在企业经营的早期,瓦伦堡家族对于女儿们的安排十分传统。尽管她们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家族并不把她们往企业经理的方向上培养。从学校毕业后,家族为她们举办高档的舞会并介绍她们参加瑞典宫廷的社交活动,直到她们找到如意郎君。在出嫁时,家族把她们应得的股份作为一份丰厚的嫁妆送给女儿,然而女儿们都不参加家族企业的核心决策,而是让家族每一代的“掌门人”来决定企业的发展大计。在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早期,瓦伦堡家族的女婿大都拥有贵族爵位,有的人是瑞典国王身边的大臣,他们也没有获得瓦伦堡家族企业内部的经理职位。
博尼尔家族的做法与瓦伦堡家族不完全相同。博尼尔家族家族第二代“掌门人”艾伯特在1900年去世,留下两女一男。从帐面金额上看,艾伯特的财产被分成三等分,分给了三个子女。但是,他的儿子卡尔得到的是家族企业本身,而两个女儿分到的遗产则是债券(家族企业是债务人,女儿是债权人)。每个女儿得到的债券的面额大约相当于今天的570万美元,家族企业每年向两姐妹支付利息,每人每年获得的利息大约相当于今天的24万---36万美元(实际购买力因为通货膨胀而浮动),足以满足她们的生活需要。两姐妹从事家族企业以外的其他职业,同时可以从家族企业获得旱涝保收的固定利息收入,但是她们无权将债券本金一次性兑换成现金。卡尔成为家族第三代“掌门人”,全面掌握企业的管理大权。当时的博尼尔企业采用合伙制形式。作为唯一的合伙人,卡尔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自己享有经营产生的利润,并承担经营带来的亏损。
卡尔有四个儿子两个女儿,其中三个儿子准备把经营家族企业作为自己的职业,一个儿子两个女儿不打算加入企业。卡尔对他们的继承权做了不同的处理。一方面,对于在家族企业以外谋生的一个儿子两个女儿,卡尔在世时便让他们分到了各自的份额:每人获得大约相当于六百万美元的对于家族企业的债权,此外家族企业再给他们每人每年大约相当于现在11万美元的补助金。另一方面,参加企业经营的三个儿子按各自的份额从父亲那里继承了家族企业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博尼尔家族第二代和第三代在分配家产时的基本原则是: 参加企业经营的继承人分到企业的股权, 不参加企业经营的继承人取得对于企业的债权; 这种债权采用融资票据的形式,每年产生一定的利息支付给继承人,但是继承人无权要求企业对他/她拥有的债权进行一次性清偿。这种继承方法的合理之处,在于它使企业的资产保持完整,没有被分割成很多个小块,家族企业能够继续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企业的决策权掌握在有经营愿望、有工作经验的一个或少数几个继承人手中,避免了决策权分散所带来的弊端。此外,博尼尔企业是一个合伙制企业,每一个合伙人都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经营的盈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加企业经营的继承人在取得一份所有者权益后更有动力努力工作以争取盈利、避免亏损。如果让从来都不参加企业经营的继承人用个人资产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此外,博尼尔家族的另外一项规矩也限制了能够得到企业股份的继承人的人数:家族企业的股份只传给家族的子女,不传给儿媳或者女婿。定下这条规矩的时候,家族考虑的很实际:任何家族成员都有可能离婚;如果儿媳或者女婿继承了股份,在发生离婚以后,博尼尔家族很可能不希望她/他继续当股东,这时候家族就要花大笔资金卖下儿媳或者女婿的股份(如果儿媳或者女婿离婚前在企业中拥有职位,离婚后和前夫或前妻关系恶化而无法共事,企业将不得不把儿媳或者女婿从管理岗位上赶走,这也会对企业经营带来不良的影响)。因为博尼尔家族的儿媳或者女婿从一开始就不在企业中持股,所以上述局面就不会发生。
随着时代的变迁,博尼尔家族旧有的继承原则逐渐发生了松动。家族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从事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从全国性的报纸到电视频道的经营,从图书出版到杂志,从商业媒体到电影录像,从书友俱乐部到音像制品,从北欧到法国,都遍布着博尼尔集团的经营领域。每一项业务的性质和市场都不完全相同。企业集团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又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家族企业单靠少量的家族成员已经无法运营所有的业务部门。同时,家族成员在第五代、第六代迅速地繁衍增多,很多人也希望成为家族事业的一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从1950年代开始,博尼尔家族让大批第五代、第六代和第七代成员陆续继承企业的股份。现在,共有73名家族成员在家族企业中持股,但是没有一名股东是外人。同时,进入家族企业工作的家族成员只有12名。家族在后代继承企业股份和参加企业工作这两件事上显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前者是下一代可以自然获得的权利,为了实现后者下一代必须首先证明自己的能力。真正有能力掌管企业的只是家族后代中的少数人。
【未完待续】(本文可以分为七次发表)
作者:
kaffa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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