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员工想炒公司, 客气点提前一个月, 恶劣点转身走人就是. 大不了赔一个月. 这位问,哪美国也不是这样吗?可前提是美国有social security, 有reference check, 讲究诚信.你在行业里名声搞坏了, 以后工作就难找了. 所以员工还是比较小心留后路的. 而且美国的法律毕竟还是比较公正的. 而中国这种对员工没有一点约束力的法律的确会对中小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好好的一个科研项目, 做到一半, 工程师过来一交辞职书你登时傻眼. 大公司还能抗一下, 小老板难.

2.企业几乎在一夜之间失去了用工(辞退)员工的自由. 我们回到了七十年代. 法律上好像是说不能非法解雇员工.可什么是非法?至少已有两家企业告诉我(都是可怜的外企.)他们有中不浏邱,混饭吃的员工炒不掉. 还要把他请回来, 且赔两年的官司钱和工资. (这是深圳新劳动法前的判例, 但据说法官是按照新劳动法来判断的. 一个公司只要有一个这样的人, 还让别人怎么工作啊. 员工的最佳选择就是得过且过,混饭吃. 企业很快失去竞争力.

3.让员工决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搞大民主应该在国家, 而不是公司. 你说让工人决定要不要弹性工作制,要不要加10%的工资,是不是本末倒置. 毕竟公司是老板的公司, 老板应该说了算, 而不是伙计. 恶法说是要员工与公司共同协商解决.可写法的猪脑袋居然没有写如协商不成怎么办?好在广东人大还有几个脑袋清醒一点的, 据说将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公司.

4.无定期合同根本就是个养懒人的合同. 应该一纸合同在手, 只要不犯大错, 不进牢监,他就可以永远泡下去. 以后, 炒人要远难过于"下床".

5.国家与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工伤意外责任一点不留地全要企业承担下来. 人有旦夕祸福, 一人出事,整个企业都可能被拖死.by the way, 得了病的人, 失去了工作能力的人是不能炒的噢!不仅要保险赔着, 而且你还得给他发饷.

6. 因为劳动法律实行的台阶太高 (象我们中国的所有法律一样.),最后一定中小企业要么拖垮, 要么债多不愁干脆不理他娘的.搞定当地劳动局后, 劳动者还是得不到保障. 而大企业, 外企则成了众矢之的.认认真真去守法, 老老实实被拖垮.
7. 企业要么死, 要么逃. 劳动者就业问题更加严重. (现在根本不是什么民工荒,而是工资没有吸引力. 多加50-100 块, 保证不缺人手)

归根到底是中国还没有到实行这种高规格的豪华版"劳动法’的阶段. 中国就是个第三世界国家. 我们有的就是廉价的劳动力. 结果用这种恶法把我们的核心竞争力限制死,去搞什么转型, 亚洲采购中心简直是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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