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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分享]深圳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公示 20万人将获租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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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分享]深圳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公示 20万人将获租房补贴   
Yvonne.luo





头衔: 海归中士

性别: 性别:女
加入时间: 2012/09/25
文章: 16
来自: 展动力人才资讯有限公司
海归分: 683





文章标题: [分享]深圳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公示 20万人将获租房补贴 (2012 reads)      时间: 2012-12-07 周五, 10:16   

作者:Yvonne.luo金融财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以下简称《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已经实施的“十百千万”人才安居试点项目基础上,实施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人才安居扩大试点通过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实施。
市、区两级政府共安排约10亿元,专项用于约20万人才安居租房补贴。其中,市政府2012年安排5亿元,将为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
区级政府2013年共安排5亿元,将为各区约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罗湖、南山、福田三区分别安排1亿元(各2万人才);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安排0.5亿元(各1万人才);盐田、龙华、光明分别安排0.25亿元(各0.5万人才);坪山、大鹏新区分别安排0.125亿元(各0.25万人才)。
本次市级扩大试点企业约1000家。
二、试点企业确定条件
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等四大支柱产业类的重点企业;
(二)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重点企业;
(三)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
(四)民生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
(五)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
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及名录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市住房和建设局汇总形成,报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
原则上,烟、酒、高尔夫、房地产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本次扩大试点范围。
扩大试点企业的下属机构、关联单位或控股单位未进入《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录》)的,暂不纳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企业的认定
经市政府同意,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司法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和建设局、地方税务局、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认定部门)。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情况如下: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重点企业、总部在深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及服务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312家、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348家、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认定224家;
(二)重点金融、物流、文化企业。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认定42家、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认定52家、市文体旅游局认定50家;
(三)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市财政委员会认定4家会计师事务所,市司法局认定5家律师事务所;
(四)民生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27家;
(五)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国家税务局认定500家。
试点企业认定部门共认定了1564家企业,经汇总并去除重复的企业后,构成1092家市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
“十百千万”人才安居试点的109家单位纳入扩大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步骤
(一)本方案发布后,市住房和建设局和各试点企业认定部门同时在其政府网站,公示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及名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作为本次扩大试点企业,由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其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示后有异议的企业,暂不纳入扩大试点企业。已纳入的企业有异议的,暂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有异议的企业,由试点企业认定部门负责复查。同意作为扩大试点企业的,书面提交市住房和建设局纳入扩大试点企业名录。已纳入名录的,可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企业符合认定标准而不在《试点企业名录》中,由试点企业认定部门核查属实的,该企业可在《试点企业名录》中添加,或在下一步市、区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中添加。
(三)扩大试点企业为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应按照《人才安居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人才申请材料,并在本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需通过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申报并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
(四)市住房和建设局及试点企业认定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才申请材料进行抽查,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发现扩大试点企业存在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该试点企业资格。
(五)市财政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六)市住房和建设局根据人才公租房房源情况,为符合条件的扩大试点企业及其人才配租人才公租房。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市人才安居信息系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报和办理,实现全市人才安居信息共享。
(二)建立住房专员制度。各企业指定专人担任本企业住房专员,负责本企业人才安居事宜。
(三)建立人才安居信息报送制度。各企业每季度初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或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报送本企业上一季度人才安居相关信息。
各区局每半年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报送本辖区人才安居工作落实情况。
市住房和建设局每半年向市政府报送人才安居工程落实情况,抄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工作责任落实制度。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审议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名录草案及调整方案。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人才安居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制订相关政策,汇总各企业申报材料并不定期抽查,开展住房专员培训,以及补贴发放、人才公租房配租等工作。
试点企业认定部门负责确定所管理行业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及企业名录;负责对所确定的企业名录进行解释、信访和投诉处理,并协助市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申请材料的核查工作。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核查人才住房、医保、人才认定等情况。
市监察局、市纪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扩大试点企业及住房专员负责受理、审核本企业人才申报材料,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人才个人实行诚信申报,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
(六)开展宣传工作。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各试点企业认定部门配合,启动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对外宣传工作。
(七)落实信访维稳工作。市信访局、维稳办负责全市人才安居试点信访维稳工作的统筹协调;各试点企业认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信访维稳工作;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人才安居的信访维稳工作;扩大试点企业负责本单位信访维稳工作。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市住房和建设局应当会同试点企业认定部门加强对人才安居试点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扩大试点企业为本企业不符合条件或非本企业员工申请租房补贴、未及时申报人才离职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在下一年度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为其员工提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房补贴申请。
经查明人才个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
社保、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租房补贴申请的,驳回其申请,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经查明人才个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房补贴的,收回补贴资金,最高可处6万元罚款,并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扩大试点企业及人才个人违反上述规定,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其他事项
(一)2012年的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标准以2011年数据为准。
(二)向扩大试点企业首次发放租房补贴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人才聘用合同签订日期晚于起算时间的,自签订合同当月起算。
(三)本方案中,申请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租房的人才,是指被《试点企业名录》中企业聘用,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应当符合《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
(四)《试点企业名录》中所有的银行,其支行或网点内实际履职的人才,由支行或网点所在辖区区政府负责落实人才安居政策。
(五)企业被同时纳入市、区试点企业名录的,其人才不能重复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六)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参照市级做法,结合本辖区实际,确保2013年全面落实人才安居政策。
(七)本方案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租房补贴标准

  (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三)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四)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

作者:Yvonne.luo金融财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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