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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钱文军: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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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文军: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   
方鸿渐
[博客]




头衔: 海归上校

头衔: 海归上校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6/09/05
文章: 143

海归分: 79271





文章标题: 钱文军: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 (2266 reads)      时间: 2013-6-09 周日, 12:17   

作者:方鸿渐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从网上读到党刊《红旗文稿》5月21日所载署名文章《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作者为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青。文章从几个方面论证宪政不合中国国情,核心论说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接着又读到官媒大户《环球时报》次日跟进之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道路》,只需看标题就可知它比杨文所论更强势。这就使人更清晰地看出:此乃官僚机构策划好的新一波舆论攻势,既然在理论上日益理屈辞穷,不如一举置“宪政”一词于异端邪说境地,借助权势挽回颓势。似乎这标题反过来读更顺口:“中国发展道路”是兜着圈子否定宪政。此外还有《解放军报》跟进凑热闹:《中国梦的自信在哪里》,大表不肯深入改革的决心,谓之“信仰宇宙真理”。

接下去在网上又读到《习总最新精神:三个搞清楚,坚定开展清党》,内有:“如果不确定马克思理论为我们全党的信仰,那么,就有人会趁机试图用宪政、普世价值这些来否定我们的党的领导和路线。因此,我提到要要肯定两个30年的问题,就是要统一到马克思信仰上,这个马克思理论,是考验和验证我们党性原则的标杆。”看来媒体这一波宣传攻势仍是有来头的。一个空泛的“中国梦”就能被诠释成“新的理论高度”,遑论这个具备“宪政”、“普世价值”、“信仰”、“肯定两个30年”等关键词的说道,这几篇文章显然紧扣几个关键词而展开,由来有自。

这些论说浑话连篇:首先,所谓宪政乃是英国中世纪王室权力、教会权力、贵族权力舍弃暴力争斗达成妥协的结果,它们约定游戏规则共同遵守以施行对国家的治理。本质上就是“依法治国”,不许任何高踞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滥施淫威。把宪政描述得多复杂是学者们的伎俩,借以显示他们的高深。其实宪政很简单:各方约定游戏规则,然后共同遵守不得违背。至于规则有多粗陋都不要紧,要紧的是制定了规则就要严格执行,不执行就应受法律惩处。有此态度宪政就会逐渐完善,民主也才能循序渐进,人民的法定权利亦随之得到实现。

中国早就有宪政认识之萌芽,《孟子·离娄上》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若能演绎到政治上就是宪政。只可惜逻辑思维缺失,孟子论至法治边沿话锋一转竟诡异地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了。继而搬出“道”来:“尧舜之道,不以仁政,不能平治天下。”宪政也就失之交臂成了居高临下的“仁政”,接下去更明确为人治:“规矩,方圆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再往后以皇帝为代表的官僚统治从来不愿守规矩,只想装圣人信口开河为所欲为,于是拱手将宪政版权让与西方,我们自己则只剩下木匠们还在践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之古训;而政治家们都在不择手段争权夺利。一直演绎到毛朝,炼成了举世最悠久,经验最丰富,规模最庞大的官僚集团。

经过邓公睿智的取长补短,这个集团大致顺利地渡过统治危机,如今膨胀到空前强大的地步:政治官僚除了掌控无孔不入的政府权力之外,还支配着每年十余万亿的财政收入,尚有例如土地、矿产等资源带来的隐性收入;经济官僚则垄断了金融、交通、能源、电讯等产业,控制着医疗、教育、传媒等行业;军事官僚集团驾驭武装力量,为整个官僚集团权力扩张“保驾护航”。一句话,今日中国已是官僚集团的囊中之物,成为他们役使民众叫板世界的资本。为维系统治,也支付些零碎银子,一是层级似给付公务员群体以廉价房之类犒赏,令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安心效犬马之劳;二是豢养马屁文人围着权力的粪堆嗡嗡叫:宪政“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应该推行者唯有遵循“先王之道”。

再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过是宪政体制下经济自由的成果,说宪政是资本主义是因果倒置,如同说“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共产党”一样荒诞;说宪政是“资产阶级专政”则纯系语言暴力,世上根本不曾存在过什么“资产阶级专政”,就如同从来没有无产阶级执掌权力一样,资产阶级也从未执掌过权力,何来“专政”?更何况,宪政与专政根本对立,宪政是超越阶级、党群、主义的依法治国体制,也是民主政治的不二法门;专政不过只是中世纪及以前人类社会的统治模式,实乃由兽性延续而来的暴政。列宁直白地称无产阶级专政为:“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在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宪政层级之后,这种统治观念不过只是反文明的倒退罢了。

历史应该这样审视:绝对统治权力受到宪政致命冲击后濒临崩溃,旧制度便换一身行头比如“无产阶级专政”向文明新进程反攻倒算,既是专制政体不甘退出历史舞台的困兽之斗,又是它修补漏洞苟延残喘的合理发展。皇权至上化作党权至上,新生的官僚阶级取代老旧的官僚阶级延续并发展为更绝对、更完善的专制甚至独裁。已经得逞的所有案例,无一不比旧制度更伪善、更严苛、更残忍、更腐败,足以证明专政的龌龊本质。

至于宪政有没有普适性,绝非几只嗡嗡叫的苍蝇决定得了的。如今满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走向宪政之路,欧洲、北美、大洋洲以及东亚的日韩台湾均属于稳固的宪政民主体制,南美、非洲、亚洲大部分国家也正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它们的宪政体制。说“没有普适性”不过如同牛二说杨志的刀不锋利罢了。难道“中国特色”反倒有普适性?杨教授能否举出哪怕一个国家来说事,证明它在学习中国搞“人民民主制度”?就连受到豢养才得以存活的北朝鲜都不买账,普哪门子世?

杨晓青的文章一如既往还扛起“西方那一套”之旧刀枪可劲挥舞,但她刻意回避的是:且不说马克思主义、共产党、社会主义等尽皆西方舶来品,绝非“中国特色”,就说她振振有词的“人民民主制度”,其实也属于“西方那一套”,亦非“中国特色”。

历史的真实是:1930年代后期,斯大林觉察到正在崛起的法西斯势力之威胁,为联手英美而策略性地收敛其鼓噪革命的劲头,由季米特洛夫首先提出“人民民主制度”的说道。季氏认为欧洲各国人民反法西斯斗争胜利后不必建立苏维埃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必急于开展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而是建立统一战线政权,实行人民民主制度,将民主革命继续引向深入,从而为将来向社会主义过渡创造必要条件。经过斯大林在二战时期不断修饰,这个说道逐渐成型。二战即将结束时斯大林明确表示:“那种认为苏维埃形式是通向社会主义的惟一形式的观点是错误的,还有其他形式,如民主共和国式的,在某些情况下,君主立宪制也能通向社会主义。”

秉承斯大林旨意,1946年波兰工人党总书记哥穆尔卡宣告:“我们把我们的民主称之为人民民主,把我们的社会制度称之为人民民主制度。”苏占区其他东欧国家共产党也接二连三宣布执行“人民民主制度”,它们纷纷表现出容纳异党的姿态,也允许施行普选,甚至放松对言论自由的钳制。毕竟刚被打败的希特勒所施行的国家社会主义恶名昭著,颁行与之大同小异的政策会失去民心,对于脆弱的初建权力不利。

及至冷战开始后东欧各国共党随着斯大林的鼓点逐渐复苏其劣根性,在苏军坦克及KGB的支持下迅速向一党专制转化,到1948年已经初见成效。而铁托的南斯拉夫与苏俄分庭抗礼,斯大林为加强对附庸国实施控制成立共产党情报局,指令各国均须执行“人民民主制度”。只是他还为“人民民主制度”添了些佐料,说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还必须“发挥无产阶级专政的各种职能”。把“民主”同“专政”这对冤家强行焊接起来,再披上“人民”之画皮,所谓“人民民主制度”也就蜕变成一种语言暴力,尽显马列主义粗野、鄙俗的无赖禀性。

特别是对中国,鉴于老毛1947年11月30日致电斯大林:“在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阶段,按照苏联和南斯拉夫的例子,除了共产党之外,所有政党都应当离开政治舞台,这将极大地加强中国革命。”斯大林于1948年4月20日复电:“我们并不同意这一看法。我们认为,代表中国人民中的中间阶层、并反对国民党集团的各种反对党将要继续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为了反对中国的反动力量和帝国主义力量,中共将不得不加入到他们中间以寻求合作,但要对他们进行控制,比如要在其中起到领导作用。/中国人民民主政府非常可能不得不吸纳这些政党的一些代表,而且也不得不为了扩大该政府在人民中的基础和孤立帝国主义者及其国民党代理人而宣布自己是一个联合政府。必须要记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获得全国胜利之后,在此胜利之后紧接的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在其政策方面必须是一个民族革命的民主政府,而不是一个共产党政府。这一阶段的长短现在还很难决定。”斯大林更详尽地阐述道:“(这)意味着现在不实行对所有土地进行公有化、废除土地私有权、没收所有从小到大的工商资本家的财产、没收不仅属于大土地所有者而且也属于临时雇工的中小所有者的土地。这些改革只能留待以后。”

毛“为了使我们的政治路线完全与苏联的路线相一致”,毫无保留地接受了斯大林的指令。4月26日即复电斯大林,承认有“左倾倾向”并愿意承担责任,还表示错误“已经被彻底地改正了”;为有所表现他扔掉原本说道的“新民主主义”,再写《论人民民主专政》以显示他对斯大林的忠心不二。“人民民主制度”乃是斯大林发明并赐予的,这段历史中国的学者早就论述多多,难道杨教授会不知道?

历史是无情的,在“人民民主制度”下不但人民大众吃尽苦头,国家遭遇“濒临崩溃”之险恶,就连共和国主席、元帅、将军、高官、科学泰斗、人文大师等也“被迫害致死”,遑论他人。如今诸多激昂反对宪政的“红二代”,他们的父辈就曾经饱尝党在法上的苦头,并不乏含冤九泉之下者,好了伤疤忘了疼?抑或既得利益冲昏了头?尽管因为世界宪政大潮迫使“人民民主制度”不得不有所收敛,但其根本仍是人治,施“恶政”还是施“仁政”完全没谱,全凭掌门人性之所致而飘移,制约之功仅限于邓公所说“小圈子”里,谁也不敢保证它飘向何方。说这种体制还有“优越性”,要么居心叵测,要么愚钝不堪,没有第三种可能。

最糟糕的事情是:中国的文人历来如严复所说“始于作伪终于无耻”,祸国殃民已经不是百十年而是数千年了!知识分子本应具有独立的人格与尊严,对于权力,他们只有批评、建议的责任,没有溜须拍马之义务,更不应助纣为虐为虎作伥。例如胡适,1929年春国民党三大宣告开始训政也即一党专制,立孙中山五篇文章为“根本大法”也即禁止非议。胡适直言道:“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此乃真正的知识分子所为。遗憾的是,中国文人崇奉“学而优则仕”,到毛朝便发展为“入党做官论”。顾准说:“统治阶级愈善于自被统治阶级中选拔人参加统治集团,它的统治愈是稳固。”在“公有制”旗号下敛天下之资源于权力囊中,断绝其他任何生存之道。在此“大棒加胡萝卜”政策的驱动之下,文人群起争当御用文人而比赛肉麻,溜须有术者飞黄腾达,稍有怠慢者便祸患无穷,甚至遭“全党共诛之、全国共讨之”。几十年来殃及子孙者无数,遭杀身之祸者亦众,真正的知识分子犹如凤毛麟角。知识分子本应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当这个群体主流堕落为权力的帮佣,这个民族想不退化都难。

从本质上说,尽管宪政本身并不具有统一的模式,但彻底的宪政必将导致一贯高踞于宪法之上的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既得利益者所不愿见到的场景。当初大清国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回来写奏折称其:“利国利君利民,唯一不利官。”百年过去结果一样,越来越庞大的官僚队伍及其豢养的御用文人,为了捍卫既得利益或分一杯羹,他们终于按捺不住,从“绕了个弯”反对宪政跳到赤膊上阵直接攻击宪政了。撇开宪政不宪政的话题不论,严格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乃是负责任、敢担当、有诚信的举措,言而有信总该是合情合理的。若连自己制定颁布的宪法也不肯遵守,那就意味着最起码的尊严也不管不顾了,谁还会相信他们在追求“宇宙真理”?说什么“像鸟儿爱惜羽毛一样珍惜自己的历史”,骗得了自己吗?

至于那个时髦的说法,即不能用“两个三十年”互相否定,其实也就是强调“人民民主制度”的一贯性。据吴大江先生引用世界著名的《新闻周刊》用两年时间征集全球一百多个国家中的著名政治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2000多人的投票评选,发表在2000年第一期的评选结果:20世纪十大杀人恶魔:第一号便是毛泽东,整死3900万,饿死4300万中国人;为第二号恶魔斯大林屠杀苏联人的4.1倍;为第三号恶魔希特勒屠杀犹太人的13.67倍!能否正视那个“30年”,是现在能否尊重历史的试金石,囿于利益驱动而文过饰非,除了证明自身之虚妄之外,不能证明任何别的东西。

此外:去年5月15日新华社发电介绍了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崔海容在香港廉署第五届国际会议上的发言。崔介绍说,1982年至2011年30年中,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党政人员达420余万人,其中省部级官员465人;因贪腐被追究司法责任的省部级官员90余人。又据中央党校出版社社长田国良最近发表的数据,后三十年仅副省部级以上高官就因贪腐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其中有4例曾属“党和国家领导人”,有3例曾任中央政治局委员。其中判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有期徒刑44例,也即判实刑94人,尚有9人未判刑。“人民民主制度”的公仆群成了犯罪率最高的群体!

至于已经披露出来那些官员劣迹,例如“裸官”、“权色交易”、“包二奶”、“淫秽录像”、“性侵未成年女生”、“雇凶杀人”等令人发指之官场劣迹,难道还不足以证明“人民民主制度”避免不了官僚专制体制极端邪恶的那一面么?谁又能找到宪政民主制度下有如此邪恶、如此广泛的案例?邓公有言:“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无他,宪政乃是与人类文明进程相匹配的政治文明,它以无可超越的历史成就证明:没有其他任何路径比它更为低代价且卓有成效,中国迟早也得走向宪政之路,谁也阻拦不住,只因中国人民向往文明。

几十年“自我监管”的结果,是演绎出“王薄事件”那样的登峰造极,谁能保证今后不会发生更极端的事件?这个事件是一个信号:官僚集团表面上的一团和气掩饰着内部分赃不匀的利益争斗,既然权力决定利益的多寡,晋升之路就是官员们实现“中国梦”的唯一通道。而权势家族及其附庸占据了这个通道的主体,广大的晋升权利被侵夺者必然产生不满,贪腐之风必然“润物细无声”地蔓延,绝不是“老虎、苍蝇一起打”所能止遏的,十余年来“愈反愈腐”就是证明。

这种“人民民主制度”本来就离不开威权压阵,而威权则无以逃脱减缩的宿命,如俗话所说:“黄鼠狼生老鼠――一代不如一代。” 于是“祸起萧墙之内”就是那个宿命的必然结果,不光为几千年的历史所证明,“王、薄事件”也预示着它的“周期率”必将大幅度缩短。不好的结果中国人早就熟悉:分崩离析天下大乱,直至杀出一个新的威权。好的结果只能是认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从上至下、由内及外地逐步推行宪政,构建文明的商量、妥协政体,以求长治久安。现在的习李班子本来具有既定优势,只要他们坚定地站在广大民众这边而不是站在少数既得利益者那边,虽然胡温时代中国的权贵势力空前膨胀,但人心丧尽是他们的天赋短板,来去匆匆是他们无可逃遁的命运。需忧虑的只是“站错队”,于是应了毛所云“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中国将付出本可避免的超级代价。

为了归宗马列主义,杨文大量罗列“领袖语录”。其第二节就罗列了许多恩格斯早年的论说以资证明诸如普选权之类不可取,或许可以欺蒙那些不知情者。其实恩格斯生前写的最后一篇论文《卡.马克思<1848>一书导言》,就已经扬弃了早前诸多论说:“历史表明,我们以及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从1848年起经济革命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在法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以及最近在俄国刚刚真正地确立了大工业,而德国简直就成了一个头等工业国――这一切都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可见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 “历史表明,我们以及和我们有同样想法的人,都是不对的。历史清楚地表明,当时欧洲大陆经济发展的状况还远没有成熟到可以铲除资本主义生产的程度:历史用经济革命证明了这一点,从1848年起经济革命席卷了整个欧洲大陆,在法国、奥地利、匈牙利、波兰以及最近在俄国刚刚真正地确立了大工业,而德国简直就成了一个头等工业国――这一切都是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可见这个基础在1848年还具有很大的扩展能力。”“历史表明我们也曾经错了,暴露出我们当时的看法只是一个幻想。历史走得更远:它不仅打破了我们当时的错误看法,并且还完全改变了无产阶级借以进行斗争的条件。1848年的斗争方法,今天在一切方面都已经过时了,这一点值得在这里比较仔细地加以探讨。”

恩格斯这篇文章的重心恰在于认可宪政,而且是所谓“资产阶级宪政”,例如:“《共产党宣言》早已宣布,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接下去他花了大量篇幅表扬德国社会民主党,历数他们在“资产阶级宪政”条件下所取得的辉煌业绩,并表扬德国社会民主党:“他们给了世界各国同志一件新式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向他们表明了应该怎样使用普选权。”百余年来,第二国际那些党正是遵照恩格斯所指引的道路前进的,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如果靠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混饭吃的杨教授没读过此文,无妨回家慢慢读过再来卖乖。

我更认为杨教授为了逢迎权力而不顾礼义廉耻,她在文章里特地为批驳那些引述老毛《新民主主义宪政》一文的论者,特立一节叙事。在这一节里杨大段引述毛著字句说事,以证明毛氏反对宪政。在其所引毛氏文字中竟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 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稍微有点阅读能力者都不难明白毛氏此语只是将宪政套上主义之嚼口,无论怎样“划分得十分清楚”,并无否定宪政本身之任何含意。用“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这样的文字来证明毛氏否定宪政,杨教授的阅读能力是否太低下了?既然“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可行,“社会主义的宪政”何以大逆不道?恐怕并非阅读能力太差,而是利欲熏心急于邀功而顾不得要脸面了!杨文还以“毛泽东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也没有使用过宪政这个概念”来为否定宪政撑腰,试问,毛“没有使用过”的概念多了去,“改革开放”、“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乃至最新鲜的“中国梦”之类概念毛使用过么?是否也可以一视同仁都加以否定呢?所谓“一叶知秋”,既然能演绎如此拙劣的论证,她的絮絮叨叨也就没必要细细批驳。身为大学教授,还有文章称其为“副院长”,稍微顾及些尊严与体面,就不至于如此拙劣地捧权力臭脚。

倘若权力及其豢养的御用文人还愿意讲道理,我们无妨提醒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已经告诫:“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使反动派大为惋惜的是,资产阶级挖掉了工业脚下的民族基础。古老的民族工业被消灭了,并且每天都还在被消灭。它们被新的工业排挤掉了,新的工业的建立已经成为一切文明民族的生命攸关的问题;这些工业所加工的,已经不是本地的原料,而是来自极其遥远的地区的原料;它们的产品不仅供本国消费,而且同时供世界各地消费。旧的、靠本国产品来满足的需要,被新的、要靠极其遥远的国家和地带的产品来满足的需要所代替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日益成为不可能,于是由许多种民族的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也即,老马至少还是认识到全球化浪潮不可抗拒,它也是资本主义历史能量的展现,是人类文明无可回避的发展趋势。

如今的全球化浪潮更已不是马克思那个时代所能想象的,中国恰是这一波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可笑的是居然有如此之多靠研究马克思主义吃饭的御用文人在扮演“反动派”的角色,仍指望靠“民族基础”去抵御全球化浪潮;喋喋不休地唠叨中国的“精神产品”去诋毁普世价值;不遗余力地张扬“民族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妄图否认人类文明。信誓旦旦要“走另一条路”的既不是世界也不是中国人民,恰恰是杨教授以及《环球时报》、《解放军报》所代表的那伙既得利益者。固然,“整个西方世界加起来也没有这个力量”令他们放弃既得利益,然而中国式权贵社会主义就有力量扭转世界的前进方向吗?邓公的改革开放业绩本是“全球化红利”,他的唯一功绩就是利用了全球化而没有抵制它,或者说没有彻底抵制它。

《环球时报》的社评和《解放军报》文章如同野兽捍卫自己猎物时的咆哮,而杨晓青的文章则似守候在旁等待一点残羹的乌鸦啼叫,合奏出荒蛮丛林中的兽性喧嚣,丝毫也无人类文明之气息,更不必说人类现代文明。历史的洪流是无情的,绝不可能因杨晓青和《环球时报》、《解放军报》之饶舌而改变方向,只因宪政之路是和谐发展的唯一途径,它既不需要“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也不需要耗费巨大资财整日提心吊胆地“维稳”,更无须出动党卫军镇压本国民众,遑论设置庞大机构也止不住贪腐泛滥。

需要说一句安慰话:杨教授将宪政归结到资本主义去却无可厚非,那玩意尽管萌生于“奴隶社会”、成型于“封建社会”,却毫无疑问是资本主义将其发展完善起来的,于是才有人类文明近三百年来突飞猛进之发展、壮大。杨教授的软肋在于陷在“姓资、姓社”的泥沼里不能自拔,本身也是中国权贵社会主义的悲哀:文人们必须讨好权势才得以吃点香、喝点辣,混得些风光体面甚至还有跻身统治阶级之大奖,尽管即使那样也只不过是世袭权贵的仆役,如同当初汉官不过是满人仆役一样。

(2013.5.23起笔于拉斯维加斯;5.30写毕于墨西哥塔巴邱拉;6.3改定于洛杉矶)


杨晓青文章:

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有关“宪政”的呼声抬头。有人认为,西方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有人借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时,打出“改革已死,宪政当立”的旗号,提出在中国实行西方宪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主张,认为“中国梦即宪政梦”;还有人论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可见,宪政话题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学术论题,而是必须回答的现实的政治问题。邓小平同志鲜明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在今天仍然极具现实针对性。

  一、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

  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从对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即可看出。

  1. 宪政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在自由主义革命时期响亮的口号,革命胜利之后的政府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到批判,主流观点认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在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和限制,但其作为西方社会的根本基础并没有被动摇。

  而人民民主制度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为经济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2. 宪政实行议会民主政治。宪政主张主权在民,其实现的途径是由不同政见不同利益集团的人组成不同的政党,代表本党通过“自由”竞选上台执政,在野的则为反对党。多党竞选,轮流执政,议会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表面上似乎各党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巨额竞选经费开支决定了只有代表财力雄厚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的政党才有可能胜选执政。宪政理念中不经过这种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则没有“合法性”。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是选举的民主和多党政治协商的民主相结合,真正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不按照党派分配席位,选举由国家财政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政党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竞选得来的,而是中国民主革命胜利的成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没有经过多党竞选而上台执政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但以宪政理念为标准,没有多党竞选就无宪政,更无共产党的领导地位。

  3. 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三权”相互独立并相互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美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行使。国会的立法要由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总统提名的大法官要由国会批准才能上任,国会和大法官有权弹劾总统,最高法院可以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以达到“三权”互相制衡。

  人民民主制度下的国家政权体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议行合一”,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 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但以宪政体制为标准,不实行三权分立,就是有宪法而无宪政,更无宪治。

  4. 宪政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中,立法机关最易受多数意志的左右,有可能利用其“多数决”的机制制定侵犯和剥夺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从而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为了对这种“多数人的意志”形成约束,从而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赋予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宪法法院行使对国会的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力。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审查联邦立法或各州宪法和立法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本文及其后来的修正案中并无明文规定,它是通过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一个案件时由首席大法官马歇尔首创的,该案的判决成为判例(法律)。

  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还奉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将司法机关设计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在资产阶级内部政治斗争的关键时刻,由最高司法机关的投票决定胜负。例如,2000年小布什与科尔竞选总统的最终结果,是由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票比4票决定小布什胜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罢免。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但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提出的这种宪法和法律实施、适用、监督的制度体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行之有效,符合我国国情。“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中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人民民主专政体制中的原则。

  5. 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依据宪政理念,军队或一切武装力量均应为国家所有而不能听命于某一政党。为保证军队在宪政体制中保持中立,避免军人干政,在西方宪政国家一般规定军队的最高控制权应由文职机关或文职官员掌握,即对军队实行“文职控制”。如根据美国《国防改组法》,国防部长及其领导下的陆海空三军部长均由文官担任。由军职人员担任的各军种参谋长仅作为文职官员的军事顾问。参谋长联席会议也在国防部长领导下工作。多党竞选,轮流执政,军队不予干涉。

  而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共产党在革命战争中建立,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与国民党军队的殊死战争,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夺取政权,建立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这样的军队不可能是“中立化、国家化”的军队,共产党不可能放弃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权。但这样的政权也就不可能是宪政的政权。

  以上是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西方宪政民主法治在历史上曾经是进步的制度和理念,在几百年的实行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基本符合和适应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外交等需要,某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中的部分合理内容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但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以上比较就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

  二、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及其欺骗性

  有人认为,西方的宪政是个好词,为西方国家普遍使用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所接受。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大量接触西方国家的制度文化,对宪政的制度元素和理念也已经能够接受了,我们可以在宪政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既不改变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又能体现出中国特色,使其内容与西方的宪政区别开来,如同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成功地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区别一样。既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入宪,为什么“社会主义宪政”不可以入宪?而且,“社会主义宪政”还可以得到世界主流国家的欢迎和肯定,是中国对“人类宪政事业”的贡献。

  首先,主张将“社会主义宪政”入宪客观上迎合了宪政的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宪政之所以有这种政治强权和话语霸权,是因为宪政的背后有资产阶级的财产统治。恩格斯早已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 是财产。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行贿来加强自己的势力。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分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可见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 (恩格斯:《英国状况 英国宪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688页)列宁也早已指出:“‘财富’的无限权力在民主共和制下更可靠,是因为它不依赖政治机构的某些缺陷,不依赖资本主义的不好的政治外壳。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所能采用的最好的政治外壳,所以资本一掌握(通过帕尔钦斯基、切尔诺夫、策列铁里之流)这个最好的外壳,就能十分巩固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以致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无论人员、无论机构、无论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这个权力动摇。”(《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页)

  其次,资产阶级确实需要宪政的统治和话语霸权。恩格斯在分析资产阶级和国家政权的关系时指出,资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权利(财产),一天天地把政权从贵族手中夺走,除了金钱特权他不承认任何特权。对它来说“自由竞争不能忍受任何限制,不能忍受任何国家监督,整个国家对自由竞争是一种累赘,对它来说,最好是没有任何国家制度存在,使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剥削他人,……但是,资产阶级为了使自己必不可少的无产者就范,就不能不要国家,所以他们利用国家来对付无产者,同时尽量使国家离自己远些。”(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66页)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为此,资产阶级要求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越小越好,只要能够为自己服务即可,政府不可过多干预市场的自由竞争。资产阶级还操控各种媒体在世界范围宣传宪政的自由民主及其“普世价值”,用宪政的“合法性”标准和“普世价值”来衡量世界各国的政权,打压异己、支持盟友,以巩固自己在全球的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和话语霸权。

  西方宪政的欺骗性在于,以表面上全民的自由民主掩盖其实质上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只是资产阶级的专政。例如,宪政宣称主权在民,实行议会民主政治。但议会民主的实际运转完全掌控在资产阶级的手里。所有参加选举的议员或官员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才能当选。恩格斯指出:“我们在那里却看到两大帮政治投机家,他们轮流执掌政权,以最肮脏的手段用之于最肮脏的目的,而国民却无力对付这两大政客集团,这些人表面上是替国民服务,实际上却是对国民进行统治和掠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马克思在分析资产阶级议会民主的实质时说:“这就是容许被压迫者每隔几年决定一次究竟由压迫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他们!” (转引自《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4页)列宁指出:“请看一看任何一个议会制的国家,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是由各部、官厅和司令部进行的。议会专门为了愚弄‘老百姓’而从事空谈。” (同上书,第44页)所以,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应废除旧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8页)公社的实际做法是,人民代表不仅要制定法律,而且也对这些法律的实施亲自负责。公社委员会的成员,“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同上书,第358页)

  再如,宪政标榜三权分立,互相制衡。但现实中,三权分立并不是真实的。以美国为例,总统的行政权趋于膨胀,一权独大;法院既有司法权,又通过制作和适用判例享有立法权,还享有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权;国会有权弹劾和审判总统及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司法部作为行政机关,享有对各种案件的调查、起诉权,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是终身制,而州法院的法官由州议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常为兼职,年年更换,独立性甚小。([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7、408页) 虽然资产阶级学者鼓吹宪政的立法权是主权权威的体现,但在三权分立体制中,立法权必须受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立法机关拥有的只能是一种残缺不全的主权,甚至在整个国家中找不到主权权威。所以,三权分立政治制度直接否定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民主权”原则,而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院司法权通过违宪审查可以凌驾于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直接违反民主原则。宪政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不允许任何一个利益集团独掌全部国家权力。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正符合力量不相上下的各大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的要求,符合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即使常常造成内斗不断而影响效率也在所不改。因此,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制度是资产阶级内部的畸形民主制,与人民大众参与国家管理毫不相干。

  对“司法独立”,马克思特别揭露:“法官已失去其表面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只是他们用来掩盖自己向历届政府卑鄙谄媚的假面具,而他们对于这些政府是依次宣誓尽忠,然后又依次背叛的。”(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9页)西方国家所有法官的推选任命必须得到大利益集团的支持,要不折不扣地为大利益集团服务。那些自愿报名担任无报酬兼职法官的,全部是资产者本人,他们为利益集团服务是不言自明的,何来“司法独立”?看看搞宪政的台湾法院对陈水扁贪腐案在陈水扁执政时和下台后的审判表现,足以印证马克思论断的正确性。

  “社会主义宪政”论之所以不可取还在于,以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掩盖了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这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有的已经写入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联邦制(苏联实行过,但已失败);有的被社会主义国家变通性接受,如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议会审议和批准财政计划等;有的仍为西方国家所特有,如新闻自由、人权无国界。而私有制、多党竞选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中立化是宪政的核心必有制度,也是自由主义者所真正憧憬的政治体制目标。但“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苏联东欧国家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

  三、毛泽东并不认为人民民主制度可以称为宪政

  主张“社会主义宪政”的人说毛泽东专门撰文论述过“宪政”,并说“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指毛泽东1940年2月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说,题目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在文中毛泽东确实提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 但引论不能断章取义,毛泽东紧接着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 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在文中毛泽东明确将民主政治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毛泽东说:“那种旧式的民主,在外国行过,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第二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说:“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 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第三种是新民主主义的民主政治。“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 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同上书,第733页)当时是抗日战争期间,中国既无民族独立,也无民主事实。中国共产党内有一些同志被蒋介石的所谓实行宪政的欺骗宣传所迷惑,以为国民党真会实行宪政。毛泽东在这篇演说里揭露了蒋介石的这种欺骗,将促进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变为启发人民觉悟,向蒋介石要求民主自由的一个武器。

  至于毛泽东在文中还说“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同上书,第735页)这里,毛泽东将苏联与英国、法国、美国并列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是从宪法的产生规律有共性这个角度而言的,并非是指苏联也是英国、法国、美国式的宪政民主。而且该文仅此一处并列,其他论述则将苏联和欧美国家划分得十分清楚。毛泽东在使用概念时不但未将宪政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混淆,还特别从中分出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准备实行的宪政与英国、法国、美国的西方宪政区别开来。

  毛泽东在以后的文章中再也没有使用过宪政这个概念,更没有肯定过西方的宪政民主。中国共产党的文件中也没有使用过宪政的概念。因为在1940年毛泽东就认为欧美式的宪政民主是旧的、过了时的、没落的、反动的东西,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1949年新中国即将建立,“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毛泽东再次著文《论人民民主专政》,直接称新中国的民主政治为“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新民主主义宪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已经取得了中国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为什么还要倒退回去搞旧的、过了时的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中国更没有必要去为资产阶级的“宪政事业”做贡献。

  四、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人民民主制度绝不可以称为“社会主义宪政”,其理由如下:

  首先,人民民主制度与宪政是两种本质不同的政治制度。既然从两种基本制度架构的比较中已经可以看出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使用概念时就应明确将二者区别开来。

  毛泽东结合中国国情命名的人民民主专政即实质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科学的概念,是马列主义的精髓。“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2页)巴黎公社是最早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马克思总结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1页)恩格斯指出,公社革命就是“炸毁旧的国家权力并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权力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这里,“新的真正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这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制最本质的特征。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已经将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命名为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以区别于宪政,我们就没有必要再倒退回去将人民民主制度称为“社会主义宪政”。

  社会民主党的鼻祖考茨基在他专门写的一本小册子《无产阶级专政》(北京,三联书店1958年版)中,将无产阶级专政贬低为马克思偶尔说出的“一个词儿”。 他引导欧洲各国社会民主党走民主社会主义道路,即空谈阶级斗争,但不触动资本主义制度,不用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而是在资本主义宪政架构内接受资产阶级现行宪法,参加议会多党竞选,争取多数选票,最终得到大资产阶级的承认与支持,能够参与轮流执政。因此,社会民主党也根本改变了工人阶级政党的性质。

  我们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可以加社会主义,是因为市场和计划都是经济建设的手段,并不能决定国家的性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尊重和保障人权、宗教信仰自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原则可以入宪,是因为宪法要反映和确认我国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这些改革成果从不同方面完善了人民民主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但并没有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以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为例,我国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原则对公约的相应条款做了保留,使我国加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性质和基本制度。我国社会并不存在大资产阶级的不同利益集团,人民民主专政也不允许分享国家权力,不会搞三权分立。如果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被冠以“社会主义宪政”,就必然走上社会民主主义的道路,因为宪政是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政权制度架构和社会发展的方向,而不是仅仅改变几个非核心的原则和制度。

  宪政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一再提醒全党。“人们往往把民主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搬你们的。……中国如果照搬你们的多党竞选、三权鼎立那一套,肯定是动乱局面。”(《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西方国家的一些人,总想把他们那套民主制度强加给我们,总想让我们实行西方式的民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西方国家一直在进行尖锐的斗争。西方敌对势力打所谓的‘民主’牌,实质就是要实现他们‘西化’、‘分化’中国的政治图谋。我们千万不能上这个当。我国有十二亿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权鼎立、多党竞选,肯定会天下大乱。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头脑一定要清醒。”(《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02页)

  其次,依宪治国不是实行宪政,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确认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制度和宪政的核心制度与理念从根本上是不相符的。说宪政就是有宪法并得到实施,反对宪政就是不要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这是混淆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回顾历史就很清楚,宪法与民主制和宪政没有必然的联系。民主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例如古希腊、古罗马是奴隶制、封建制民主国家),有宪法未必有宪政(例如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宪政国家也未必是民主国家(例如大宪章时代的英国)。虽然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有宪法,但宪法的内容和确认的国家基本制度是根本不一样的。

  新中国成立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我们对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制定和通过了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宪法。三部宪法均确认我国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体,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中国共产党执政所实行的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三部宪法对于巩固人民民主制度,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尽管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过弯路,但是,决不能因此否定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

  改革开放以来的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前三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在国家的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单一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外交、国家机构等各项基本制度及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内容上是一脉相承的。现行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取得的新经验加以确认,保障了改革开放的发展大方向不能偏离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受到来自国内国际、党内党外各种颠覆势力的不断挑战,我国在具体法律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宪政理论的巨大影响和干扰,但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执政规律的不断探索和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建设方面的伟大实践,其各项基本制度被新中国的每一部宪法所确认,并一以贯之地得到实施,这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巩固,保证了中国共产党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始终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蓬勃发展。

  但西方主流国家并不承认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中国是民主法治的国家,更不可能承认实施人民民主宪法的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不管是不是在宪政前面冠上社会主义,也不管共产党是不是依宪执政,他们都不会承认社会主义中国是宪政。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民主法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这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的需要,是从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而不是为了要“保护少数”去搞宪政。这里,须特别注意,切不可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因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至上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在党的领导下,为了人民的利益,通过法定程序,宪法和法律都是可以修改的。单独提“宪法和法律至上”,容易掉入“宪政”的话语圈套,这也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口号的局限性。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环球时报》社评:

“宪政”这个概念这两年被部分人频繁使用,在一些圈子里成为热词。在互联网上,这个词也有一定的出现率,人云亦云者不少。

宪政的“宪”字指的是宪法,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宪法作为中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并不存在实际争议。宪法规定了中国的基本国体、政治制度以及人的基本权利,它们当年的成文总体上走在了中国现实的前面。中国的发展既是对宪法的坚守,也是对宪法的全面落实。新一代中国领导人集体学习宪法,执政者对宪法的忠诚非常明确。

“宪政”概念突然走进舆论场,是中国主流政治发展之外的一个枝杈。它从一开始就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个政治主张。它从西方的话语体系出发,与中国政治理论的一些词汇强行对接,得出否定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结论。“宪政”实际上是绕了个弯,用新说法提出中国接受西方政治制度的老要求。

围绕“宪政”做理论论辩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它的目标设定已很清楚,就是要改变中国的发展道路,这是这个国家断不可接受的。中国的理论争论应当在国家大的政治规划范围内进行,而不应是为推动国家内部的政治对立披上理论的外衣。

其实,熟悉“宪政”争论的人都清楚,它最终是要削弱、否定中国既定的发展道路,至少这个概念的实际思想引导就是这样。而谁都知道,中国现行的宪法和他们的诉求南辕北辙,“宪政”主张在深层上是与中国现行宪法对立的。

“宪政”说误导了部分知识分子,在互联网上也引来一些追随者,但它毫无实践基础,越来越沦为空洞的政治口号。在现实中,它还成为少数投机者制造个人影响力的噱头,或者成为有些人发泄对社会不满的说辞。它对中国社会的真实影响不大。

中国在坚定地走向依法治国,这个“法”里面,当然首先是宪法。中国的民主也在与时俱进,民主与法治密不可分,这在中国正成为广泛的共识。中国需要能够符合并满足这个国家政治及社会实践需要的制度安排,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实践性的,它必须对中国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对某个概念负责。

中国发展的政治宽度相当大,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建设轰轰烈烈,与政治发展相协调。“宪政”这种从西方传入的词汇之所以孤独,就是因为它拒绝同中国现实协调互动,而是要打断中国的进程,扭转国家的政治方向。说到底这是一种幻想,还是不要做这样的“脑筋急转弯”吧。

在中国热衷政治的人一定要清楚一个事实:中国的国家道路已经选定,中国早已迈过十字路口,行走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上。这是中国人民历经苦难好不容易选出来的,中国宪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对这条国家道路的保卫。想引中国走另一条路,整个西方世界加起来也没有这个力量,国内少数有不同意见的人更不行。

维护、细化中国的发展道路不如尖刻否定它吸引眼球,但这恰是中国复兴路上最需要的坚定与执着。“宪政”这个概念同中国改革开放的现实相比轻飘飘的,正因如此,它在中国落不了地,更生不了根。

作者:方鸿渐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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