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for November, 2007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系列:巨人网络在美遭集体诉讼 股价已跌破发行价(转帖)

Thursday, November 29th, 2007

巨人网络在美遭集体诉讼 股价已跌破发行价
发布时间:2007.11.29 10: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段郴群
诉讼焦点:巨人网络被指控在招股书上只说明第三季度的玩家人数,并没有清楚地说明第三季度的玩家人数比上一个季度下滑的比例。
巨人网络公司则称已在招股书上用曲线表现了玩家在线人数的变化,并表示同时将积极应诉。
本报记者昨日获悉,刚刚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内网游企业——巨人网络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原告指控巨人网络在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提到第三季度ACU和PCU(平均同时在线玩家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都出现下滑的事实,只在11月19日披露的第三季度财报中才提到。巨人网络公司却表示,公司已经发表声明,全部否认所有指控,并将积极应诉。
本报记者采访后获悉,双方争论焦点是巨人网络没有在招股书上写清楚玩家人数下滑的百分比事实,而是用一个曲线图来表现。而自上市之后,巨人网络的股价已经跌破了发行价,昨日收市报收11.9美元,比发行价15.5美元降低了3.6美元。
指控称巨人网络隐瞒事实
据悉,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已经向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巨人网络以及特定高管和董事的集体诉讼。原告称,巨人网络在10份提交的上市申请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2007年第三季度《征途Online》平均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出现下滑的事实。
2007年11月19日,巨人网络在美国股市收盘后发布了截至9月30日的2007 年第三季度财报,在报告中,巨人网络提到了《征途Online》第三季度平均同时在线玩家人数为48.1万人,比上一季度下滑6%;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为88.8万人,比上一季度下滑17.2%。
原告表示,第三季度的巨人网络玩家下滑事实应该在10月份就知道,但巨人网络一直到11月份才公布,隐瞒了事情真相,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证券法》,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我们已用图表说明”
本报记者昨日致电巨人网络公司,公司发言人汤敏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发表声明否认了原告的所有指控,同时将积极应对诉讼。汤敏还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已经在上市提交的招股书上的第1页、第85页公布了第三季度的平均同时在线玩家人数和最高同时在线玩家人数,而且在招股书的第94页上也用曲线表现了玩家在线人数的变化。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江律师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巨人网络在招股书上只用数据说明第三季度的玩家人数,并没有用数据清楚地说明第三季度的玩家人数比上一个季度下滑的比例,仅用一个曲线图来告知美国投资者,这种具体的数据说明在美国要求非常严格。
股价已跌破发行价
据了解,截至昨日美国纽约证券市场收市,巨人网络的收市价为11.9美元,比11月 1日发行价15.5美元降低了3.6美元。据悉,在11月1日上市开盘之初,巨人网络的股价便涨至18.25美元,11月2日的收盘价更是高达19.2美元。但随后,巨人网络的股价便一路振荡下跌。
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巨人网络的收入来源主要靠《征途》一款网络游戏,收入来源的单一性限制了利润的提高空间,虽然巨人网络第三季度的财报表现不错,但从目前的股价表现看,投资者对巨人网络的信心不足,而目前巨人网络的股价大大低于发行价,投资者投资遭遇损失。

政策法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Thursday, November 29th, 2007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 令
[2003]年 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部长徐冠华
局长王众孚
局长金人庆
局长郭树清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 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 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 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 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 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 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 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 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 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 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 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八章 […]

政策法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Thursday, November 29th, 2007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

提议:海归网五年庆祝——我看了一下,海归网上第一个帖子是2003.1.13日贴的,也就是说

Tuesday, November 27th, 2007

我看了一下,海归网上第一个帖子是2003.1.13日贴的,也就是说到2008.1.13日海归网就5年了。
五年时间也不算短了,大家是不是高一个庆祝活动啊?
具体怎么庆祝,大家提议吧,我只是想起了了,说一声。

附庸风雅系列:北京艺术展回顾当年争取创作自由(转帖)

Tuesday, November 27th, 2007

北京艺术展回顾当年争取创作自由
正在北京举办的一个艺术展回顾了活跃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星星画会",给当代中国青年提供了一个了解前辈艺术家为争取创作自由而奋起抗争的机会。
今天的年轻人知道"星星画展"和"星星画会"的已经寥寥无几。正在北京今天美术馆举办的《原点–"星星画会"回顾展》告诉他们,如果不是一批画家在28年前进行了那场抗争,就不会有中国美术界单元局面被打破的今天。
"星星画展"在"文革"浩劫结束不久和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的1979年举办,"星星画会"则在第二年成立。著名画家、评论家陈丹青说,这批画家对陈腐单一的文艺教条提出了挑战,率先撞开了1949年到1979年文艺专制的缺口。
*近百件作品*
回顾展汇集了星星成员1985年之前创作的近百件作品。李爽的版画《挣脱》表现了一个迎着阳光、双手撑开牢笼铁栅的身躯;王克平的木雕《沉默》展现的是一个嘴被木塞堵住的人头;严力的油画《想着飞》通过一个插着羽翼飞翔在古城上空的女神,表现出作者对自由的向往;毛栗子的《徘徊》描绘的是几个鞋印旁边熄灭的烟头和火柴棍,似乎想表现那个时代人们的苦闷与彷徨。
有些据称"具有颠覆性"的作品其实并无明显的政治含义,可是它们的现代主义表现形式与长期以来只表现工农兵高大形像的宣传品形成鲜明对照,因此不能见容于当时封闭的美术界。
展厅里有一间放映室。年轻观众可以通过赵燕英制作的电视短片加深对"星星画会"和事件过程的理解。
*物质缺乏,思想呆滞*
1979年4月,黄锐等一些年轻艺术家觉得有必要举办一个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有所突破的展览:"那个时候的气氛呢,实际上是中国已经走到尽头,物质是非常缺乏、思想是非常呆滞。传统的东西已经都打碎了,新的东西又没有出来。在所有文化领域里面的一些年青人,都希望能够把这个空白的时代,用自己的作品弥补进去,特别是美术界。"
他们申办展览会的要求被到当局拒绝,于是他们决定露天举办,地点是北京中国美术馆东侧的小花园。但是办了仅仅两天,这个取名为"星星画展"的非官方展览就被北京市公安局查封。此举激怒了艺术家和民主活动人士。他们在当时著名的西单民主墙上张帖了抗议声明。
黄锐说:"在这些大字报前面,我们召开了集会,大概有上千人参加。我们向天安门方向进发。可是走到长安街的时候,几队警队把长安街整个封锁住了。警队的领导说,不可以经过长安街,要走前三门。这样队伍走前三门。因为警队的出现,大部份看热闹的观众都跑掉了,最后就剩下了一些骨干分子。"
最后他们游行到中共北京市委,递交了抗议书。经过北京市思想开明的文化官员刘迅的斡旋,"星星画展"不久后转到北海画仿斋举行。第二年,当"星星画展"举办第二届展览的时候,他们的作品堂而皇之地进入了中国美术馆的殿堂。
*拨动心弦*
45岁的纪录片导演门欣熙当时曾经看过"星星画展"。他回忆说:"那时候,北海的画坊斋人山人海的,围了一圈,那叫一挤。那时候,人都好多年聚集着了,心中有种渴望。他们那些人搞的那些事,就是拨动了你心里的那根弦。而且呢,我觉得他们那代人最有意义的是告诉后人:我们可以说不。"
台湾观众田孟以也被触动了:"虽然说发生在一个我不是非常熟悉的年代、一个不是很熟悉的历史故事,但是呢,有些东西其实还是被牵动着的。不管你是哪一个年代的人,或哪一个年岁的人、什么年纪、生长在什么背景,都有同样的一种心情。"
谈到目前的情况,陈丹青在接受南方周末的采访时表示,真正的多元文艺远未成型。黄锐认为,比较而言,现在发表作品的自由度更大了,但是"整个社会仍旧是没有开化的一个社会。尽管经济上的自由达到了,但是经济上的自由和思想精神领域里的自由,这个落差是非常大的"。
一名80年代出生的观众在留言簿上写道,前辈的努力是"铺好的路轨,让我们这些后辈继续走下去"。

通知:《财富圈》上关于安普若的文章《游的七重境界》(有安普若和其他多张精美照片)

Monday, November 26th, 2007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e1c7ca01000cgf.html
http://tidemagazine.blog.sohu.com/71587649.html
http://www.neeu.com/HTML/info/2007/11/10021676.html

求助:【油画】有谁知道这幅画是谁画的?太棒了!

Sunday, November 25th, 2007

古今中外,各色人物都在这张油画之中。
列宁、保尔、克林顿、伽利略、关公、希特勒、孙中山、撒切尔夫人、李小龙、邱吉尔、猫王、拿破仑、林肯、周恩来、毛泽东、阿拉法特、梦露、本拉登、刘翔、帕瓦罗蒂、小布什、查尔斯王子、慈禧、特里莎修女、齐白石、乔丹、孔子、甘地、斯大林、爱因斯坦、屈原、秀兰邓波儿、鲁迅、邓小平、赫本、雷锋、卓别林、泰森……

是不是数据库出毛病了,怎么海归网早期(2003.8以前)的帖子都没有了?

Sunday, November 25th, 2007

《海归黄埔军校》课程《股权融资》第三章《股权融资》:美国股票的类型

Sunday, November 25th, 2007

美国股票的类型
Corporations may issues two type of stock: common stock and preferred. When speaking of stocks, people generally refer to common stock. Preferred stock represents equity ownership in a corporation, but it usually does not have the same voting rights or appreciation potential as common stock. Preferred stock normally pays a fixed, semiannual dividend […]

东拉西扯系列:【精彩照片】说说北京的污染和上海的非中心化

Saturday, November 24th, 2007

东拉西扯系列:【精彩照片】说说北京的污染和上海的非中心化
  我2005年3月,我去远洋新干线看了一次房,当时都决定买了,但是售楼小姐对我的合理要求一概不予满足,我一气,房子不买了。现在看来当时没买还是对的,因为我前几天又跑那里去看了看,远洋新干线已经成了一个居民区不像居民区,办公楼不像办公楼的社区了。因为那里大部分房子都被小公司买去当办公室用了,所以搞得人声鼎沸,十分嘈杂。根本不适合居住。
  后来,我基本失去了在北京买房子的兴致了。但是前些日子,因为我东西太多,没地方放,也因为在北京希望有个落脚点,放几件西装(不用总是背着了),放一台打印机和复印机(省的总是去打印社了),所以又对买房子的事情蠢蠢欲动了。
  但是前些日子,北京天气一冷,污染加剧,我的上呼吸道就开始大面积发炎感染,从支气管,到气管,到咽喉,到鼻窦,几乎都发炎了,赶紧吃抗菌素和各种中成药,什么清肺抑火,蛇胆川贝液。。。。三天吃的药比我在美国一年吃的都多。
  这让我想起去年在北京大病一场的经历。去年也是污染导致的我上呼吸道感染,高烧了一个星期,耽误了许多事情。人也受了不少罪。我实在是有点怕了。想了想,周末还是不能呆在北京,于是赶紧逃到上海。
  上海的天气好许多,不冷,而且空气污染比北京要好(也已经很严重了)。
  有朋友说,既然这样,你就在上海买个房子吧。可是在中国做生意,北京还是中心。上海毕竟还是一个地区性的中心,不是全国的。上海很适合居住,但是对生意人来说,他可以不去上海,但是不可能不去北京。

歌舞升平系列:血色浪漫片尾 刀郎 新阿瓦尔古丽 mp3

Friday, November 23rd, 2007

CDM系列:温家宝:中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应有的国际责任(转帖)

Wednesday, November 21st, 2007

温家宝:中国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应有的国际责任
2007-11-21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在此间表示,中国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本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中国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温家宝说,中国政府主动采取了一系列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九九0年到二00五年,中国每万元GDP能耗下降了百分之四十七,相当于累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十八亿吨。
一九八0年到二00五年,中国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护等措施净吸收了五十亿吨二氧化碳。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少生了三亿人,相当于每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十二亿吨。
他表示,这些成果来之不易,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温家宝指出,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理念,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并公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中国明确提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任务:
到二0一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二00五年降低百分之二十左右,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百分之十,将工业氧化亚氮排放稳定在二00五年水平。
努力实现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二十,新增改良草地二千四百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五千二百万公顷,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十六左右,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二千二百万公顷。
温家宝说,中国坚持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高产出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期待得到包括东亚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大力支持。

吃喝玩乐系列:【精彩照片】今天买了一副油画收藏,是安迪画的张艺谋和玛丽莲·梦露

Monday, November 19th, 2007

  今天买了一副油画收藏,就是下面这幅,是安迪画的张艺谋和玛丽莲·梦露。今天晚上在丽都的“渝乡人家”请画家安迪吃饭,成交,加上庆祝。

美术作品《张艺谋》(或网上名称为《你们丫该向我献媚啦》,为布上油画,尺寸为110×90cm,为安迪于2001年创作。画框是应我要求配的。

我与我的新收藏品合影
这里是这幅画的介绍。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bb1b9101000bra.html
这里有安迪的其他艺术作品。
http://www.flickr.com/photos/anpuruo/sets/72157603013077493/

边走边唱系列:【精彩照片】中央电视台那个邪楼的最新建设情况

Saturday, November 17th, 2007

2007年11月16日拍摄

2007年4月12日拍摄

CDM系列:碳交易风声水起(转帖)

Saturday, November 17th, 2007

碳交易风声水起
2007年05月24日 18:39 《商务周刊》杂志
  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想法开始于京都。一些人认为,它是有效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合理机制,另一些人认为,它是让发展中国家踏上西方为车头的“京都”列车的诱饵。不管怎样,它确实能给中国自身艰巨的节能减排战略提供资金和技术。
  记者 吴金勇
  HFC争议
  一笔笔获得核准的HFC23分解项目,正在不断冲击着原本就复杂而不平静的京都排放交易体系。
  2007年5月,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签发的CERs(经核准的减排量),签发量为110万吨。以倒叙的眼光细梳,4月,江苏三爱富(9.01,-0.09,-0.99%)中昊化工公司获得签发量129万吨;2月,浙江巨化获得签发量为143万吨……
  按目前欧盟碳交易市场上每吨减排量10欧元左右的价格,这些企业均能因此获得1亿多元人民币的销售收入。然而吃到天上掉下的馅饼,这些企业反而小心翼翼起来。《商务周刊》致电浙江巨力股份时,得到答复是:“公司不接受任何中外媒体有关CDM项目的采访。”
  CDM是《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大有效机制之一,也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减排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或提供相关技术,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以作为自己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实际上是一种国际间的贸易-投资机制。
  HFC23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6种限排的温室气体之一,其他为二氧化碳、甲烷、全氟化碳、氧化亚氮等。HFC23是在生产制冷剂HFC22(传统氟利昂的替代物)时所排放的废气,它的气候变暖潜能值极高,是二氧化碳的11700倍。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06年,HFC23分解项目占全球碳资产项目交易市场的52%。“由于HFC23具有减排的典型额外性和低成本的大减排量,由此产生了极高回报。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众矢之的,毁誉各半。”清华大学核研究院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教授刘德顺对《商务周刊》说。
  今年4月,一家印度的氟化学公司就被美国《新闻周刊》指出了类似行径。印度Gujarat Fluoro chemical公司2006年第四季度,依靠碳信用额度获利3614万美元,公司收入同比增长两倍。然而,增长的利润被其用来修建生产聚四氟乙烯和苛性钠的新工厂,而这两种都是污染物质。
  尽管《新闻周刊》该文中没有提到中国,但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制冷剂生产国。世界现有约30个HFC生产基地,其中超过20个在中国。到目前为止,这些生产企业已全部实施了或正在实施CDM 项目。
  独占如此巨量,必然使得中国的HFC23减排项目被外界指指点点,一些外国人士已经公开怀疑中国的一些制冷剂企业恶意扩大HFC22的产能,只是为了向发达国家卖出伴生的HFC23。
  “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推理之中。”刘德顺认为,如果没有真实的市场需求,一家企业上两条制冷剂生产线,只为在2012年前卖碳减排权,“这在经济上不合算,而且风险太大,上了项目未见得能批下来”。
  尽管如此,中国化学企业的HFC23减排交易,政府并不鼓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告诉《商务周刊》:“实施此类项目虽然能带来很大的减排量,但并不带来先进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直接贡献小。因此,它不是中国政府鼓励的CDM项目。”据知情人透露,正是考虑到HFC类项目的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在2003年和2004年对是否批准该类CDM项目一直犹豫。当时有许多买家的报告都写出来了,卖家中的一些企业也是三天两头去国家发改委打听进展,但政府的态度就是一拖再拖。
  “经过两年的酝酿,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抽重税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刘德顺说。
  2005年出台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共同所有。分配比例如下: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国家只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此后,浙江巨化、江苏三爱富、山东东岳制冷剂企业等的CDM项目也获批准。
  “事实上,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不是中国企业恶意生产的问题,而是一些正常产能也被拦在了门外。”刘德顺介绍,目前的HFC23项目对产能的计算是,从2004年往后退5年,有连续3年生产记录的设备,是被承认为合格CDM项目的前提。从这三年中找出一个历史最高值,作为产能的标准。如果此后有超过这个标准的行为,则会被怀疑有恶意。
  “这种修改使得恶意增产被有效拦住了,但也拦住了市场的真实需求。符合真实需求的新增产量被无辜地拦在了CDM项目减排范围之外。”刘德顺说。
  事实上,作为制冷剂,HFC22在国家上是有淘汰年限的,根据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HFC22产量到2015年将达到最高点,HFC22在中国被允许使用到2040年。也就是说,此类项目今后必然是一种递减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2005年HFC23分解项目仍占碳资产交易市场的64%,而在2006年已经降至52%,从2007年开始将会进一步减少。目前,中国的HFC项目已经大多数卖出或完成审定。
  “HFC只是CDM项目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并不足以对100多个缔约国10多年来充分博弈产生的碳资产市场造成过多影响。事实上,中国还没有真正深入到碳价形成和市场运行之中。”刘德顺说。
  跌入低谷的碳价格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0年前《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刘德顺对本刊解释说:“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碳交易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由于《京都议定书》迟迟没有生效,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各国对于碳交易一直无从下手。
  而CDM项目是针对2002—2012年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减排义务,实施这种项目的理想时间应在2008年前。为争取时间,2001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各方同意启动CDM机制的PROMPT START(尽快开始)程序。
  在“尽快开始程序”的鼓励下,荷兰与世界银行等最先开始动手。“荷兰是一个环保主义很激进的国家。马拉喀什会议召开的当年,荷兰政府就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CDM招标计划。”北京易澄信诺碳资产咨询公司总经理林伟说。林曾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工作,并参加了中国第一个CDM项目 ——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风电领域的CDM项目。
  据她介绍,荷兰政府的招标会邀请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的负责人。他们将招标文件带回国,分发给了各会员单位。最后确定的只有一家,就是内蒙古风电公司。
  “那个老总很有气魄,他说,‘我们不怕花几十万,就算为中国风电融资趟出一条新路来’。当时京都议定书还没生效,国内CDM主管单位也没确定, CDM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具有联合国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也很难找,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林伟回忆说,“几经波折,历时4年,我们才在2005年6月 26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
  此时,中国已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小组办公室主任高广生于当天发来贺词:“天来之能,洁净之源,多方之利,永续之用。”
  辉腾锡勒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45万KW,按照合同,CERs(核准的减排量)的支付价格定为每吨5.4欧元。按总减排量信用额为60万吨计算,该项目实施10年内,将从荷兰政府获得324万欧元的资金。
  林伟对《商务周刊》说:“当时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根据标书要求,只有一个按技术类型分类的最高限价,可再生能源是每吨5.5欧元。我们为了增加中标可能,选择了5.4欧元的投标价格。这也是中国第一次用碳资产换来资金。”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世界银行也一直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最大买家。迄今世行独家管理的碳基金总额超过20亿美元。2002年,即马拉喀什会议的第二年,世界银行开始四处游说。当年下半年,世界银行主管官员来过中国,先后走访国家计委、科技部等部门,但中国政府当时并不支持CDM。
  “我们当时最主要是担心CDM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突破口。”吕学都说,后来解除了这一顾虑,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设置了一系列防范条款,中国才开始积极和大幅度推动CDM合作。
  当时,世行提出的价格是每吨3—5美元,中国政府接受了中间价4美元。世行开始在中国找项目,先后运作了晋城煤业集团、南京钢铁厂等CDM项目。
  经过世界各地早期的碳交易试水后,2005年1月1日,欧洲正式启动碳交易计划,国际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配额市场源于京都排放三机制中的排放贸易机制(ET),主要限于承担减排义务的公约附件缔约方,即主要是发达国家。交易量来自京都议定书授予的碳配额,在这些国家之间自由交易;而项目市场主要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JI类似于CDM,主要区别是交易主体只能是发达国家。”刘德顺教授说,“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都是利用碳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只是货源不同。”
  今天,欧洲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碳交易市场。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首先开始碳交易时,碳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5欧元左右,此后开始上扬, 2004年达到6欧元,到2006年4月上旬,每吨价格超过了31欧元。2006 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总额达到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13亿吨。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 2006年的交易量超过前一年的4倍多,达到4.5亿吨。
  然而,2006年4月27日,欧盟碳价格日跌幅25%,至19欧元。这是自欧盟碳交易计划于2005年1月启动以来最大的单日跌幅。
  “当时碳价格之所以大幅下挫,是因为最坚定的减排国家英国和德国透露消息说,本国减排目标依靠本国自己就可以完成,没有必要从国际市场购买。这直接导致了许多手持减排量的国际买家和中介机构大量抛售,碳价崩溃,最低跌至每吨9欧元。”刘德顺说,“这一下跌趋势至今仍未恢复,目前价格为10欧元左右。”
  这次碳价崩溃的另一版本是金融资本的打压进入。金融资本的参与,改变了碳项目市场买家的角色转换。在此之前,日本是最大买家,占2005年全球总成交量的43%。2006年后,欧洲国家开始发力,英国从上一年的14%升至45%,而意大利更由1%升至19%。
  日本一家碳交易咨询公司负责人对《商务周刊》说:“日本的购买主要基于本国需求,是按计划购买。而英国本身缺口并不大,但由于拥有伦敦金融中心的优势,碳‘炒家’越来越多,他们利用丰富的金融运作经验和优势赚得价差。”
  2006年4月,以金融投资为目的的资金进入了《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内。一次有期货交易商和投资基金经理等参加的国际会议在东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碳资产第一次与金、铂等相提并论。巧合的是,当月欧洲碳价崩盘。
  此后不久,摩根士丹利宣布,在5 年内将投资30 亿美元扩展二氧化碳排放额度业务,包括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和公司。摩根士丹利的上述计划是单一金融中介机构迄今做出的最大承诺。而早在2005 年底,华尔街上的另一大机构高盛购买了主要用来交易北美地区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10%的股份。
  华尔街对碳市场的关注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未来的碳市场,机会与风险都在加大。
  要现钞还是要技术
  暴跌之后,欧洲二级市场上的碳成交价格仍高于项目市场的价格。尽管两个市场是各自独立的,但在价格上存在关联性。目前 ,两个市场上每吨碳的价格相差1—2欧元左右。
  欧洲配额市场是混合交易的。国际买家可以从中国买走减排量,再进入配额市场。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所以,中国进入不了作为二级市场的欧洲配额市场。但作为一级市场最大的供货商,中国完全可以凭借市场主导优势,影响核证减排额(CER)的价格。
  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基于项目的减排额年约3亿吨左右,约占全球碳市场总成交量的20%,而这其中的60%是由中国提供的。“中国的碳价具有稳定碳市场的作用,因为我们量大,且是卖方市场,从别的国家买不了这么多。而我们的价格同时也会造成其他小国的跟随。”刘德顺分析说。
  鉴于欧盟市场碳现货价格起伏较大,中国按自己的定价方式,规定了一个适中的CDM减排权价格水平。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规定了不得低于9.5美元/吨的价格限制。这是出于保护中国企业利益、稳定市场的考虑。这个指导价肯定对国际碳市场价格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
  但这种支撑作用能维持多久,还取决于市场的进一步变化。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2006年下半年,国际碳市场出现了买方格局。国际碳价的中国因素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很大不确定性。
  今年2月,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发表《关于气候变化的声明》,承诺到2020 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声明预示着未来碳资产的需求将大幅增加。
  这也使得分析人士对未来碳价格走势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国信证券分析张剑峰认为,《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在2012年以后会继续延续,发达国家会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他还指出,尽管布什政府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不排除下一届美国政府加入的可能性。“因此随着需求的增加,碳价会稳步上升。 2012年以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主要提供者,应该还是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张剑峰对《商务周刊》说。
  而外资咨询公司则持相反意见。“从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未来碳价下降是肯定的事。”上述日本碳交易咨询公司负责人认为,尽管欧盟承诺到2020 年会继续减排,未来的市场需求在增加,但实际上,未来的供应量也会更大。首先,印度采取了单边碳策略,我行我素地将已经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涉及的碳减排权存储起来。据估计印度已经和准备注册的减排权总量超过5亿吨。而截至2007年2月,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项目减排量显示,中国目前的年减排量只有 1.13亿吨,全球项目市场一年的成交量也就是3亿吨——印度人显然是想赌一个大的,他们认为未来碳资产价会更高。类似的国家还有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虽然中国依靠HFC23使得注册成功的减排量排名世界第一,但按照注册成功的项目数来统计,截止2007 年2月26日,中国仅有39家,占总数的7.6%,远低于印度的169家、巴西的88家和墨西哥的74家。拉美的供应潜力非常大,巴西提供了拉丁美洲历史上一半的交易量。
  除去CDM项目,在联合履行(JI)机制下,来自工业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减排量也将大增,主要是俄罗斯和乌克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是以 1990年为基准的,而俄乌两国1990年后经济出现大幅下降,他们也由原来是碳资产不足变为富余,由碳资产需求国变为供应国。”上述日本碳交易咨询人士说,“有如此大的供应,碳价走势可想而知。”
  北京易澄信诺碳资产咨询公司总经理林伟的看法较为中性。她认为,目前价格下跌或上涨的理由都有,多种机会与多种风险并存。“CDM是一种政治游戏,政治风险很大,每一种规则或每一个重要国家的态度都会影响供求。”林伟的应对之策是,“目前在做项目时,我们会对企业讲,寻找到适合的买家后及时出手。”
  事实上,及时出手的策略正是目前中国政府所采用的。据知,中国政府采取的是双边碳策略,也就是说先找到一个买家,讨价还价之后再去注册项目。
  由于碳交易的标的与实体商品不同,仅是一种权利,因此它的价值不在于商品属性,而在于影响供求的碳规则制定和执行情况,这一切均与多变的政治游戏密切相关。在这场政治游戏中,除了资金和价格外,中国最想从CDM机制中获取的是国外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
  “CDM的宗旨之一就是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尤其强调CDM项目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要带来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而不仅仅是资金。”刘德顺说。
  据了解,这方面典型的成功案例是天然气燃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的打捆招标,通过CDM以购设备换技术,已经提高了中国国内该类设备的设计制造能力。
  今年3月在德国召开的“G8+5”环境部长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对与会者强调,《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规则规定了技术转让的内容,但在实际运作中很不尽如人意,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他在会上呼吁:“建议发达国家从官方发展援助中拿出部分资金,集中用来购买一些可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实用技术,无偿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日本碳交易咨询公司的那位负责人也认为,以CDM项目来换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对于清洁发展机制最有利,对中国也是最有利的。以风电为例,中国最大只能生产1.5兆瓦的风机,更大功率的只能从德国、荷兰等少数国家进口,但许多中国企业手里有资金却买不到货。
  但他认为,目前中国以CDM换技术还存在两方面障碍,一是很多中国企业并不这么想,他们经常说一句话,就是“快点骗外国人的钱”,这种心态下,他们不会考虑要赢利周期更长的先进技术;其二,除去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外,国外购买方提供设备和技术,意味着合作周期变长,这对于他们来说风险更大。
  在前景未明的后京都时代,中国若想在风险和机遇更为复杂的并存中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道路,亟须政府与企业共同寻求眼光更高远的碳交易模式。
  帕乔里:气候变化危害不是危言耸听
  □记者 刘婷
  2002年当选IPCC主席的印度人帕乔里(Rajendra K Pachauri)有多重身份,他本人是一位经济学家,在美国任教,同时也为世界银行工作,是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的顾问之一。在印度国内,他的身份是塔塔能源研究院的院长。他在IPCC的同事谈起他时都会提到他那标志性的大胡子以及高超的外交技巧。帕乔里做事深思熟虑,非常谨慎,这也是当年美国看重而提名他的原因。5月17日,刚刚在德国波恩参加完第26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机构会议的帕乔里博士接受了《商务周刊》的专访。
  《商务周刊》:据说在布鲁塞尔,您是凌晨站在一个蓝色的扶手椅上向媒体宣布各国政府最后共同通过了报告的决策者摘要?这个过程总是那样艰难吗?
  帕乔里:的确,这个过程很漫长,像一场马拉松赛。因为是100多个国家坐在一起,对决策者摘要逐字逐句进行审核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所以要达成一致意见,困难可想而知。不过,其实这在我们的工作中很平常,这次三个工作组的报告都是这样。
  《商务周刊》:在您看来,第四次评估报告给出了这份报告是不是足够“优秀”?
  帕乔里:是的,没错。因为跟IPCC的第三次评估报告相比,这次评估报告有了很大的提高。因为这次报告的研究方法以及科学检测在空间尺度和气候变量等方面更为科学和完善,所以可信度也更高。这份报告汇聚了最权威、最科学的观点。我们有超过2000多名各专业的科学家共同工作。比如说到气候变化对海洋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影响,没有一个人会了解所有的事情,你还必须听取了解极地海洋环境和赤道系统的科学家的观点。
  《商务周刊》:气候变化发生了上万年,其中又涉及那么多的因素,这些研究是一种有根据的猜测吗?有多大的可信度?
  帕乔里:气候变化的确有上万年的历史了,但是是从工业革命以后的近150年,气候变化才出现了加剧的现象。它们是科学家们耗尽毕生心血的研究成果。如果说他们过去30年一直是在猜测,然后就这一课题发表确定性的论文,那恐怕所有的知识领域都有猜测的成分。
  《商务周刊》:您怎样看待那些对气候变化提出质疑的人?
  帕乔里:他们当然会这么做。但是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凡是这种质疑背后,都必然隐藏着某种利益。你应当看看确凿的证据在这其中所占的分量。看看今天的科学界就此问题达成的大量的共识吧,这里只有一小部分所谓的“质疑”。我也并不想质问他们的动机。
  《商务周刊》:IPCC的报告是预测了一个最坏的结果并夸大了地球变暖的危害了吗?比如报告说,到2080年,海平面上升造成的洪水可能将造成东京和纽约700万人死亡。
  帕乔里:这绝不是危言耸听。看看亚洲的三角洲吧,广州、孟买甚至湄公河三角洲,在报告里被我们认为是高度脆弱的地方。这些都是海平面升高以后会遭受毁灭性灾难的地区。两年前我们发生了海啸。如果海平面再升高一英寸,你能想象会带来什么样灾难性的后果吗?
  所以我们并不是预测一个最为糟糕的结果而耸人听闻。事实上,IPCC本身并不进行科学研究,也不做任何预测,它的内容是从那些同行评审(peer-reviewed)期刊以及已出版的最权威的学术期刊里挑选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得出一个平衡的评估。
  《商务周刊》:就是说它其实是一个编纂?
  帕乔里:是的,但同时也是一个评估。它是一个知情下的评估。在曼谷,我们花了一周的时间对报告的内容一行一行、一字一字地进行评审。所有国家的政府代表都坐在那里,你认为他们会允许任何的夸张吗?
  《商务周刊》:那是否有一些预测由于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而进行了某些淡化处理呢?
  帕乔里:没有。当然通过代表团的辩论和讨论,有一些表述的措辞会调整,这样最后得到的其实是一个用词更为准确的文件。得出的结论是各国政府都接受了的,因此没有人能事后说:“我不支持这份报告”。
  《商务周刊》:所以这还是有妥协的成分在里边?
  帕乔里:我想将它称作是“知情下的妥协”,因为它并不是恣意妄为的。一个国家赞成,有可能10个国家都反对。并没有哪个国家可以操纵这些,因为必须要得到所有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我们的制度是公开而且透明的。
  《商务周刊》:您所在的印度和我们所在的中国都是未来的排放大国,现在都受到了来自西方的强大压力。发达国家是在利用这份报告让我们为他们过去所犯的错误负责吗?
  帕乔里:这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发达国家的确应该为过去150年温室气体浓度的升高负责。即使今天,如果按人均排放水平来看,中国和印度也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正像联合国框架公约中所说,这里的确是一种“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而且必须首先采取行动。但与此同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根据共同的责任以及所能够承受的程度,在不伤及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也应该尽可能的承担减排义务。
  《商务周刊》: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应当怎样在消除贫困的同时又不会对全球变暖造成危害呢?
  帕乔里:如果你看发达国家,并没有一个唯一的发展模式。比如法国人均GDP的排放远远低于北美,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法国有更好的公共交通体系,而且他们还大范围地使用了核能。但是你看看中国和印度迅速增长的私家车数量吧,这些都是问题。其实,对于印度和中国来说,应对气候变化,有很多方法能够通过我们所说的“无悔措施”实现,比如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商务周刊》:现在后京都的谈判已经启动,您认为新的减排目标中应该包括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吗?
  帕乔里:我不这样认为,但是这是谈判国政府间的事,我也不好评论。
  《商务周刊》:您认为最大的困难将是什么?
  帕乔里:现在最重要的是各国要达成一个协议,但就是这个协议很难达成。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利益,都不愿意妥协。所以要想达成,各国必须要找到共同利益,而不是只顾及本国的利益。这不会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印度和中国的立场也将在其中起到很大的作用。
  《商务周刊》:您对后京都谈判的结果有什么预测?
  帕乔里:目前这个阶段还很难说。今年年底在印尼巴厘可能我们会得到一些暗示。但未来这个话题一定是各国都非常关注的。

基金系列:国产PE又一波 (转帖)

Thursday, November 15th, 2007

国产PE又一波
《财经》记者 于宁 乔晓会 实习记者 温婉《财经》杂志 /总第198期 [2007-11-14]
 
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总体方案将上报国务院,根据这一方案,审批权限将被下放,由“审批”变为“核准”
  沉寂了数月之久、有国产PE(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之称的产业投资基金,在11月初重新活跃起来。
  首家获得国家发改委审批、于2006年底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下称渤海基金),在今年11月初作出了第一笔投资,在另外两个项目上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今年9月获批的第二批产业基金,亦纷纷在选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的组建已蓄势待发。
  更重要的是,关于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探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
  经国务院同意,由发改委牵头,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称一行三会)、商务部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门已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指导小组,正在拟订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总体方案。
  《财经》记者获悉,如该方案获得国务院批准,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将由该小组负责,不必再上报国务院审批。
审批方式有望改变
  继2006年底渤海基金成立之后,今年5月,发改委向国务院申报了作为第二批试点的四家产业基金,其中包括上海金融基金(200亿元)、广东核电基金和山西能源基金(各100亿元)、四川绵阳高科技产业基金(60亿元),上报主体仍为地方政府。
  当时的申报方案只是一个粗略的计划,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没有涉及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也没有提出基金运作的具体形式。
  对于这些动辄募资百亿的大型基金如何组织、如何监管或是否需要监管,以及如何理解私人股权基金的内在特性,长期以来多有争议。
  一些部门对于地方政府主导产业基金的申报,以及发改委负责审批,也表达了不同意见,这使得酝酿已久、几经修改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
  在发改委方面,其主导思想是通过几批试点形成合理的产品发展模式、制度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一个“指导意见”,以一种约束力较弱的形式引导这一新产品的发展,排除可能出现的干扰性、非市场化因素。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届时发改委也可以完全退出。如果这个产品可以简单地进行标准化核准,就绝不搞审批;如果能备案,决不搞核准。”
  7月初,《财经》记者获悉,国务院并未如期批复第二批试点产业基金,而是要求发改委进一步征求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意见。此时虽然仍有分歧存在,但各方均认为试点还要继续推动。
  9月初,总规模为460亿元的四只产业投资基金获得国务院批准。在此之前,苏州工业园区上报的中新高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下称中新基金)也获得了国务院批准,该基金总规模为100亿元,首期募集50亿元。
  同时,国务院还批准由发改委牵头的七部委成立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指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试点方案。
  11月7日下午,一场关于产业基金试点方案的讨论会在国家发改委举行。与会者除了前述七部委的有关官员,还包括来自鼎晖投资公司、渤海基金等市场机构的专业人士。
  与会者称,类似的会议已开过数次,各方就主要问题已基本达成一致,不久会将试点总体方案上报国务院。
  《财经》获悉,试点总体方案吸收了《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的很多内容,包括试点的领域、范围、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投资人资格等。据悉,该方案提出产业投资基金要以发起人来申报。
  “这意味着申报主体将是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商业机构,由此避免产业基金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保证产业基金市场化发展而不被各种行政力量扭曲。”一位知情人士称。
  该人士透露,试点方案比较市场化,对发起人的条件要求也比较宽松,主要是对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管理层经验、财务状况、是否有违规记录等有所规定。
  据悉,很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均有意担当基金管理人,不过这在符合试点办法的情况下,还要获得各自监管部门的同意。
  “我们只监管申请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或有国有机构出资的大型产业基金,对规模小、民间募集的基金并不需要核准,这是相对宽松的做法。”发改委一位官员表示。
  “政府部门的审批、核准并不是产业基金成功设立以及良好发展的保证,最重要的是看基金管理人的历史业绩及资产管理能力是否能得到投资人的认可。”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如是评论,“基金经理和投资机构的合作最终必然是商业化的双向选择。”
  投资者资格也是业内最为关心的话题之一,比如,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成为基金的出资人?按照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这是不允许的。
  “我们希望商业银行能参与进来,他们自身也有这个需求,目前银监会还没有给我们反馈意见。”发改委上述官员称。
据《财经》了解,有些商业银行正在为近期获准入股产业基金争取国务院的特批。
基金管理人博弈
  对于第二批获批的五家产业基金来说,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是选定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组建的法律组织形式以及募集资金。
  在方案确定并募集成功、获得发改委最终的设立批准后,产业基金才能正式注册设立。
  对于PE基金管理人来说,这样的机会不啻一次资本盛宴:既可获得稳定的管理费和不菲的分红,又可借此树立品牌,因此竞争非常激烈,并在一定程度上动摇着传统的地方格局。
  在上海,据悉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一度试图参与管理200亿元的上海金融产业基金,但上海方面则更倾向于由本地机构参与管理。
  具有地方金融控股性质的上海新国际集团有望成为该基金主要的管理人,上海两家本地券商国泰君安和申银万国也有意参与其中。
  在山西,人脉颇深的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年来曾参与推动山西能源基金创立,但目前已经完全退出,华泰证券等机构将填补这一空缺;
  在四川,中信证券与绵阳高科技产业基金已接触了近一年,但中银国际亦虎视眈眈,希望在渤海基金之后,控股第二家基金管理公司。
  在广东,核电基金的主要发起人是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主要投向是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有关方面一度希望由广东核电集团下属的财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目前招商证券亦可能加入其中。
  相形之下,只有苏州的中新基金已经确定了基金管理人。
  9月29日,中新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获得了国家发改委下发的筹备批文。在即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中,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旗下的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厚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其中,厚朴投资是高盛高华董事长方风雷牵头、由一些专业人士组建的。
  值得注意的是,中新基金还将是国内首家有限合伙制的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在基金中占1%的股份,与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成立该基金。该基金的投资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投资方向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成立于今年9月26日,注册资本30亿元,管理资金约50亿元。其前身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近年来已投资了60多个项目。
  据悉,苏州工业园区原打算由苏州创投集团担当基金管理人,但国家发改委建议由全国性的、有业绩和品牌的公司参与管理。
  此后,联想旗下的弘毅投资曾前去洽谈,但由于要求控股而未谈成,厚朴参与后很快达成一致意见。
  据悉,基金管理公司将在近期正式成立,目前已开始募集资金,有望在年内完成设立并开始运作。
  对于地方政府、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多重博弈,发改委有关人士曾对《财经》记者表示:“地方政府主导上报并不意味着主导运营。基金的组建是市场化的,谈判过程也是市场化的。地方政府与出资人间自然会产生制衡,双方在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形成公司治理方面会逐渐向合理化方向发展。”
  不过,从第二批试点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以地方投资机构参与基金管理的愿望十分强烈。
  一位业内人士称:“发改委不希望地方政府的公司来管理,但是地方政府推动下成立了产业基金,也不愿意放手,最后就形成了合作的局面。”
渤海基金落子
  在第二批试点产业基金积极筹备的同时,首家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基金终于在成立十个月后出手:11月2日签署了首单投资协议后,另两笔金融投资也将在近期敲定,首期募集的60亿元资金已出手过半。
  作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者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希望不负众望,向国家发改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和基金发起人交出一份名至实归的答卷。
  渤海基金的第一单投资是入股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钢管),一说是2亿美元。
  天津钢管是国内规模最大的石油套管生产基地,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50%左右,近两年该公司业绩增长迅猛,2005年、2006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8.11%和21.98%。
  由于负债率高增加了很大财务成本,天津钢管的财务结构有待调整,渤海基金由此获得了注资机会。
  据悉,天津钢管很快就会在资本运作方面有所行动。中银国际将担任天津钢管的上市承销商。
  中银国际首席执行官王岩对《财经》记者表示,作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希望渤海基金一定要投资在有品牌、规模大、风险低、影响力大的项目,“第一个项目一定要投在天津,而且一定要与基金自身的历史地位和市场声望相匹配”。
  在王岩看来,这种做法符合国务院批准试点组建渤海基金的宗旨,符合国家发改委对它的定位,也是对天津政府对中银国际信任的回馈。
  王岩表示,渤海基金在投资初期选择项目的标准,就是“不出手则已,出手就要一鸣惊人”。
  “对于产业基金而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以高标准选择优质项目以规避投资失败带来的风险。在基金成立之初,赚钱少一点不可怕,怕的是选错项目”。
  王岩表示,渤海基金在先期的项目选择上,会比较重视退出渠道,只有那些退出渠道清晰,有可能在未来两到三年上市的优质项目,才会进入渤海基金的投资视野。
  据接近交易的人士透露,渤海基金与中铁工程集团下属企业将共同入股成都市商业银行,渤海基金约出资10亿元获得近10%的股份。
  前不久,马来西亚的丰隆银行以每股3元的价格,认购了成都市商业银行6.5亿新股,即以19.5亿元总投资获得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9.99%。
  成都市商业银行1996年在原44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由成都地方财政、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发起。
  2000年成都市商业银行接收了濒危的成都汇通城市合作银行后不良资产增加,2003年增资扩股又告失败,因此此次拟向境内外投资者增发股份募集资金60亿元。渤海基金以不到两倍市净率的价格入股,这在金融股高涨的今天并不显得昂贵。
  《财经》记者多方求证获悉,与成商行项目几乎同时进行的还有泰阳证券,后者正处于被重组整合筹备上市阶段。
  2007年2月,方正集团与方正证券分别出资6亿元和2.56亿元入股泰阳证券,合计持有81.5%的股份。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商业银行等十家债权人转债持股约1.7亿元;重组后泰阳证券的净资产为10.5亿元。
  目前,方正集团已确定方正证券吸收合并泰阳证券的方案,并正在筹备上市。方正证券持有的泰阳证券2.56亿股股份将予转让,此部分股份约占泰阳证券总股本的24.4%(相当于吸收合并后新方正证券约16%的股份)。
  根据双方草签的协议,渤海基金将以每股8元收购泰阳证券股份(相当于2倍市净率、4倍市盈率),初步预计渤海基金将投资10亿—12亿元,收购泰阳证券1.25亿股或1.5亿股,入股比例占合并后的新方正证券的8%至10%之间。
  据悉,入股方案已于10月上报证监会。
中资PE:温室之花?
  渤海基金的大手笔投资突显了中资PE在政策上的优势。
  近两年,外资PE在中国的投资屡屡碰壁,前有凯雷投资徐工没有得到商务部批准,近有高盛增资入股美的电器(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27)和福耀玻璃(上海交易所代码:600660)又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掉。
  对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外资PE颇感无奈。“我再也不会关注定向增发项目,赔不起时间。”一位在外资PE界浸淫已久的人士曾向《财经》记者表示。
  事实上,由于市场因素和政策的变化,外资PE在中国市场的操作手法已有所调整,比如由控股转为参股,先少量进入再慢慢增持,这样可以规避商务部的审批;或者转向民营企业,绝少涉足国有企业。但无论如何,外资PE在中国市场的投资规模受到了极大限制。
  一位外资PE人士分析称:“在中国做PE很难,大企业不卖,好企业不愿意出让控股权,成长型企业一两亿美元就算大单。再加上价格的不断上浮,操作空间已经很有限。”
  同样面对资产价格高涨的挑战,中资PE在政策上则没有限制,渤海基金能在短期内投出35亿元,外资显难企及,而入股金融机构的机会更殊为难得,此前凯雷入股重庆商业银行就未获得银监会批准。
  这种“温室”效应对于中资PE来说亦是双刃剑,缺乏竞争的同时并不利于培养基金管理人的自身能力。
  “最近两三年市场好,大家都赚钱;市场不好大家都亏钱,这怎么能叫好的投资呢?如果看过去十年,把全部投资项目都算进去,可能真正赚钱的不到十分之一。”前述外资PE人士表示。
  对于刚刚起步的中资PE如何定位、如何长远发展,而不只是赚快钱,仍是很大的挑战。
  本刊记者赵何娟、周琼、陈慧颖对此文亦有贡献