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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魄: 李某某案一审是错判?还是确认“嫖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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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魄: 李某某案一审是错判?还是确认“嫖内强奸”?
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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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声望: 院士
性别:
年龄: -312
加入时间: 1970/01/01
文章: 25707
来自: 美国
海归分: 6039767
标题:
倍魄: 李某某案一审是错判?还是确认“嫖内强奸”?
(2805 reads)
时间:
2013-10-08 周二, 12:14
作者:
狼协
在
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李某某案一审是错判?还是确认“嫖内强奸”?(2013-10-05 22:30:57)转载▼标签: 梦鸽婚内强奸嫖内强奸疑罪从无杂谈 分类: 时事点击
李某某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五被告人被判强奸罪成立。此案由于涉案人李某某父母的特殊身份,早在今年年初案发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并炒得沸沸扬扬。所以,此案的宣判结果自然也被社会乃至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也正因如此,此案的审判是否客观公正,是否经得起法理和历史的双重考验,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此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一旦审理中存在错漏,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
本文将对李某某案一审是否错判进行探讨。其核心论点是:要么李某某案一审认定强奸是错判;要么就是以法院宣判的形式确认了我国法律承认存在“嫖内强奸”。而无论如何,这样的一审结果如果成立,将对国家司法部门今后的执法工作产生重大的影响。
一、执法部门确认“卖淫嫖娼”的五大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就如何认定“卖淫嫖娼”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公安部门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都是在“夜查”时请同处一室的男女出示身份证件,对可疑的彼此陌生的男女带回公安机关分别问讯。通常只要证实如下3条要点,即可认定卖淫嫖娼事实成立(以男嫖女为例):
1. 男女非夫妻、恋人、亲友、同事、同学关系,彼此陌生,不了解对方信息;
2. 女方没有正式合法职业,或在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工作,或者有过卖淫的经历;
3. 男女双方亲自或者经他人介绍已讲价、谈妥性交易,或者虽未谈明价格但已确认或担保一定会金钱交易;
有时,由于执法人员或其他原因打断交易,使得交易未能完成,但公安机关只要确认上述3条成立,就可以认定卖淫嫖娼已经事实发生,给予处罚。对未完成性行为或者未完成性交易结算的,给予从轻处罚。如果再证实有如下两要点,就可以确认卖淫嫖娼不仅事实成立,而且确定完成:
4. 男女双方发生接触性器官的性行为;
5. 男方给女方钱,女方接受。
二、李某某案符合卖淫嫖娼五大要点
李某某案中,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人非夫妻、恋人、亲友、同事、同学关系,在案发前彼此并不认识,这符合上述要点1。
杨某某在提供色情陪侍的夜半酒吧兼职,有工作服和更衣箱,经酒吧酒保张某证实杨某“喝多被人抬走过”(出台)“出不出台看你们本事”,即证实杨某某曾经出台,案发当晚也可以出台,这符合上述要点2。
杨某某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告人谈妥交易价格,但多次表示“我听张哥(酒保)的(安排)”“张哥到哪,我到哪。”而酒保张某对杨某某承诺过“过了今晚,我多给你1000”,也向李某某介绍杨某某平时的出台费是1000。从人济山庄前往宾馆开房的路上,李某某在大魏开的Q7车上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让杨某某听电话后,杨某某又顺从地表现出了“我听张哥的”,这符合上述要点3。
上述三点法院不难查实,甚至可能侦查机关事实上已经掌握上述事实,海淀法院也知晓上述事实,只是在审判和判决书里回避了这些事实,避免认定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卖淫嫖娼关系。
而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确认了“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期间,部分被告人有猥亵行为。后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https://t.cn/z8shXDU )可以看出,法院清楚认定了“男女双方发生接触性器官的性行为”和“男方给女方钱,女方接受”。也就是说,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卖淫嫖娼不仅事实成立,而且确定完成。因为,公安部门认定卖淫嫖娼的5个要点,在本案中都已全部满足。(或可以被调查证明全部满足)
有观点认为,虽然杨某某收下了2000元,但可以认定她收下的是被告人对杨某某的赠予,或者是强奸者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强行塞给杨某某的。——这些说法全部站不住脚。
如果法律可以认可“赠予”说,那直接的后果就是“天下无娼”:今后每一个被抓的嫖客都可以说“我们是两情相悦,性行为是为了快乐,而金钱收受只是赠予关系”,那么,只要当事人坚持是赠予,公安机关就不能处罚嫖娼行为了吗?如果只要当事人承认罪错才能处罚,那么法律就根本不具有强制性,法律也就不成其为法律了。
至于“被告人强行塞给杨某某2000元”的说法,也需要有客观证据证明杨某某拒绝接受,才可以认定。但一审判决书事实上认定了杨某某收下了2000元。
三、一审确认了收钱事实,却回避了嫖娼认定
对于这样一个举国关注的大案,法院判决不应当回避任何关键的事实和对这些事实的性质认定。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对杨某收2000元的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李某某的监护人和代理律师坚持对强奸罪做无罪辩护,坚持认为此案是一次卖淫嫖娼事件。一审法院如果认为李某某的代理律师的辩护无效,就应当明确认定杨某某收被告人2000元的事实性质:如果2000元不是嫖资,那么,2000元是补偿?是赠予吗?
对于这样一个举国关注的大案,一审法院应当做出的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经得起法理推敲和历史考验的判决,不应当回避对案件中的关键事实的认定。法庭只有不回避任何重大的事实和疑问,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二审法庭必须十分明确地确认三点:
⑴是否认定杨某收下2000元属于接受性交易?
⑵杨某某与被告人之间卖淫嫖娼的事实是否成立并且确定完成?
⑶卖淫嫖娼的事实是否影响对强奸罪的认定?
虽然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判例法制度,但使业已存在的案例指导从“自觉”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已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如此备受关注的李某某案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将产生的影响,不言而喻。
根据公安部门的执法实践,杨某某与五被告人的经历以及在案发当晚的行为事实,已经全部满足认定卖淫嫖娼关系的5个要点,一审判决确认“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依次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魏某某(兄)拿出人民币2000元给杨某某。”这就等于确认了卖淫嫖娼关系的事实和确实完成。一审判决书只是回避了对被告嫖娼的事实的确认。
四、妓女只要提裤收钱,嫖客就不存在强奸
一个判决的错判可能是罪名认定上的错误,也可能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李某某案中李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上诉,就是认为不存在强奸罪的犯罪事实。我写的上一篇文章《李某某案有没有“为判而诉”?》中,已经对可能存在罪名认定的错误有所讨论。本文试图从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角度,论证:一审要么是错判,要么是确认“嫖内强奸”。
法律定义“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的性行为的一种行为。而“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从而换取金钱或财物的行为。
无论某个国家是否承认卖淫合法,卖淫嫖娼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服务的契约履行,一方用金钱或者财物换取另一方的性服务。所以,在卖淫嫖娼关系中,卖淫者是自愿与嫖客发生性行为。当然,肯定有妓女只想收钱不想提供性服务,“不劳而获”,这时,比如嫖客先付了钱而妓女突然拒绝服务,这时嫖客强行“履行合同”能不能算强奸?
再比如,嫖客与妓女谈好价钱,但妓女突然反悔,嫖客强行“履行合同”,事毕妓女接受了事前谈好的价钱,那么,妓女是否还能告嫖客强奸?
从李某某案一审判决中看,杨某某的行为就符合上面的情况,中途有反悔和反抗,但事后收下了2000元嫖资。
由于“违背妇女意愿”只是一个笼统概念,“意愿”看不见摸不着,司法上只能通过口述或者其他证据证明。此外,在我国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按司法原则,违法行为中当事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失去部分保护。
妓女收下了嫖客的钱,就表示她承认了性交易。如果在性行为当中有纠纷和冲突,其实不是否定交易,而是在履行合同内容当中的细节纠纷和服务质量纠纷,也就是说妓女不是不同意性行为和性交易,而是不同意性行为中的具体方式和细节。所以,这些内容纠纷不能视为妓女从整体上拒绝性交易,也就是说,不能因性交易中途的纠纷和冲突,而认定性行为本身违背了妓女的意愿。
从法理上可以认定,只要妓女在性行为过程完成后收了钱,就认定她承认了性交易的是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同时,不能认定性交易中在性交这件事上违背了妓女的意愿。
简言之,妓女只要在性行为完成后收了钱,就不能认定嫖客的性行为是强奸。
在一般商品的买卖中,也可能存在买卖双方的冲突和纠纷,这种冲突和纠纷也可能发展成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伤害,如果在人身伤害之后,双方继续履行和完成买卖,那么,法律不可能因为存在人身伤害,而认定这次买卖不是平等的商品交易,而是伤害方的一次抢劫。——伤害是伤害,买卖是买卖,先发生的人身伤害不可能把随后继续完成的买卖交割,变成一次抢劫。
嫖客对妓女的暴力身体伤害,如果不是合同中的约定内容(SM服务),应当以伤害罪论处。假如嫖客偷了妓女的财物,让妓女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妓女可以告嫖客盗窃罪,但这不可能让嫖客沦为强奸犯。同理,假如嫖客殴打了妓女,让妓女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妓女可以告嫖客故意伤害罪,但这同样不能让嫖客沦为强奸犯——尤其,假如妓女在性行为结束后还收下了嫖客的钱!
五、一审要么是错判,要么是确认“嫖内强奸”
因被打而叫屈的妓女不是不同意性交,而是不同意被打,或者另一种叫屈的妓女不是不同意性交,而是不满意成交价格——这种情况尤其在妓女收下嫖客的钱之后,就可以百分之百地确认。
那么,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可以保护妓女,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但不能是通过判嫖客强奸的错误方式来保护妓女。因为这不是公平地保护妓女,而是单纯而又冤枉地重罚嫖客。
侵什么权,判什么罪。
强奸犯侵害的是妇女的性权利。而嫖客与妓女的关系一旦认定,嫖客与妓女之间就属于在合同关系上,自由自主地允许相互行使性权利,双方的性权利都受这种契约的约束和保护。所以,嫖客可能侵害妓女的财产权、生命权以及除了性权利之外的人身权利,但嫖客不可能侵害妓女的性权利。
一句话,嫖客不可能强奸妓女,除非法律认定他不是嫖客!
以上是从纯法理的角度,分析并结论出“嫖客不可能强奸妓女”,也就是说,我们不应当在一份判决中,事实上认定了卖淫嫖娼,又判嫖客强奸了妓女。
所以,如果我的法理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要么是错判,要么就是等于承认中国法律允许“嫖内强奸”这种违背法理的司法认定!
其实,在李某某案中,不判强奸罪,杨某某并非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如果她确系遭受了殴打,可以告被告人故意伤害罪,并请求民事赔偿和精神赔偿。至于她做了5个人才收到2000元的嫖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于我国法律不保护违法利益,她吃亏的钱是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索到的。
至于打击犯罪,李某某等被告涉嫌危险驾驶罪、聚众淫乱罪等,公诉机关都可以依法起诉!
六、确认“嫖内强奸”会产生不良法律后果
我不清楚世界上是否有哪个国家会在法律上确认存在“嫖客强奸妓女”,如果没有,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算不算制造了中国特色的“嫖内强奸”概念呢?
“嫖内强奸”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婚内强奸”。事实上,我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判例上,都未曾支持过存在“婚内强奸”。 1997年上海的王卫明事件,被人议及“婚内强奸”是因为法院已经判决夫妻离婚,只是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的情况下,王卫明被诉强奸罪成立,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相仿于“嫖客不可能强奸妓女”,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帝利和泰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州,都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丈夫不能是强奸罪的主体”,也就是明确保护“婚内的性权利”。
一句话,丈夫不可能强奸妻子,除非法律认定他不是丈夫!
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并不意味着妻子在家庭中失去了保护,《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可以保护妻子,而丈夫的人身侵害行为也有《刑法》可以适用。
虽然,我国法律认定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所以不可能出台法律来保护“嫖内的性权利”,但也不必矫枉过正,用不适当的强奸罪来重罚嫖客。只要按一般法律原则可以认定被告主体是嫖客,就不可以再判处其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用强奸罪重罚嫖客,与法理相悖,显失公平正义,并且变相鼓励了“仙人跳”之类的违法敲诈行为,令妓女可以肆意告嫖客强奸,或者以诬告嫖客强奸的方式逃避法律对自己卖淫行为的打击。
如果李某某案一审成了一个不良判例,如果它确认了“嫖内强奸”的存在,那么,不法分子可以利用卖淫女肆意敲诈:只要在性行为过程中有意制造纠纷、毁约、加价等来刺激嫖客,嫖客一旦稍有打骂就可以以强奸相勒索。因为有李某某的著名判例在,“打妓女就是强奸”成了金科玉律,嫖客就只好掏很多钱来避免牢狱之灾。
有人会说,重判嫖客没有什么不好。这与提倡贪官一律杀头无异,只是一种道德义愤,而不是现代的法治精神。
法律要公平、正义,既不轻纵,也不重枉。
以不恰当的判例确认“嫖内强奸”,宣判嫖客以强奸罪,就好比判小偷贪污,强盗渎职,驴唇不对马嘴,让司法成为笑话。
倍魄
2013/10/5
作者:
狼协
在
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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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三案件已经爆出,是酒吧边上的北京林业大学(纠正)
海归主坛
2013-10-15 周二, 00:43
李天一案涉事酒吧第三起轮奸案华丽登场。。。
海归茶馆
2013-10-12 周六, 03:03
[转帖]李天一案背后到底有啥“政治漩涡”?
海归主坛
2013-10-12 周六, 01:10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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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魄: 李某某案一审是错判?还是确认“嫖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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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5697 Byte) 2013-10-08 周二, 12:14
(2805 reads)
(转):几个失足妇女对李某某案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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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在多城
- (2719 Byte) 2013-10-11 周五, 21:28
(675 reads)
419+给零花钱,算卖淫嫖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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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_ad
- (2 Byte) 2013-10-09 周三, 15:17
(928 reads)
这么说,罪更大,又嫖又強奸加上欲加的藐视法庭。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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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Skywalk
- (0 Byte) 2013-10-09 周三, 08:12
(823 reads)
不是说 5被告都没有亲口承认强奸吗,都说是玩玩,但是其他四个被告律师都很配合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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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
- (267 Byte) 2013-10-08 周二, 22:56
(1035 reads)
这个“不是说”到底谁说的啊?公检法怎能允许那几个不按政府的预期让他们在认罪书上签字画押就给他们轻判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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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294 Byte) 2013-10-09 周三, 07:39
(862 reads)
那就连言证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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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19 Byte) 2013-10-09 周三, 04:50
(962 reads)
如果公检法的同志允许这几个轻判的小子只留下承认“嫖娼”的言证就给他们轻判,那真是太善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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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0 Byte) 2013-10-09 周三, 07:42
(800 reads)
真要是有上面大领导的意思,此案就不会这么热闹了。你看薄案有这么热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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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在多城
- (91 Byte) 2013-10-08 周二, 23:20
(835 reads)
早些时候许多人转讨论法理的帖子(虽然里面也有谬误),也好过自愤填膺的口水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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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iya
- (0 Byte) 2013-10-08 周二, 19:13
(874 reads)
这种讨论对给后来者树立更符合法理原则的司法过程和判决应有些帮助,但以此为小李抗辩帮助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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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0 Byte) 2013-10-08 周二, 19:34
(822 reads)
是,律师才有资格抗辩;我说的是在论坛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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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iya
- (0 Byte) 2013-10-10 周四, 20:32
(615 reads)
关键证据是其他那几个同伙,或许受到某方压力或许同意认罪轻判的交易,连其证词都顺从了“强奸”的控告,使做无罪辩护的很难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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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114 Byte) 2013-10-08 周二, 16:56
(887 reads)
如果承认物证高于言证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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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92 Byte) 2013-10-08 周二, 17:08
(886 reads)
若有“代价”,显现的恶果可能是长期的,但眼前维稳的必要却很现实。在这一点上,法院自然有它自己的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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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232 Byte) 2013-10-08 周二, 17:34
(802 reads)
法律是人需要守住的底线,道德是人仰望的目标。道德义愤者越多,社会才越有希望,一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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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kingBird
- (26 Byte) 2013-10-08 周二, 14:22
(906 reads)
即使从法律上讲,强奸罪成立,被告怎么狡辩也抹不去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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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忌
- (0 Byte) 2013-10-08 周二, 17:11
(858 reads)
狡辩个屁,明明是大冤案,就不许明眼人为他们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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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
- (0 Byte) 2013-10-08 周二, 22:57
(854 reads)
打了、轮了、都上了,丁点儿都不冤。判5年合适,多判的5年是他妈招的。所谓的“明眼人”要明白,恶人必须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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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忌
- (0 Byte) 2013-10-09 周三, 00:18
(872 reads)
打上引号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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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iya
- (0 Byte) 2013-10-10 周四, 20:33
(601 reads)
这个“言证”是那几个轻判的小子提供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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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122 Byte) 2013-10-09 周三, 07:44
(1013 reads)
不仅这几个小子提供,中途离开的大学生李某也有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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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忌
- (0 Byte) 2013-10-09 周三, 11:58
(845 reads)
又被本家大哥给过一道。看看这傻小子交的这帮朋友,真是墙倒众人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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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54 Byte) 2013-10-09 周三, 16:33
(824 reads)
喜欢众星捧月的感觉罢了,还必须花钱买面子;他朋友现在怎么想?——跟着真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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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iya
- (0 Byte) 2013-10-10 周四, 20:37
(576 reads)
问题是许多要求按强奸罪判处的道德义愤者罔顾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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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协
- (212 Byte) 2013-10-08 周二, 15:58
(817 reads)
小李可能象1983年的“迟志强”,那时侯一个跳贴面舞被判五六年流氓罪的青年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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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C
- (42 Byte) 2013-10-08 周二, 12:57
(800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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