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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李健:2004年“国企改革大辩论”评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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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李健:2004年“国企改革大辩论”评述(一)
e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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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少将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1970/01/01
文章: 1184
海归分: 219155
标题:
[转帖]李健:2004年“国企改革大辩论”评述(一)
(1758 reads)
时间:
2006-9-18 周一, 20:17
作者:
eden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本文为《出路——郎咸平引爆“国企改革”大辩论》(节选),《出路》一书由李健、王小卫编著,经济日报出版社,2004年11月出版。
东亚经济评论 https://www.e-economic.com
一大堆文章,很容易让人晕头转向。就是参与其中非常了解整个过程的学界中人,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不一定就能够说得明白。有道是,“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但是,我们还是力图尽可能简单、中立、客观地告诉您,2004年8、9、10三个月中,由香港学者郎咸平所引发的,主要以中国经济学界为主体的“大争论”,大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情。
充分了解本次大讨论的来龙去脉,对更深入地认识本次大讨论所涉及到的诸多问题大有帮助,这也是“评判”参与诸多人与诸多事的重要基础,所以,本书一开始,我们即向您呈现了本次故事大致的来龙去脉。无论出于何种阅读目的,您都可以将我们精心选编的文章,当作把握故事来龙去脉或者研究诸多相关问题的备查资料。
但是,我们确实无意充当什么“审判官”,去评判伦理意义、道德意义甚至法律意义的因果是非,谁对谁错,因为它们与中国的改革相比,并不十分重要,虽然我们无力也无意阻拦读者去做这样事,这是读者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如果要就某人的行为做评析,也将主要在学术讨论和学术表达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层面上进行。当然,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本身也是一个现实的“公共选择“问题,任何公民都可以在“公共选择”这块大牌牌下,表达自己之任何想要表达,至于表达方式以及表述内容是否合理,任何人也都可以就别人的表述甚至“行为”再评说。由于大部分文章言论都“夹杂”着许多这种公共表达性质的内容,甚至是它们的主旨,因此我们也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这方面内容的评述和分析。
虽然我们对诸多人与事以及相关问题并非没有自己的判断,但到目前为止,本书所做的工作就是尽可能客观而充分地呈现。这种客观呈现是重要和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这些文章本身就是如此众多的论说者们智慧精华的大聚集。当然,由于本书篇幅约束,我们不可能将所有人(包括无数不留名的网络上的关注者)的文章和发言全部一一罗列,虽然这些内容对于更全面、更充分地把握本次“学界冲突”以至“社会思想意识大交锋”也非常重要。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只能大致把握到目前为止本次大争论的主流,并就一些主要的、深层面的问题做简要的评述。因为对相关问题的争论实际上还远没有结束。
我们还是从头说起吧。
1、“大争论”究竟是怎样发生和开始的
引发本次争论的核心人物无疑是郎咸平。事实上,郎咸平早在两年前就曾孤单一人猛烈“抨击”过尚在颠峰时期的新疆德隆(德隆如今已经成为一个历史的传奇和笑话)。2004年以来,郎咸平又先后“置疑”过海尔、TCL的“产权改革”,以及收购多家上市国企的格林柯尔可能存在诸多“不当行为”。
8月初,当郎咸平在上海一档电视节目中专门“抨击”格林柯尔之诸多“不当收购行为”以后,紧接着又在复旦大学就同一主题发表演讲,几家报纸对演讲内容做了简略性公开报道,格林柯尔终于被惹恼,于是向郎咸平递送了口辞严厉的律师警告函,从自由美国回来的郎咸平很激动,甚至是“义愤填膺”,他不但拒绝对方之种种要求,而且在律师函“最后通牒期”到来前,直接将那篇《在“国退民进”盛筵中狂欢的格林柯尔》长文在国内门户网站上公布,格林柯尔董事长顾雏军于是也“提前一天”——在8月16日郎长文公开当天下午即正式以“诽谤罪”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众所周知的“郎顾公案”。
8月20日,北京晨报刊出一篇由实习记者汪涵撰写的新闻稿《顾雏军郎咸平公案反思经济学界为何集体失语》,文章称,郎咸平对该报记者说——
“到现在我惟一遗憾的是,整个经济学界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支持我,我不希望自己孤军奋战。”
实习记者汪涵在该文中写到,“这一次,国内经济学界确实集体失语,他们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良知’也彰显不力。”各大网站纷纷转载了该文。由于这篇新闻稿以及相应的口授传说,一些人认为,这是号称在“公司治理”领域的又一个权威——从香港过来的台湾中国人郎咸平对国内经济学界“不满”甚至“指责”。
实际上,我们反复阅读相关报道和调研后发现,这很大程度上是郎咸平在“孤单无助”、“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同行表示关心和支持”的情况下回答记者时说出来的“伤心话”、“遗憾词”甚至是“再明显不过的求助” ——SOS,但经过实习记者或出于“义愤”的自我表述后,它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地误读成是郎咸平对国内经济学界的“不满”甚至“指责”。也许有人会私下说,当初你不找我们“沟通”,到处与人作对,当孤胆英雄,现在惹出漏子才想到我们,你是活该。大家不用理他,甚至不但不能“公开支持”他,反而要批他,教训他。有没有这样的成分我们不得而知,也无意猜测,但江湖复杂却是客观现实。我们相信,一些主流学者更多地是出于对真理和中国改革大业的爱护。总之,这则报道及相关传言,实际上直接成为引燃经济学界十多年来争对一连串相关问题再一次“大争吵”的导火索。 ——多年以前,在厉以宁与吴敬琏之间,在张维迎与林毅夫之间,在秦晖、何清莲与张曙光等人之间,就其中一些问题也发生过类似的争论。
有人说,本次大讨论实际上是一家小报一位涉世未深、似乎有同情心的实习记者一不小心将烟头扔进了经济学界的火药库,进而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大爆炸”,“爆炸的大火”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杂志等现代媒体迅速而猛烈地燃烧到了社会公众中。政府事实上也密切注视着这场多年不见的大辩论,大交锋。绝大多数人事先都没有预料到故事会是如此演绎。但也有人说,这一切看似偶然,其实有很多的必然。
最初,8月19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和8月21日赵晓幽默式的答记者问并随即在网上发表一篇题为《不要冒然引爆仇恨国资流失情绪——兼评郎咸平国企改革言论》的针对性文章外,国内经济学界“被认为是”最早正式站出来回应郎咸平“整个经济学界还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公开支持我,我不希望自己孤军奋战”的经济学人碰巧是三位张姓学者。8月23日,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张军教授在《外滩画报》发表《学术的边界》,该文的题目就是对郎氏事件的一种“评判”。8月24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在北京接受《经济观察报》和《证券市场周刊》联合采访,采访稿于8月28日正式刊出,在8月28日同一天,张维迎在深圳企业家年会上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演讲,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张文魁再一次正式回应——在北京一个研讨会上发表了题为《中国是否应该停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演讲。
“大争论”由此正式“爆发”。
2、关于郎咸平的几份研究报告
郎咸平关于格林科尔(以及海尔、TCL)的研究报告,如张军、李健、陈志武以及一些经济学网站上的许多人撰文或发贴所指出,它们只能算是置疑或质疑,提出一种猜想或怀疑而不可能确证——相关主体确实在侵吞中小股东利益或国家利益,以及在收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郎咸平的报告在一些用词上或存在过于武断的“瑕疵”。
但是,我们认为,站在保障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健康、高效地发展的角度讲,郎咸平报告或许存在的诸多“瑕疵”并不能颠覆这种“质疑报告”本身的价值。允许并鼓励合乎规范的怀疑和质疑,是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必需的制度安排。全世界如此。如果不允许公众对公众公司和国有企业之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质疑,那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公众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前景将不堪设想。在这种意义上,郎咸平式的经济学家在中国不是太多,而是太少。
至于在法律层面上,郎咸平的研究报告或许存在的用词过于武断的“瑕疵”,对于相关主体(如格林科尔以至其董事长)是否存在不当、不法之伤害,这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法学界可以去讨论),这更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双方律师和法院去讨论的问题,如果他们要讨论的话。
在学术层面,仅从报告本身读下来,我们感觉,郎咸平的上述几份研究报告主要试图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解析以下两点:
第一,在中国资本市场中,大股东与相关交易主体联手或独自地,用各种手段,不当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由于非公开、非市场化竞争,以及相关制度和规则的缺失或执行不力,存在大量“国资流失”情况。
如果郎咸平的几份报告主要解析的真是上述两点,我们认为,这些案例所解析的,确实是中国现实经济中两个有一定关联性的、具有较强普遍性的、并且值得社会严重关切的现象。
由于郎咸平针对几份报告甚至新的报告在一些公共场合“后来”又发表了一些“深化性言论”,诸如“目前这种(贱卖国资)的产权改革方式应当停止”、“信托机制处理好了,国有企业未必比民营企业效率低”等等,这些“深化性言论”触动了一些学者敏感的心弦,郎咸平立即遭到了一些学者的猛烈批评。
其实,郎咸平最初只是提出了几份或有“瑕疵”的研究报告。白纸黑字就摆在那里。大家(包括郎咸平)可以以任意的方式去“一份一份地”解读它们,至于解读得对不对就另当别论。你可以认为是对代表普遍现象的“典型案例分析”;你也可以认为它们根本不是代表普遍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对极端个别现象的案例解析,因此根本不具有普遍意义和“典型案例分析”意义;你甚至也可以将它们仅仅当作是一份如华尔街投资银行家或投资分析师对公众公司的质疑报告。总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随你怎么解读,只要你愿意。
前两种对立性解读,如果要相互争辩谁对谁错,事实上都需要做更有说服力的实证支持。熟悉和了解中国资本市场、中国国企改革以至中国经济转轨的人,大多会比较认同第一种解读。即,郎咸平三份研究报告具有较强的“典型案例”意义。但有学者批评反驳说,以个案推全体,从特称判断走向全称判断存在逻辑跳跃,在逻辑上推不过去。这或许是对的。但是,逻辑推证过程存在瑕疵,并不代表推证的结论和相关分析没有意义甚至就是错误的,更不能表明它的对立命题“它们只是代表极端个别现象的案例解析”可以成立。可以说,要严格实证证明后者远比实证前者更加困难。但到目前为止,任何批评郎咸平的学者以至网络人士,都没有提供任何这方面的实证支持。
而如果一定要讲求论证严密的话,在数学家眼里,现代经济学的许多推理过程都是“瑕疵遍地”、“漏洞百出”,如果推证过程存在些许瑕疵就扔,甚至“由此”就应该拾起它的对立命题或否命题,即使这个命题与我们的常识判断有很大出入甚至根本相背,那现代经济学恐怕就要变成为面目全非、臭不可闻的垃圾场。
这种逻辑和处理显然是错误的。
3、关于国企产权改革、公司治理与法治环境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郎咸平在9 月17日《用“三个必须”规范产权改革》一文中强调:必须暂停(私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公开、透明、竞价、与严格审计;(目前)必须禁止 MBO(实际是从国家银行借钱、老总们自己定价的MBI);必须建立一套激励机制与信托责任并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这实际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他在《国企绩效分析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建立》(9月17日)中强调——
“我主张以建立职业经理人的制度来改革国企。这个职业经理人制度不但可以改革国有企业,而且也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如果这是作为主导性改革方案建议提出,就失之偏颇了。
事实上,产权改革与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层面上的事情,并非不能共容共存,两方面事实上都非常重要。这就好比人的脑袋和心脏,你很难说哪一个更重要而应当忽视甚至放弃另外一个。真正合宜的改革路径应当是齐头并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在合规得当的前提下可以更快速地向前推进;同时,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必须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建设,这不单是企业单独的制度工程,它也需要社会整体性的制度安排来支持。有人说,相对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建立和使之真正有效而言,产权改革更加迅速快捷,也更容易一些。这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没有很好地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等相关基础性制度安排,产权改革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在“股份制”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改比不改更糟糕的情况。这方面,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十多年的股份制改革)都有过许多非常深刻的教训。
总之,“产权改革主导派”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和信托制度主导派”,双方之间实际没有任何理由厚此薄彼。这绝不是搞中庸,和稀泥。关于是否产权改革、国退民进的理由,陈志武的《国营还是“还产于民”》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的阐述说明所提供的论证支持,要远比郎咸平所阐述和证明的“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时更有效率”(这个命题自然无错,但它用来论战基本上属于“耍赖皮”,虽然其中隐含着一些很有价值的东西)有力得多。同样,陈志武“攻击”郎咸平所强调的“信托机制”“像我们讲了几十年的‘要讲道德’、‘要有责任感’”,也似乎有些“犯浑”。这很难想象是一个在美国长期与上市公司打交道的人讲出来的话。总而言之,双方都不应当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命题)成立而攻击对方的主张,因为产权改革与职业经理人制度及信托制度建设两者之间并不是“吃饭”与“不吃饭”的逻辑关系,而是“吃饭”与“穿衣”的关系。不能因为强调“吃饭”,就去论证穿衣有诸多的不好进而要求大家“不穿衣”而只吃饭,或者相反。这是最简单的逻辑。
在公司治理问题上,郎咸平、张维迎和陈志武都是这方面的大专家。因此,按理不应该有太大的、太根本性的分歧。我们也不想班门弄斧。只强调一点,一个企业是否有效率是由产权结构、管理、以及外部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以及产业技术(当然这是很容易转换的技术层面的因素)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在一方面因素比较弱的情况下,其他方面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之。因此,在做实证分析时,如果只考虑一个因素与企业业绩的相关关系,那往往会是乱七八糟。这是每一个学过计量分析的人都应该知道的。因此,单纯罗列数据来“实证”企业效率与产权无关,或者企业效率与职业经理人制度、信托制度无关,都是失之偏颇的。
而在上述诸多影响因素中,前两方面的因素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后面的法治环境其实有一部分很难区分的内容也应该属于广义的公司治理范畴,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等),产权对管理的结构和效率往往有重要的影响,但它们都是比较个性化的、企业内部化的东西(当然,对市场化缔约成立并运营的企业,我们很难区分企业与外部市场的边界,这不多说),企业与企业之间都有一定差异。因此,它们的强弱优劣,收益受损也是局部的,企业个体性的。外部环境(尤其是法治环境,包括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等)则是影响一个社会的企业整体效率的重要因素,它的好坏,受益或受损将是整个社会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之类除外)和社会大众(抢、偷、骗者除外)。因此,这类因素对于社会整体经济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但是,包括产权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等在内的外部法治环境建设这种外部性很大的事情,是很难通过企业相关利害主体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来解决,这种事情靠产权改革之类也根本解决不了。当然一些极端自由主义者也许会说,产权非国有化之后,让社会慢慢进化,最后总会和谐的,如果是那样,产权改革也不用改了——一切最后都会自动解决的。
如果只重视企业内部诸如产权是否“非公有化”这样的内部因素,而不管外部法治环境,就如同只管树的品种和基因好不好、是否有病虫害,而不管空气、水和土壤是否合适,就指望能蓬勃生长出参天大树一样荒谬。同样,只讲“市场”,只讲外部环境,只讲外部市场规则,而不管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内在因素是否“合格”,就如同修了一个看起来似乎很适合鱼虾生长的水塘,但却不管水塘里都是些什么鱼虾、鱼虾品种是否合适、它们是否有什么病害,“让它们自己竞争博弈去”,然后就等着鱼虾满塘,一样荒谬愚蠢!道理是如此之简单。但是就这样简单的问题,简单的道理,争论过来争论过去,争论了几代人还是没有争明白。
顺带特别说明一点,目前国内讲“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一般都是非常狭碍地指企业的股东权益。事实上,经济学意义的产权绝对不是如此狭隘。广义地,社会性主体所拥有的任何权益都是他(她、它)所拥有的产权。虽然这看似无关紧要,但它揭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内容:在制度和契约社会中,即使是我们所说的非常狭义的“企业产权改革”中的“产权”——企业股东权益,它也必须存在于一系列的制度和契约中,其他任何权利(包括信托契约中的权利和商品交易契约的标的权利)都是一样,如果一个社会对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能力很低下,或者说在“非国有化”过程中被一些人认为并没有“非国有化”本身更重要,进而在一群强盗、小偷和骗子以及政府不作为的共同作用下,遭到严重蹂躏和破坏,即使是形式上国有企业的“产权”“非国有化”了,其效率、企业的效率也未必就能够有多大的改善。这也是我们必须强调契约和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强调对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原因。
但是,我们目前所看到的,所感受到的,是一些学者幼稚(请原谅我们用这个词)地主张,政府也似乎正在这样干(甚至打算要猛干)——为了追求国有企业产权形式上的“非国有化”,可以牺牲契约和制度的严肃性、有效性,可以连公众、社会组织、国家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也可以不管不顾,一切在所不惜。这些思想,在学术上讲讲,可以说是对产权理论的一知半解,无关紧要。如果这种“理念”被用来指导改革,简直就是在舍本逐末,缘木求鱼,说得更严重一点,这是在误国误民。
总之,在现代和平社会里,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放弃。如果真是恶法、坏制度,我们要做的是修正它或革除它。但是,作为目前保障和维护国家及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法律和制度,它们永远不属于恶法、坏制度之列。削弱它们才是恶的、糟糕的制度体系,一如我们从前。同时,它们也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最基本的制度和规则。当今中国,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如果它们再遭受进一步的糟蹋和破坏,社会法治体系无异于雪上加霜。这种糟蹋和破坏,绝对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社会科学者所能够漠视的,更不用说还要去变相鼓动和纵容对这些基础性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糟蹋和破坏企图和行为。
总之,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交易公正、公平、高效地进行,国家和政府责无旁贷。作为对社会负责任的学者,更应当站在积极支持和促进它们的一方,而不是站在吹冷风、使绊脚石的一方。
因此,由郎咸平引发的本次大讨论,他所特别强调的至少有两点非常重要而有意义:
第一、目前比较普遍地存在的“国资贱卖”等形式的国资流失,以及上市国企产权改革中(原有大股东与相关交易者尤其是新进入控股者)侵吞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应当得到遏止。更普遍一点说,社会法律、制度和契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当得到维护;任何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充分有效的保障;
第二、无论是否国退民进,无论是否进行狭义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信托机制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大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都是极端重要的,它们也是决定企业效率的重要因素。这绝对不能被忽视。除完全自有自营的纯私人企业外,对于其他任何企业而言,这方面的缺陷甚至比产权缺陷更加致命。我想,这也是为什么郎咸平如此强调它们的重要原因。 (to be continued)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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