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November, 2003

案例分析: 《仰融案的烟雾、内幕和真相》 (转贴)

Sunday, November 30th, 2003

《仰融案的烟雾、内幕和真相》  冼岩  仰融在美国起诉辽宁省政府,这是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其过程曲折婉转、波澜迭起,更使得媒体趋之若鹜。但是,相关评论报导,大多如矮人看戏,或人云亦云,或纠缠于细枝末节,视事实真相如不见。他们不是隔着太平洋隔靴搔痒,就是坐在象牙塔中不着边际;真正的明见之士,往往顾忌于种种利害牵扯,三缄其口,明哲保身──这是今日中国言论界之现状,不独仰融一案为然。  一,缘起  关于仰融案的起因,各方面分析报导不少,什么“仰融向辽宁省政府申请MBO未果,激化矛盾”、什么“仰融将中华车发动机项目放到浙江宁波,惹怒辽宁省政府”、什么“华晨汽车与宝马合作项目敲定,辽宁省意图独揽利权”等等,种种说法,都只是着眼于枝节表象,未能正中鹘的。   整件事当然是由辽宁省政府主导,是由辽宁省政府要求收回国有产权、将仰融剔除出局而引起的。人们难免奇怪的是,仰融作为风云一时的企业家,一直依托辽宁,且一度以 国有企业自居,其与辽宁官场的关系,应该是水乳交融,既紧密、又牢固,何至于弄得 如此双方势同水火、后者必欲去仰融而后快?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以中国国情论,只要仰融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关系仍在,公开报导所论述的种种理由,就都不足以使事态走到今天地步;一旦仰融的官场脐带不再,即使没 有上述种种情事,事态仍然有可能迟早会走到这一步──这就是中国民营企业普遍植根的现实土壤。   因此,仰融案发的关键是仰融所一直赖以生存发展的官场脐带断裂了。为什么会断?公众视力所及,唯一可联结起来的线索是此前慕绥新、马向东案所引发的辽宁官场大换班 ,这似乎才是后来一切的滥觞源头。   从时间看,慕绥新、马向东案引发的辽宁省官场大地震剧烈于2001年中;仅仅一年之隔 ,就发生了仰融与辽宁省政府股权之争,仰融被解除职务,于2002年五月出走美国。   一朝天子一朝臣,时间顺序本身就说明了很多东西。辽宁省政府官员大换班,仰融的官 场依托不再,昔日的靠山成了今天的软肋,原来的倚重成了现在的薄弱环节;仰融必须重新打造自己的权力关系网,重塑脐带。   本来,这也没什么,这种情况在中国并非仅见,许多人都能顺利完成关系网再造工程。 仰融的核心经营理念是“造船沉船”理论,现在他自己所依托的权力之舟沉没了,他大 可以再造一个;关键是他是否还有足够的清醒、足够的危机意识,足够的决心,愿否付 出足够的代价?   熟悉在中国建立省部一级关系网运作和奥妙的人,可能不会对仰融的跌汤起伏太感意 外。要想从无到有建立起这样的关系网,投入是巨大的,要求是持续的、并且是全方位的。它包括金钱、时间、精力,甚至人格和尊严的投入。随着中国式市场经济的成熟, 权钱交易中的卖方市场也日渐分明。金钱要换得权力合作,不但需要投入,而且需要中介、需要时机,这是对中国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最大考验。深悉中国国情、并于此中一步 步走出来的仰融,不可能没有再造权力之舟的愿望;上述付出,对仰融来说也都不是问题。但从最终结果看,仰融似乎缺乏足够的决心,也没有付出足够代价的意愿。   仰融的问题是,上述种种他本来早已经付过了,突然的变故使得原来一切付出都打了水漂,需要从头再来。这等于要为同一件货物支付两次账单,相信大多数人都难免心存芥蒂。何况,仰融本人已今非昔比,自我预期也已与原来大不一样;他可能被一时的成功 和荣耀所迷惑,过高估计了自己,低估了对手。更重要的是,仰融所要面对的,又是绝对不应被低估的对手:以薄熙来为首的辽宁省政府。   可以设想,仰融与辽宁省政府有关要员的实质性接触很不顺利。双方都自恃谈价能力, 不愿意作出能令对方满意的让步。在成熟的卖方市场条件下,官府一方多的是替代交易对象,它当然胸有成竹、会家不忙;而自视过高、自我膨胀的仰融,终于错失了打造新 的权力之舟的机会,最终被辽宁省政府“接收”大半股权、流落海外。自古商场官场即 如战场,它就有这么残酷。   和中国千千万万“先富起来”的人一样,仰融依托权力走到今天,本来他也可以一直走下去,但慕绥新、马向东案使他所搭乘的权力之舟覆没。因为种种原因,仰融最终没能及时打造出新的权力之舟;于是他紧随旧船覆没而落水──这应该是仰融一案的事发真相。   二,仰融的猫腻和困境  仰融在回答搜狐网民问题时说:“部分网民还有仇富心理,认为富者都不是好人,这不是事实”;他自称1990年起,以购买原始股起家,是中国股市初创时期的得益者。   但以仰融事业发展之迅猛,及其与官场和国有资产距离之接近,任何深悉中国国情商情的人,都能从中读出猫腻、读出“化公为私”的轨迹。   仰融一方面在美国直接起诉辽宁省政府,一方面又“留有余地”,作出种种动作姿态, 表示希望与辽宁省政府协商解决。仰融的“留有余地”,并非出于善良或善意,而是不得不然。一方面,他自己在国内有许多动作上不了台面,屁股没擦乾净,也不可能完全擦乾净;另一方面,民不与官斗,仰融的能量还没大到可置辽宁省态度于不顾;何况, 在美国起诉中国政府机构,得罪的非只一个辽宁省,而是整个中国政府。   关于自我清白,仰融还有一个说法:“凡有贪官或企业家外逃,必定带出一批贪官,一 年多来,辽宁查不出我有甚么问题,也没有人因我而被抓”──这种说法似是而非,只能混淆视听,不能证明仰融清白。   图为1992年仰融领导的公司成功在纽约上市后,江泽民接见仰融。(资料照片)  确实,贪官或企业家外逃,往往带出一批贪官被抓;但没有带出贪官被抓并不能逆向证明仰融清白。一方面,仰融出走,并非因为自己问题已经暴露,而是财产被“接收”, 自觉安全无保障,不得不走,以走赢得主动;也就是说,这次涉及的,只是股权纠纷, 仰融本身的问题,还有待查证。另一方面,仰融原来所依托的旧辽宁省官场,早已差不多被连根拔起;事过境迁、物是人非后,当然不存在“带出一批贪官被抓”问题。   在山穷水尽之前,仰融不会自暴家丑。判断仰融的作为行径,只能依据仰融发家致富的具体路径、以及当时中国的普遍环境背景。可以肯定,仰融并非圣人──如果大家都玩猫腻,他又恰有此方便,他有什么理由要拒绝呢?   仰融有猫腻不奇怪,没猫腻倒近乎奇谈怪论。这种猫腻是当时大势所趋,其责主要不在 企业家个人;但这却为政府及其官员整治“不听话”的商企人士,提供了便利。   有人说,仰融信誓旦旦,“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如果将来被翻出劣迹,仰融岂不难堪──这一点似乎也可反证他没有说谎吧?   存有这种想法,是公众每每易于被愚弄的思想基础。无论中外,大多数公众人物的典型做法都是:事先把胸脯拍得震天响,事后再来转弯。这方面,布希布莱尔关于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理由堪称典范。设身为仰融想,承认和否认,究竟哪一种更令其难堪?既然赖昌星都可以事后声称自己是无辜的、是受到中国政府栽赃迫害,并且还有人相信,加拿大法庭还予以认定;仰融将来要自圆其说,又有何难哉?在这方面,中西无论观念法律制度,都大相径庭,中国政府很难在海外讨好。要想顺利解决以后诸如此类的经济罪犯引渡问题,中国如其苦口婆心交涉,可能还不如乾脆半公开收容某些国家(如加拿大) 走投无路的国际逃犯,迫其与我交涉,从而建立起新的、切实可行的引渡协议。   象赖昌星这种臭名昭着之徒,也能获得西方法律庇护,可见其所谓程序正义,很多时候就是不要正义;美国的辛普森案,早已为此作了注脚。但是,如果被庇护者是美国逃犯,恐怕庇护国早就被钦定为“流氓国家”或“邪恶轴心”,就像阿富汗、伊拉克──这个时候,西方国家往往又不讲程序正义了。   三,薄熙来的处境和策略  当辽宁省政府“接受”仰融所实际掌控的华晨资产之时,它并没有把仰融视为对手,而只是视为其治下一草民。当然,这个草民多少有些特殊,有些能量,具有一定公众影响 ;但他终究还是治下之民,不怕他跳出五指山去,不怕吃不死他;更何况还有“保护国有资产”这一大义名份?   仰融明白,在中国境内,不管有理无理,个人是无法与一省政府对抗的。因此,在协调不果后,他明智地出走美国,利用公司在美国上市、以及妻子的美国身份,寻求美国司 法帮助,直告辽宁省政府。同时,他也一直“留有余地”,频频回顾,希望问题最终能协商解决。   从事发后种种反应看,薄熙来本人似乎直接参与了案件处理,是此案辽宁省政府方面的核心人物。仰融在美国直接起诉省政府,使薄熙来由以大义名份捏死一只蚂蚁的轻松转而陷入一场或大或小的麻烦,这显然是薄氏所始料未及。   有人说薄熙来颇有朱总理风范,其实两人只在造势煽情上略为相似,其它方面差异很大。 即从煽情造势看,朱薄二人也有功力一流三流之别。同为表演,一流的演出人们惊叹其伟大,三流的演出则可能被指为拙劣。   本来,中国上上下下各级政府、大大小小各级官员,都免下了惹些麻烦、出些差错。只 要一切始终处在权力控制范围之内(就像仰融在北京起诉),那就没有什么,事情就无关痛 痒。但是官司既已打到海外,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不但国际舆论会虎视眈眈,中央政府也 必然为之侧目──这才是薄熙来最不愿意看见的,这也才是仰融所真正追求的压力效用。 […]

音乐系列:零点乐队《永远不说再见》

Sunday, November 30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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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列:零点乐队《爱不爱我》

Sunday, November 30th, 2003

零点乐队《爱不爱我》你找个理由让我平衡你找个借口让我接受我知道你现在的想法而你却看不出我的感受天好黑 风好冷别说是时间把你我捉弄现实的生活难免出现裂缝别说是偶然的一次放纵而我却陷入了困境我好累 我好疼*你到底爱不爱我我不知该说些什么你爱不爱我撕掉虚伪 也许我会好过你爱不爱我我不知该做些什么你到底爱不爱我*唤醒自己也就不再难过我情愿背负所有的罪也不愿见你伤心落泪我情愿忘掉所有的痛再一次面对你无知的冲动Link

音乐系列: La Vie En Rose 玫瑰人生(Ono Lisa版)

Sunday, November 30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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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归黄埔军校》课程《国际贸易》第三章《中国国际贸易的管理、法规和政策》(进出口关税条例)

Sunday, November 30th, 2003

温家宝签国务院令新公布进出口关税条例(全文)  中新社11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  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第十条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原产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第十一条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征收报复性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转关运输货物税率的适用日期,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暂准进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以及暂准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进境的;  (四)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七条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应当适用该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三章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八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第二十条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一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十二条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应当扣除的项目是指:  (一)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二)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第二十三条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要求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五条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第二十六条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十七条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境内生产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费用,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按照本条例规定计入或者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成本、费用、税收,应当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  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  第五十五条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同时废止。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国际贸易》第二章《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2000》(第一部分)

Sunday, November 30th, 2003

最新贸易术语Incoterms 2000简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称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了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  关于Incoterms,看来有两个非常普遍的特别误解。一个是常常认为Incoterms适用于运输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第二个是人们有时错误地以为它规定了当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销售合同中的所有责任。  首先,正如ICC一贯强调的那样,Incoterms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关系,而且,只限于一些非常明确的方面。  对进口商和出口商来讲,考虑那些为完成国际销售所需要的各种合同之间的实际关系当然时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笔国际贸易不仅需要销售合同,而且需要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和融资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项合同,即销售合同。  虽然如此,当双方当事人同意使用某一个具体的贸易术语时,将不可避免地对其他合同产生影响。举例说明,卖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术语时,他就只能以海运方式履行合同,因为在这两个术语下他必须向买方提供提单或其他海运单据,而如果使用其他运输方式,这些要求是无法满足的。而且,跟单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也必然将取决于准备使用的运输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尽管Incoterms对于销售合同的执行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销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许多问题却并未涉及,如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下的免责等。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无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销售合同所需订入的标准条款或商定条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违约的后果或由于各种法律阻碍导致的免责事项,这些问题必须通过销售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国境的货物销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国际商业术语。然而,有时Incoterms也被用于纯粹国内市场的货物销售合同中。在此情况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与进出口有关的条款当然就变成多余了。  二、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连续修订Incoterms的主要原因是使其适应当代商业的实践。1980年修订本引入了货交承运人(现在为FCA)术语,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之前运到陆地上的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毫无疑问,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实物操作,其草拟和表述一直都在改进。  三、Incoterms 2000  在为期两年的修订过程中,ICC尽其最大努力通过ICC各国家委员会吸取了各行业国际贸易从业者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了修订稿的多次修改。令人高兴的是,在Incoterms的这次修订期间,ICC从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馈意见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ICC与Incoterms的使用者之间交流的结果产生了Incoterms 2000这个版本,与Incoterms 1990相比看上去变化很小。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新的版本在下面两个方面作出了实质性改变: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无论是实质变化还是形式变化都是在对Incoterms的使用者广泛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而且对1990年以来Incoterms专家小组(专门为Incoterms使用者提供额外服务的机构)受到的咨询意见给予了充分考虑。  四、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  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所以,如果合同当事方意图在销售合同中订入Incoterms时,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人们很容易忽略这一点,例如当在标准合同或订货单中引用了早期版本时,未能引用最新版本,可能会对当事方的意图是在合同中引用新版本还是早期版本引起纠纷。希望使用Incoterms 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 2000的约束。  五、Incoterms的结构  1990年,为了便于理解,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下表反映了这种分类方法: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发货)——————————————————————————–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F组(主要运费未付)——————————————————————————–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C组(主要运费已付)——————————————————————————–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组(到达)——————————————————————————–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与Incoterms 1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中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EXW——————————————————————————–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  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于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FOB——————————————————————————–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及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及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支付  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为止;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  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由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上述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或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的通知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7 通知卖方  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 除非前项所述单据是运输单据,否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内河运输单据或多式联运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接受按照A8规定提供的交货凭证。  A9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前已知的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港)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A10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A8所列的除外)。  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FAS——————————————————————————– […]

音乐系列: 郭峰陈洁仪《心会跟爱一起走》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从来没有人如此贴近我的心,总有许多许多话想说给你听。从来没有人如此打动我的心,偶尔无心的伤害,全都为了爱。心会跟爱一起走,说好不回头,沧天都变成桑海,谁来成全爱,心会跟爱一起走,说好不分手,春风都化成秋雨,爱就爱到底。也许一切太完美,感觉像在飞,原来快乐的感觉,也可以有泪。所有的人都沉默,除了你和我,只要星星会出现,我的爱不变。为爱打建宽阔的天空(天空),涌起爱有更遥远的梦(遥远的梦)DA DA DA DA DA送给我喜欢的你,我不知道你的名字,对不起,可是我真的想要送给你。Link

音乐系列: 《香港别来无恙 》– 我也不知道谁唱的?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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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列: 刘欢《千万次的问》– 想起我刚来美国那会儿。。。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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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列: 雪村《北京晚上9:30 》–要多难听有多难听!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音乐系列: 李娜《青藏高原》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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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列: 张洪量《你知道我在等你吗》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音乐系列: 张洪量 莫文蔚 《广岛之恋》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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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列: 万芳《那夜》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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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系列: 莫文蔚《他不爱我》– but I do, Emy.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音乐系列: 苏芮《明天还是要继续》

Saturday, November 29th, 2003

歌手:苏芮专辑:蓦然回首歌曲:明天还是要继续对于沉重的往昔,我有太多的眷恋,但我重来不叹息;我不反对你哭泣,为你曾经失去的,但我却毫不迟疑。我不想学习浪费生命,就让我火热的心,象个纯真的孩子,爱我生活里值得去收集的回忆。未来岁月不可期,哀求之余别忘记,明天还是要继续。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