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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又是被钱搞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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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又是被钱搞定了   
所跟贴 民事部分没意见,但是刑事部分只按交通造事,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有点太轻了。 -- lpspace - (18 Byte) 2009-5-23 周六, 01:08 (403 reads)
和煦的阳光





头衔: 海归上士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5/04/05
文章: 1163

海归分: 1855





文章标题: 是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前二者不说清楚,容易混淆 (541 reads)      时间: 2009-5-23 周六, 01:41
  

作者:和煦的阳光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刑法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其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是“交通肇事罪”

两个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是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说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容易有歧义。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践中确实包括“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多适用于故意开车乱撞人的。飚车醉酒等情况,如果适用这个,好像还没有明确的解释来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来区分。当然如果这次能到高院,就此类事情出个解释,哪怕适用于一百三十三条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也好。

不过检察院已经已交通肇事罪来公诉了,还赔了钱,估计到不了高法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33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作者:和煦的阳光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上一次由和煦的阳光于2009-5-23 周六, 05:55修改,总共修改了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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