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31st, 2007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郭英华* 吴海梁
关键词: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分类回收 集中处置 处置收费 惩罚性赔偿
医疗器具的大量生产和大量消费曾经是20世纪经济增长的推动力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体现。然而,由于对医疗废物随意排放或处理的危害后果了解不深,各国在追求国内经济发展时忽略了对医疗废物的严格管理,出现了非法处理、焚烧设备和处置场所的不足等问题,导致其对社会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于1983年由欧洲19个国家34人的工作组提议并发出通知,强调要系统地研究医疗废物处理、处置 的重要性。1989年制定的《巴塞尔公约》,将“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列为“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中Y1组,其危险特性等级为6.2级,属传染性物质。
在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的医疗废物。据调查统计,我国大中城市医院的医疗废物产生量一般是按住院部产生量和门诊产生量之和计算,住院部为:0.5~1.0千克/床·天,门诊部为:20~30人次产生1千克。2003年春天,一场突如其来的SARS灾难,暴露出我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重的不足和缺陷:医疗废物管理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制度;医疗废物分类不明确,缺乏严密的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的收费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必须完善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对医疗废物的称谓不尽相同。生活用语一般为“医疗垃圾”,法律术语一般为“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国外资料也基本上翻译为“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甚至很多学者在同一篇文章中同时使用二者。虽然各国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名称不同,但是各国对“医疗废物”或“医疗废弃物”两个词语的理解等同,即都认为是指医疗机构产生的、需对其进行强化管理的一种固体废物。笔者根据2003年6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将其统称为“医疗废物”。其中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有以下特点:
第一,高危险性。医疗废物含病菌是普通生活废物的几十、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对人体存在直接和间接的危害,包括致癌、生殖系统损害、呼吸系统损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及其他许多方面。
第二,处置专业性。医疗废物的高危险性决定其处置必须由专业人员采用特定技术手段完成,否则易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所以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由具备专业资历的专门单位承担。
第三,难消除性。在环境中,医疗废物很难被彻底清除,处置难以利用环境自净能力,其污染环境较“稳”,呆滞性大,各种化学物质不易为环境吸收转化,危险性难以消除。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危害性将医疗废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无害废物,即类生活废物,约占医疗废物的85~90%。另一类是有害废物,约占10~15%, 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比较宽泛,主要对全球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起到宏观指导作用,为各国医疗废物的分类提供参考。
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立法的基本架构
1982年,中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1989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标志着中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其颁布不仅填补了环境立法方面一项空白,而且还为今后制定和修改环境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立法模式。 2001年11月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感染管理(试行)》中规定: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毁形,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社会。2003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目前对医疗废物管理最新的一个全国统一实施的条例,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空白状况,增强了其权威性,将使相关部门能依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也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多新的监督职能,使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更进了一个层次。同时,各部门还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为加强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医疗废物管理立法的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于医疗废物分类回收的规定,但仍存在分类回收率低,效果不佳,甚至存在很多医疗废物直接混入生活废物的问题。大部分被众多的拾零荒者捡出,卖给个体户或废物回收部门,另有一部分则被医疗单位的勤杂人员以“增收”为借口出售。这些医疗废物有的被作为原料再生,被个体户作为谋利的材料,甚至做成儿童玩具回流到市场,造成二次污染。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分类回收管理不严。一些医疗单位没有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而医院感染管理职能科室没有直接参与规范性操作和监督检查,这会给社会上一些不法商贩以可乘之机,造成医疗废物回流市场,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极大隐患。另一方面,环境意识的缺乏。很多医院领导只重视医疗质量和经济效益,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致使医疗废物混入到生活废物中。
我国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有专章规定集中处置法律制度,但目前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城市还很少,集中处置率低。我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领域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除广州、杭州、沈阳、大连等少数城市对医疗废物实行了集中处置外,大部分地区医疗废物由各医院分散处置,处置水平和效果参差不齐,很多不达标的医疗废物焚烧炉还有很多未拆除, 锅炉焚烧废物的现象还未杜绝,无证处置医疗废物的企业还未取缔。
造成目前一些集中处置企业无法获得利润而倒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经济利益驱动。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注意力主要在日常业务管理、学科建设、医德医风及经济创收方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尚未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集中处置企业由于收不到医疗废物,不能获得基本的经济利润,不能提高处置企业的积极性,因此不愿投资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这一行业。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集中处置制度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的政府不惜牺牲长远的环境资源,对辖区内的无证处置企业实行某种保护,目的是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增长指标,以显示地方领导的政绩,说到底也是利益驱动使然。加上环保部门执法权十分有限,执法力量薄弱,人员和设备缺乏,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处罚手段很难对无证处置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也难以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形成有效制约。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上没有具体规定,第54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责任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如果直接按照损害进行赔偿远不合理,因此建议建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
(三)国外医疗废物管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发达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医疗废物管理法律体系,以循环经济作为医疗废物管理立法的理论指导,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法制管理,做到医疗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真正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从国外立法的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污染者负担。污染者负担原则早已被现代环境立法所采纳,即所有造成环境损害的人都要承担责任去治理污染、恢复原状,这一原则使得污染者将环境恶化的成本内部化,这一原则在医疗废物管理立法中得到应用。第二,全面管理。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医疗废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盘考虑环境、社会、经济和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平衡,因此法律上规定了卫生保健、环保、环卫的执法部门及社会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在明确划分责、权、利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发挥团体合力,对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第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发达国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已经积累了较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处置固体废物的先进经验和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国外医疗废物管理立法的经验,对我国相关立法有以下启示:
第一,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需加强全过程管理。目前我国对医疗废物管理缺乏全过程管理,没有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以至于医疗废物出现管理上的不严密。因此,需要加强全过程管理。
第二,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需注重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我国医疗单位小型的医用废物焚烧炉还有很多未拆除,锅炉焚烧废物的现象还未杜绝,无证处置医疗废物的企业还未取缔,对无视者的处罚在有关法规中还未规定严格措施。并且,到目前为止仍有很多医疗单位没有纳入集中处理的行列。
第三,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需加强法律责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了以违法为前提条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以及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侧重于危害或重大事故发生后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没有顾及到排除危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的分配。
二、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应明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应以循环经济为立法理念。循环经济是以物质和能量的高度循环利用为显著特征的,由“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组成的闭路型经济。对于医疗废物而言,虽然回收利用的成本比简单填埋高得多,但从循环经济的角度以及材料的整个生命周期分析,回收利用具有更远的战略意义。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意义就在于:医疗废物仍包含一部分可回收利用的资源,所以需引进生产产家回收制度;但医疗废物作为一种危险废物,则必须由环境保护部门或相关部门指定的产家回收,这有利于节约原材料,减少废物总量对环境的压力,避免二次污染。另外,国内外经验表明,投资于人民卫生健康的收益远高于在健康不安全条件下的损失,是最有效益的。近几年来,由于医疗废物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人民的环保意识日益强烈,对身体健康及生存质量也愈加关注。因此,注重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投入更多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可以使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得到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第3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一规定就是三原则的体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也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原则。“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原则,在环境法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决定了医疗废物管理以循环经济作为其价值的重要体现和管理的最终目标。其中,减量化的实现需要医疗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也是医疗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应达到的目标之一。医疗废物管理以循环经济为理念,能使医疗废物尽可能少地排放到自然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获得较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同时通过对医疗废物的再利用、再使用,使人类能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对有限的地球资源的破坏,达到自然资源的再利用。因此,循环经济理念对做好医疗机构环境保护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目标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二)完善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我国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医疗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一系列制度,是保障医疗废物管理政策有效实施的强有力的手段。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将医疗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理、处置过程变得更加透明,预防非法处理,并严格进行善后管理,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污染。它以一般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基础,还有一些医疗废物管理的特殊制度。针对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主要从分类回收制度、集中处置制度、处置收费制度和法律责任四方面来完善我国现行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医疗废物的全过程管理问题。
1、建立生产者负责分类回收利用医疗废物法律制度
医疗废物分类回收是指根据医疗废物的成分及能否再回收利用,把它们逐一分类,再按医疗废物成分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回收和无害化处置措施。为了强化医疗废物减量及回收利用,从而阶段性地减少填埋和焚烧,形成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社会,除了政府和消费者的责任以外,需要给生产者赋予对制造的产品进行回收利用的责任。因此,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中可以引进生产者负责回收利用制度。例如国家可要求生产一次性输血、输液器的厂家将产品包装箱加工成防水、防刺、防漏可再利用或可回收使用的输血、输液器的容器。对这些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废物,实行生产者负责回收法律制度。法律法规强行规定回收时间表和回收率,保证其回收利用。但命令和控制手段要求生产者被动执行会导致效率不高。为了让生产单位自律地减少污染,在采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措施外,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来诱导医疗废物的减量化。例如政府可以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医疗器具、材料、容器向生产、进口者征收相当于该医疗废物处理费用的款项,将环境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使环境成本内在化,并合理分配环境费用,提高产品的友好环境性。同时对可再回收利用的医疗器具的生产单位推行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其发展。在销售可回收利用的医疗器具时,除基本价格外还要交抵押金,生产者回收利用时退还抵押金,促使医疗卫生机构能自觉将使用后的医疗废物直接运回产家回收利用。在注重分类回收的时候,应将重点放在具有高度危害的那部分医疗废物上,做到既不过分夸大需焚烧的医疗废物又要确保对健康有害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
2、完善我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法律制度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就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为了完善我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法律制度,使更多的城市加入到集中处置行业,彻底改变我国传统的分散处置,有必要对此加强管理。因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严格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国家一方面要健全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许可经营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对无证经营者规定严格的处罚措施并严格执行,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处置企业,保证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另一方面要创造适度竞争环境。政府在组织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时,应本着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原则,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条件,以招标的形式吸引相关企业投标、竞标,从中选定最适合和最有保障的企业签订行政合同。企业通过竞标获得政府的补贴和财政优惠政策,而资金的投入和运作则由企业自行决定,同时企业应当完成对政府所做的承诺。政府应对符合环境要求、上规模、有技术、条件成熟的企业适当扶持,树立一批示范性医疗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而对设备虽然合格,但仍处低水平的小企业严格监督检查,避免由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技术不过关而引发二次污染。
第二,配套执行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开展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发现医疗废物污染隐患,掌握医疗废物污染信息,使人们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不断加深,提出医疗废物去向管理对策。在对医疗废物去向合理性、危险危害性分析及其对周围环境影响等方面全面认定的同时,实行医疗废物去向许可证制度和动态申报制度。通过医疗废物信息管理,大大减少医疗废物的不合理流向,为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打下坚实的基础。管理部门可借助环保网或医疗网实现信息管理的网络化,完善医疗废物网络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市级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市级网络申报系统。
第三,鼓励企业介入,实现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对医疗处置企业加以管理,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民事主体,独立承担项目的运营风险和享受运营利润,这有利于提高企业运作效率,有利于同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政府对项目拥有宏观管理、调控等权利,不需进行项目建设投入和财政支出,不必承担项目经营风险和债务责任。通过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化,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降低政府成本,减轻政府负担,调动全社会投资医疗废物处置产业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政府抽出更多资金和精力从管理、经济政策、技术以及运行机制角度进行宏观调控,达到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多管齐下。
3、建立合理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法律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即医疗卫生机构与集中处置单位签订代为处置合同,医疗卫生机构按排放数量以及污染物性质等标准付以一定处置费用,集中处置单位负责进行医疗废物的处置。
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医疗废物处置应按床位计费。按医疗床位数计费在运行中有很多优点: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床位数基本是固定的,实际占用床位数也可从医疗卫生机构获得,所以无论按实际床位数还是按实际占用床位数,都不需要每天核定一次床位数,操作简单方便;按床位计费后,医疗废物处置费只与床位有关,而与医疗废物量的多少无关,这样就从制度上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将所有医疗废物真正按医疗废物处置。现有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处于保本微利的水平,按床位计费可以足量收取处置费,保证处置企业的运作成本。按床位计费方式中,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规模和可行性报告中的生产能力,利用下列公式成本和收费核算:
年基本处置费收入(Fb)=(1)
显然Fb只能维持处置中心无效益运行,不符合市场规律,应在Fb的基础上加入环保治理产业基本静态利润率15%~18%,并以当地的恩格尔系数Er作为地区间经济差异的调控依据,则有年实际处置费用Fa:
年实际处置费用收入(Fa)=Fb+(0.15…0.18)Fb+10%(0.5-Er)Fb (2)
(2)式中第一部分为基本处置费用Fb:第二部分为基本静态利润;第三部分为地区间经济差异的调控,当恩格尔系数Er<0>0.5时,第三部分为负值,可适当减少收入,减轻当地居民负担。调控范围在10%以内。
最后,根据以下公式得出单位病床收费价格(Fo):(3)
(3)式中:A为医疗单位病床占住率,B为单位病床数量,I为医疗单位类别。
本工程实例为我国北方地区某市所建的地区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该市是重要工业城市,人口比较密集,所辖各类医疗与科研、卫生保健、卫生防疫等单位约有2万余张病床,所属县市运输半径30~120km,据此考虑在市郊选择适合环保要求的土地建设集中处置中心,建立适当容量的焚烧炉统一处置,为临时存储部分待烧废物,建立感染性废物冷藏库,有统一调度室的运输车队(配置适量冷藏车),并辅以办公、后勤服务的建筑和设施。其概要如下:
(1)投资规模 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运行期限30年。分别为:
处置设施 600万元 辅助设施 150万元
运输车辆 200万元 基本建设及土地 350万元
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80万元 流动资金 120万元
(2)焚烧系统选择 经过调研和论证,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推荐热解炉焚烧设施,包括:双套一次焚烧炉、二次焚烧炉、尾气处置装置,日处理量20吨。该设施采用了先进的热解气化技术,双炉交互运行,实现全过程电脑自动化控制,对燃烧炉温、风量等设备运行参数进行最优化控制,采用全分离式热解气化燃烧及烟气急冷、急冷中和除尘技术与活性炭吸附等尾气处理技术,有效避免二恶英等有害气体形成。其各项设计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根据上面所述的方法计算收费标准。在当地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充分考虑当地人民承受能力,确定单位病床日收费为人民币2.2~2.6元之间通过合理设计投资规模,运行成本,可以做到保本微利,以保障市场化运行。 杭州、南京、沈阳等市依据所述的方法计算收费标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约每天2元/床(按实际占用床位数),也取得很好的实际效果。
按床位收费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建议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类别上下浮动20%。对于精神病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少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下浮20%,对于一天24小时连续做手术的医院、一次性医疗废物自行回收率较高的医院、传染病医院等医疗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多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上浮20%。对于没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核定每月医疗废物产生量的前提下,按定额分档计费。
4、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在《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第54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责任只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中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如果直接按照损害进行赔偿远不合理,因此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国家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它最早始于英国,现代以来盛行于美国,主要指加害人在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后还额外支付一部分以惩罚为目的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 的手段功能在于惩罚,而其目的功能却是通过惩罚的手段达到威慑和预防的目的,即通过惩罚,威慑行为人预防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再次发生。医疗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不仅范围广泛,后果往往也十分严重,不但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还会妨碍经济建设,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可以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另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形成一种利益刺激机制,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提起诉讼。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主观上,被告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客观上,有污染行为因而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只要具有获利的主观心理状态就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为防止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过高,需要规定其上限。笔者认为,我国医疗废物污染的损害赔偿不宜在全国统一规定赔偿金额,因为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的获益情况、人民收入状况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如果硬性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数额,则惩罚性赔偿对某些地区的某些医疗卫生机构很难起到制裁和遏制的作用。建议按照比例性原则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之间保持某种合理的比例关系。如根据各省市经济水平,规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补偿性损害赔偿数额的2–5倍。就具体个案而言,法院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实施不法行为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被告获利的情况;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结语
医疗废物管理产业属于公益事业,且医疗废物的特殊危险性质决定了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机制要有别于其他污染物管理,所以,医疗废物管理迫切需要理顺的问题是其投资模式与法律运行机制问题。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是一项技术性强、专业性水平较高的环保产业,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有关政策,逐步实现专业化、规模化、集中式管理是必然趋势。
目前较为可行的是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先期有政府投资,现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与国内外投资企业合作成立新的股份制;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制定收费标准,按照“成本+合理企业利润”的定价原则,企业收取合理的服务价格,确定合理的回报。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先期投资主体为政府,掌握控制权,企业对医疗废物处置公益事业的投资就变得风险小,虽然收益也相对小一些,但可以给处置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因此,这种机制可以作为我国目前医疗废物管理的一种试行模式。
医疗废物处理企业是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以企业赢利为主要目的,法律应规定一定的倾斜性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市场,提供企业赢利的法律机制保障。除了设置收费法律制度外,还应有相关政策和措施相配套,通常做法有:
第一,政府补贴。医疗废物处置具有公益性,政府作为公益维护者之一,应当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提供一定财政补贴,不仅保障企业不亏损,还可适当获利,降低投资风险,解决现实存在的困难。
第二,低息贷款。项目前期投资可采取低息贷款,也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家法律可以规定,用长期低息贷款办法帮助企业治理污染,以鼓励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发展,保障医疗废物处置企业赢利,这实际上是一种间接财政援助。
第三,税收优惠。为了增强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我们可以对其提供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其中的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的投资和经营还应提供投资优惠和更广泛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风险基金制度。为维护公益和保障受害者救济受偿权利,参照国外法律规定,我们建议在医疗废物处置产业建立风险基金制度,由政府牵头,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出资,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设立医疗废物处置风险基金。国家可以规定进入医疗废物处置产业的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医疗废物处置风险预防金,纳入医疗废物处置风险基金管理,政府保证相应基金财政补贴。医疗废物处置风险基金主要提供医疗废物处置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恢复费用和受害者人身财产损失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